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土地租賃協議書
商業土地租賃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
乙方(轉租方)
丙方(承租方)
丙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需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經甲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土地範圍、面積
位於 市×××路 號(附圖),面積按土管部門勘定的'為準。
第二條 租賃土地用途
丙方開設汽車銷售中心。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的租金為3萬元/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為 萬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一週內,支付當年租賃費的一半給乙方, 個月後的第一週內支付當年另一半租金。這二個付款日為以後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條 續租
合同期滿後,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丙方享有承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國家徵用該土地時,合同終止。各自損失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證丙方行使該租賃土地使用權時,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且超過半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丙方不承租該土地,賠償乙方損失 萬元;
2.乙方不將該土地出租給丙方,賠償丙方損失 萬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違約的,除賠償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該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後提供給甲、乙方的基建清單為準)外,另再賠償丙方損失 萬元。
第九條 其他
1.該租賃土地的審批手續由甲、乙方負責,丙方給予配合;
2.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內丙方不得將租賃土地抵押給他人。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