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資管理的調研報告
市政府投資管理的調研報告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市政府投資管理的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我市政府投資管理現狀
目前我市政府投資專案基本的管理程式為:先由市發改委審批立項熂瓷笈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為簡化程式,一般性專案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牐再由建設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財政部門審查預算,然後由發改委核准招投標事項並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專案單位憑年度投資計劃檔案到相關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劃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在專案竣工前由財政部門審查竣工決算,最後由審計部門對部分專案進行抽查審計。這些程式在實際運作中,由於種種因素,往往得不到很好地執行和遵守,也導致政府投資管理出現一些問題。
1 、決策的隨意性比較大。
有的專案已經安排了財政資金計劃才到發改委來立項,極個別專案甚至不立項就在建設過程中方案經常變化。有的專案從辦公用房變成了賓館,有的專案投資經批准規模翻了一番甚至幾番。由於缺乏集中把關,造成部門競相搞建設,標準和規模上相互攀比,超過了財政承受能力。同時,由於論證不充分,決策不科學,個別專案剛剛建好又拆除重建,造成的浪費令人痛心。
2、資金管理的效益不高。
各類專項資金基本上是分散在相關部門,市政府對財政資金缺乏有效調控,不易做到統籌使用。這種狀況帶來的後果,一是資金執行不透明。專項資金往往在部門內部封閉執行,體內迴圈,誰管錢,誰用錢,誰建設,缺乏監督制約。而且用錢的'只管用,不管資金怎麼籌,也不管資金怎麼還,容易形成投資缺口、財政包袱。二是大量建設資金變成人頭費。有的專項資金究竟有多少搞了建設,有多少養了人,是一筆糊塗帳。三是不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握緊拳頭保重點,許多建設資金都撒了胡椒麵。
3、投資主管部門缺乏管理手段。
由於缺乏相應的法規,發改委在政府投資專案管理上往往鞭長莫及。投資專案到發改委立項,往往只是為了取得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的一塊敲門磚,一旦專案批文到手,在建設過程中批准的建設內容、規模、投資計劃都被拋之一邊,想怎麼變就怎麼變,而發改委沒有手段予以監督制約。
4 、財政投入的方式不盡合理。
我市財政資金的投入方式一般為兩種,一種是全額直接投入,主要投向公益設施;另一種是投資補助,主要投向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對於經營性和準經營性專案,政府投資沒有相應回報,政府投資的收益被部門或單位侵吞,沒有形成政府投資的滾動發展。
二、加強政府投資管理的對策建議
1、明確決策許可權,規範決策程式。
政府投資的決策許可權理應相對集中到政府手上。根據專案性質,可分為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基建等類別,每一類專案根據不同規模確定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常務副市長、市長、市長辦公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特別重大的專案提交市委常委會或市人代會審定。在專案決策過程中,應當加強評估論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公眾聽證制度、專案公示制度,儘量做到決策科學、民主。
2、資金統籌安排,統一管理。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要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統借國外貸款等。要改變我市政府投資分散使用、各自為政的局面,充分發揮政府資金效益,就必須將政府資金納入計劃管理,統籌安排,統一管理。由財政部門確定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發改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部門提出的方案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提交市政府研究審定。
3、科學界定政府投入範圍和方式。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方向,政府投資要縮短戰線,從經營性領域退出來,凡是能由市場投資的全部由市場投資,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城鄉基礎設施專案、社會公益事業專案和政權建設專案。政府投入的方式根據專案性質分別採取直接投入、注本金投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對政府直接舉辦的沒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非經營性專案,採取直接投資方式;對政府直接舉辦的有一定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專案,採取資本金注入的方式;對有一定自籌資金能力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專案,主要採取投資補助的方式;對政府支援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專案,主要採取貼息的方式。
4、資金管理嚴格實行“三審”。
在建設資金管理上要把好三道關:第一道關是概算審查,第二道關是預決算審查,第三道關是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透過三道關口的嚴格把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工程造價,降低投資成本。
5、加強建設過程中的管理。
重點要管好三道環節:一是施工圖設計。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變更大都出現在這個環節。設計方案確需變更,必須按程式報批。二是中標合同的管理。有的專案在中標合同之外簽訂有不少的補充協議,如建材價差調增,裝修裝飾改進,增加附屬零星設施,採購裝置改型等,名目繁多,一項工程下來,往往要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增加幾十萬甚至幾百萬,既避免了應交規費,又為建設業主與建築企業之間留下了“操作空間”。因此中標合同的管理必須加強,合同中有關政府資金撥付的條款應報財政局審查。三是資金使用監管。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監督,對資金使用有問題的,應暫緩甚至停止撥付資金。
6 、加強監督制約。
審計部門應加大審計密度和力度,對使用政府投資萬元以上的專案都應當進行審計,未經審計,專案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監察部門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各個環節也要加強監察,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7、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手段。
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都要明確相應的職責,即防止職能交叉,又防止管理缺位,保證事事有人管。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追查哪個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同時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賦予各個部門應有的權力和手段,保證政府投資的各個環節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