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吊籃租賃協議書

電動吊籃租賃協議書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條例的規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賃吊籃 臺(以現場實際安裝臺數為準)為明確雙方責任,雙方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租賃時間:預計自 年 月 日起,工期約為 天(以實際工作中雙方記錄為準)

  二、工程名稱及工程地點: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三、租賃費起止時間:以雙方籤認的安裝驗收單之日(進場單次日)起租;停租時間:以整套吊籃裝置拆至地面並經雙方籤認書面報停單日期為準。

  四、租賃單價 元/日/臺。單臺裝置最低30天起租,超過30天以實際發生結算。

  五、甲方在此合同中施工現場負責人為 ,安全員為 .

  六、裝置進出場費:吊籃進出場費 元/臺。

  七、吊籃押金: 元/臺。結算時可衝減租金。

  八、租金結算:甲方每月 號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賃費用,甲方需按時交納租賃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則,延期交納每日按應付租金金額的千分之五加收違約金。

  九、 雙方責任: 乙方責任:

  1、負責電動吊籃的指導安裝、除錯、維修、保養工作,以保證吊籃正常工作。

  2、負責甲方操作人員的技術指導、培訓工作,考試合格併發崗位證書。

  3、因裝置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籃停用,乙方負責修復。維修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免收當日當臺租賃費。

  4、乙方有權對甲方違章操作進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內租賃費照付。

  5、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賃合同寫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納租賃費,則乙方有權在無須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終止甲方的裝置使用,並有權收回出租的裝置,有權追回所欠租金及違約金。

  甲方責任:

  1、負責電動吊籃的安裝、保養工作,以保證吊籃正常工作,在乙方籤認安裝驗收單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裝置,在任何時候均是乙方的財產。此裝置除甲方使用外不得轉讓、轉租和轉借他人,只允許甲方在工程上將此裝置用於該設計功能所規定範圍內的專案。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訓及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定進行裝置的使用,裝置出現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狀態,甲方應立即停止裝置的執行並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員進行相應的檢修,待排除後方可使用。

  4、甲方負責屋頂防水層、建築結構及裝置的保護,如有損壞,與乙方無關。

  5、甲方負責按要求提供動力櫃。

  6、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駐場人員的臨時住所和庫房,伙食費自理。

  7、甲方負責組織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無乙方核發的操作證人員嚴禁操作吊籃。乙方如有發現,有權停止該吊籃使用直至甲方改正,此期間甲方租金照付。

  8、甲方必須明確負責人及安全員,負責吊籃的安裝、安全使用及退場,監督操作人員安全帶和安全帽佩戴,並負責乙方的進場單、驗收單、退場單、維修單的`核對認可工作。

  9、吊籃運到施工現場後,甲方負責卸車、垂直運輸和保管,並儘快組織工人配合安裝,如因甲方配合不到位或組織不利等,則該批裝置自進場後次日開始起算租金。

  10、甲方負責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並在退租日前將吊籃拆卸至地面。

  11、甲方在發生牽涉到裝置的事故或工傷時,應立即向乙方通報,並有責任保護事發現場。

  12、甲方要嚴格遵守吊籃的安全協議。由於違章操作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因甲方操作不當,造成吊籃的事故停用期內租金照付,裝置因此而損壞,甲方照價賠償。

  13、甲方負責保管施工現場的吊籃及配件。如有丟失,須及時通知乙方,並按約定價格賠償。丟失裝置租金計算至賠償之日。

  十、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貳份,(附安全協議,賠償價格表)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吊籃安全協議

  使用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稱吊籃)時,除遵守工地安全規定外,還應嚴格按本協議規定執行:

  一、使用吊籃人員均應身體健康,精神正常,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持有操作證方可上崗,非指定人員不得動用吊籃。 二、吊籃屋面懸掛裝置安裝齊全,可靠,穩定;旋轉絲槓使前輪離地,但絲槓頂端不得低於螺母上端,支腳墊木不小於4×20×20釐米。配重鐵:900公斤以上(25kg/塊)不得短缺。

  三、吊籃嚴禁超載使用:標準籃(6米)最大工作載質量為630kg.

  四、工作前承租方必須檢查以下專案:

  1、前列二、三項。

  2、所有連線件齊全、牢固、可靠;無丟失損壞。

  3、提升機穿繩正確,在穿繩和退繩時,務必用手拉緊鋼絲繩端及出繩端,使其處於始終緊張狀態;鋼絲繩無斷股、無死結、無硬彎,每捻距中斷絲不得多於4根,鋼絲繩下端墜鐵齊全、離地。

  4、安全鎖無損壞、卡死,動作靈活,鎖繩可靠;嚴禁將開鎖手固定於常開位置。

  5、電氣系統正常,衝頂限位行程開關靈敏可靠,位置正確。

  6、每次使用前均應在2米高度下空載2-3次,確認無故障方可使用。

  五、每次吊籃執行只能由一個人控制,在執行前提醒籃內人員,並確定上、下方無障礙物方可執行,下行時特別注意不能碰到墜繩鐵。

  六、上吊籃工作時必須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嚴禁酒後上吊籃作業禁止在吊籃內吸菸;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嚴格對鋼絲繩及電纜作安全防護並禁止利用吊籃作接地板;禁止在籃內用梯子或其他裝置取得較高工作高度。

  七、吊籃任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應請專業技術人員維修,使用人員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

  八、不準將吊籃作為運輸工具垂直運輸物品。

  九、雷、雨、大風(陣風5級以上)等惡劣天氣不得使用吊籃,應停置地面。

  十、雨天、噴塗作業和吊籃使用完畢時,應對提升機、安全鎖、電器箱進行遮蓋。下班後切斷電源。

  十一、承租方應按建築施工安全規模劃出安全區,架設安全網。

  十二、承租方所提供的電源,必須具備漏電保護裝置。

  十三、承租方在使用吊籃前應仔細閱讀說明書,遵守其各項條款之要求與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協議。因吊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由出租方負責,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發生事故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在吊籃的運輸組裝拆卸過程中發生的人員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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