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選3篇)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選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1

  申請人:**電器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

  通知天津市質量管理協會鑑定人員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天津市***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貨款糾紛一案,經貴院委託,由天津市質量管理協會對原告供應的樓宇對講(可視)系統進行產品質量鑑定。天津市質量管理協會於20xx年4月30日作出**號鑑定結論。申請人認為,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現場勘驗過程流於形式,缺乏專業水準。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申請人:**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5月7日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2

  某某司法鑑定所接受委託人俞某的委託,對其傷殘等級以及傷後三期作出司法鑑定。某某司法鑑定所於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鑑所【20xx】臨鑑字第140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1、鑑定標準適用錯誤導致傷殘等級評定偏高。

  本案的鑑定物件俞某受傷後並未申請認定工傷,且本身已經年滿55週歲,與某縣天合膠合板廠之間屬於勞務關係,因此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既然不屬於工傷,則依法不能適用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即《勞動能力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xx)》進行鑑定。因此,申請人認為該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標準適用錯誤並直接導致傷殘等級評定偏高。

  2、鑑定結論超出委託鑑定事項的範圍,違反了《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相關規定。

  該鑑定意見書中第一頁明確列明瞭委託鑑定事項,即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和傷後誤工損失日、護理期及營養補償期評定。其中並不包含因果關係評定。然後該意見書的第三頁“分析說明”中卻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鑑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視網膜脫離的損傷系20xx年12月25日發生的外傷所致,應予認定”。而且又在第四頁的“鑑定意見”中直接評定了外傷的參與度。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12條、14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授權委託書,並對委託鑑定事項進行審查。顯然,該鑑定意見書中“因果關係認定”這一鑑定事項並沒有相應的委託手續,且鑑定機構也疏於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故申請人認為其鑑定結論超出委託鑑定事項的範圍,違反了《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相關規定。

  3、該鑑定意見書中因果關係認定不僅程式存在異議,在內容上也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

  本案中,即使要進行因果關係認定,也必須依據相應的檢材,比如膠水成分的檢測報告、視網膜上或者眼睛中確實含有膠水成分的診斷報告、膠水對眼睛視網膜危害程度的檢測報告等,但本案中委託人並沒有提供,鑑定機構已沒有自行收集調查,其出具的因果關係認定結論的真實性可想而知。

  綜上三點異議,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員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證,懇請批准!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3

  申請人程海,親友代理人,電話1891xxxxx。

  申請人王道剛,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662xxxxxx

  兩申請人均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雲親屬的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

  申請鑑定人劉良、任亮、劉茜、陳曉瑞、劉子龍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你院審理的被告人王文軍被控濫用職權罪、故意傷害罪,郭鐵偉被控濫用職權罪,任海波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太原市檢察院委託湖北湖北同濟司法鑑定中心透過司法鑑定查明被害人周秀雲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該中心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同濟司法鑑定中心(20xx)法醫病理檢字第F-2號],鑑定周秀雲的死亡原因“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椎間盤斷裂、頸髓損傷),而死於急性呼吸迴圈功能衰竭”。鑑定人為劉良教授等人。申請人認為,該鑑定意見證明被害人周秀雲死亡原因,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響,另外還需由鑑定人出庭說明“急性呼吸迴圈功能衰竭”的含義以及因此導致周秀雲死亡的醫學原理、死亡的時間,這對於確定被告人王文軍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致死)有重要影響。為查明上述案件事實,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等規定,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請予核准辦理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程海、王道剛:

  20xx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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