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的基本要求與重點

會議記錄的基本要求與重點

  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介紹。“記”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專案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會議記錄的基本要求:

  一、準確寫明會議名稱(要寫全稱),開會時間、地點,會議性質。

  二、詳細記下會議主持人、出席會議應到和實到人數,缺席、遲到或早退人數及其姓名、職務,記錄者姓名。如果是群眾性大會,只要記參加的物件和總人數,以及出席會議的較重要的領導成員即可。如果某些重要的會議,出席物件來自不同單位,應設定簽名簿,請出席者簽署姓名、單位、職務等。

  三、忠實記錄會議上的發言和有關動態。會議發言的內容是記錄的重點。其他會議動態,如發言中插話、笑聲、掌聲,臨時中斷以及別的重要的會場情況等,也應予以記錄。

  記錄發言可分摘要與全文兩種。多數會議只要記錄發言要點,即把發言者講了哪幾個問題,每一個問題的基本觀點與主要事實、結論,對別人發言的態度等,作摘要式的記錄,不必“有聞必錄”。某些特別重要的會議或特別重要人物的發言,需要記下全部內容。有錄音機的,可先錄音,會後再整理出全文;沒有錄音條件,應由速記人員擔任記錄;沒有速記人員,可以多配幾個記得快的人擔任記錄,以便會後互相校對補充。

  四、記錄會議的結果,如會議的決定、決議或表決等情況。

  會議記錄要求忠於事實,不能夾雜記錄者的任何個人情感,更不允許有意增刪發言內容,範文《會議記錄介紹》。會議記錄一般不宜公開發表,如需發表,應徵得發言者的'審閱同意。

  會議記錄的重點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6)對會議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言論或活動。

  會議記錄的寫作技巧一般說來,有四條:一快、二要、三省、四代。

  一快,即記得快。字要寫得小一些、輕一點,多寫連筆字。要順著肘、手的自然去勢,斜一點寫。

  二要,即擇要而記。就記錄一次會議來說,要圍繞會議議題、會議主持人和主要領導同志發言的中心思想,與會者的不同意見或有爭議的問題、結論性意見、決定或決議等作記錄,就記錄一個人的發言來說,要記其發言要點、主要論據和結論,論證過程可以不記。就記一句話來說,要記這句話的中心詞,修飾語一般可以不記。要注意上下句子的連貫性、可訊性,一篇好的記錄應當獨立成篇。

  三省,即在記錄中正確使用省略法。如使用簡稱、簡化詞語和統稱。省略詞語和句子中的附加成分,比如"但是"只記"但",省略較長的成語、俗語、熟悉的片語,句子的後半部分,畫一曲線代替,省略引文,記下起止句或起止詞即可,會後查補。

  四代,即用較為簡便的寫法代替複雜的寫法。一可用姓代替全名,二可用筆畫少易寫的同音字代替筆畫多難寫的字;三可用一些數字和國際上通用的符號代替文字;四可用漢語拼音代替生詞難字;五可用外語符號代替某些詞彙,等等。但在整理和印發會議記錄時,均應按規範要求辦理。 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的區別會議紀要有別於會議記錄。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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