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土地租賃協議書

商業土地租賃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

  乙方(轉租方)

  丙方(承租方)

  丙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需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經甲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土地範圍、面積

  位於 市×××路 號(附圖),面積按土管部門勘定的'為準。

  第二條 租賃土地用途

  丙方開設汽車銷售中心。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的租金為3萬元/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為 萬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一週內,支付當年租賃費的一半給乙方, 個月後的第一週內支付當年另一半租金。這二個付款日為以後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條 續租

  合同期滿後,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丙方享有承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國家徵用該土地時,合同終止。各自損失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證丙方行使該租賃土地使用權時,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且超過半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丙方不承租該土地,賠償乙方損失 萬元;

  2.乙方不將該土地出租給丙方,賠償丙方損失 萬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違約的,除賠償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該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後提供給甲、乙方的基建清單為準)外,另再賠償丙方損失 萬元。

  第九條 其他

  1.該租賃土地的審批手續由甲、乙方負責,丙方給予配合;

  2.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內丙方不得將租賃土地抵押給他人。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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