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塔吊租賃合同4篇

有關塔吊租賃合同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塔吊租賃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塔吊租賃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結構:

  4、工程層數及總高度:層,總高米。

  第二條租賃機械及附件的名稱、型號

  1、名稱:塔吊

  2、型號:

  3、數量:臺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塔吊進出場費(安裝拆卸費)元/臺(不含稅,此費用指正常安裝拆卸費用,若施工現場或施工需要25噸以上汽車吊拆卸時額外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塔吊進場安裝合格後,甲方付清進出場費。

  2、塔吊月租金元/臺(不含稅,含機組人員工資),按月結算,不足一月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費元/天。安裝完畢後,由陝西特種裝置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發證准許使用之日起為租金算起日,若因甲方資料不齊全導致不能備案檢測或甲方因工程需要提前使用,則租費按實際使用日期開始計算。一次包死不做調整。

  3、如甲方原因機械安裝完成後15天內,未能檢測或因故停用,租賃費用按機械安裝

  完成日至出場日計算,進出場費仍由甲方承擔。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通知乙方安裝機械,則乙方有權另行安排本機械的使用。甲方可根據工程實際開工情況與乙方另行協商機械使用時期。

  4、塔吊租金包含:機械的使用費、司機的工資、維修保養、保險等。

  5、塔吊的進出場費包含:機械的運費、安裝、拆卸、除錯、政府部門部門檢測驗收費等。

  若因甲方施工需要地下節做一次性預埋的須支付地下節成本5000元,若甲方拆除塔機(地下節),爆破費用由甲方承擔,在確保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可回收,則不計成本費

  第四條甲方的責任、義務

  1、甲方負責乙方進場安裝、拆卸時場地的“三通一平”,提供操作人員的住宿、飲食。(飲食費用乙方自理)。

  2、甲方負責將動力電源接至基礎邊的電源箱內,滿足塔吊的用電需要,電費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塔吊的基礎施工,乙方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及預埋件。製作基礎所有費用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基礎的驗收與維護,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提供給乙方。

  4、機械進場前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建設部門要求的備案登記資料,由乙方申報建委,若甲方不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所造成的監檢部門的一切罰款,均由甲方承擔。

  5、機械進場後,甲方配合卸貨,且做好保管。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塔吊的安裝、頂升加節,頂升加節需提前48小時通知乙方。

  6、機械運作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強行使用塔吊或甲方人員擅自使用操作塔吊。甲方違章指揮時,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甲方在工程完工前15日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機的確切時間,為拆機做好場地及出場道路暢通等工作,並辦理機械租賃費的結算手續。

  8、甲方如現場條件不滿足拆機的要求或未按約定支付租賃費的,則視為機械正常工作,按天計取租賃費。

  第五條乙方的責任、義務

  1、塔吊安裝由乙方負責,安裝前乙方應提供給甲方安裝時的技術資料,甲方配合現場施工,乙方負責提供塔吊基礎預埋及螺栓、附牆及技術資料。一次性預埋材料或鑽孔由甲方負責。

  2、機械進出場,乙方與甲方必須辦理相關的出入庫手續(清單附後)。

  3、甲方未按時支付租金,超過一個月時乙方有權停機,直到付清上月租金為止,停機期間月租金不變。因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4、負責為所租賃的裝置配備機組人員。機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組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持證上崗,乙方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遵守工地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進度要求必須加班。

  5、機組人員密切配合,保證24小時正常施工,搞好優質服務

  6、乙方應保證機械維修保養制度的落實,機組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做好裝置的日常檢查和月檢,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使塔式起重機隨時處於最佳效能狀態。

  9、下列情況造成的停機乙方仍收取臺班費用:

  A、社會停電(8小時以內)。

  B、甲方要求的停機(在提前一週的通知情況下,根據停機時間長短,在半月之內不計租金,半月至1個月,按實際停用天數*783元*30%計租金,一個月以上停機按實際停用天數*783元*50%計租金)。

  C、政府部門規定的惡劣天氣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工

  D、春節假期20天不計取月租金。超過20天,按正常收取月租金(如不放假則按實收費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A、施工前甲乙雙方應對機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B、訊號工要按照吊裝要求指揮吊裝,指揮失誤造成的事故(損失)一律由甲方負責,司機禁止在無訊號的情況下吊裝,否則後果自負。

  C、機械本身的損害及乙方機械操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害及停工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六條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發生合同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有效期為合同簽定之日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款項付清後合同自動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塔吊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塔式起重機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塔機租賃型號、塔機總價值、工程名稱、地點。

  塔機名稱塔機型號單位數量塔機每月每臺租賃費每臺經出場費及安拆費塔機每加一道附強補助費

  1、出租方提供承租方塔機使用共 臺價值為 萬元整。

  2、承租方施工工程名稱: 。

  3、承租方施工使用地點: 。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金及起算日期

  1、塔機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塔機每月租金 元,稅金由 交納。

  3、承租方租賃期限最少不得低於 個月,不足 個月按 個月計算(租金);超越 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4、租金起算日期從塔機進場安裝、除錯完畢後開始起算租金到塔機送到出租方指定地點止。承租方實際完工結算所欠出租方所有款項及費用,此租賃合同方可終止。

  第三條、租賃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甲方擁有該塔機的所有權。

  2、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該塔機的使用權。

  第四條、押金、司機的`工資及工作時間

  1、承租方和出租方簽字租賃合同後,地腳螺絲和底座送到工地時承租方交押金 元整。塔機進入工地前承租方將進出場費全額支付給出租方。

  2、出租方塔機司機 人,每人每月工資 元,司機工資和租金一起交付。由乙方負責食宿、工資及勞資關係於甲方無關。塔機司機若由承租方聘用他方人員,因司機未盡到法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司機本人或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租金支付時間和違約責任

  1、乙方每月5號前向甲方付清上月租金;資金不到位,雙方協商解決,甲方並有權單方面停機(停機期間繼續計租);因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2、最後退場承租方所欠租賃費時,以實際租賃天數計算費用,租賃期間的電費由承租方承擔。合同期滿後,塔機退場時承租方必須提供拆卸條件,如因建築物或高壓電網導致無法拆卸,或因承租方在施工所在地與相關部門或個人發生經濟糾紛及其它原因導致出租方無法拆卸塔機,塔機租賃仍然按照合同計算租賃費。

  3、在拆除塔機的前一天乙方無條件付清所欠租賃費及所有款項費用,出租方塔機方可退場。否則,仍然按照合同計算租賃費;直到所欠費用結清。

  第六條、相關費用

  1、塔機進、退場、運輸費用由 承擔,安裝和拆卸塔機的汽車吊由 承擔,審驗費用由 承擔。

  2、如因工地選址或設計變更導致無法使用25噸汽車吊作業時,由承租方提供適合安裝、拆除塔機的場地及更大型號的汽車吊,汽車吊由承租方提供,出租方免費使用。如因承租方製作的塔機基礎不均勻下沉導致塔機需要重新安裝,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條、甲乙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機械損毀責任歸屬

  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出租方負責對塔機進場和退場(來回運輸、安裝、拆卸、除錯、附強拆卸和安裝、日常頂升、日常維修等)

  2、出租方只提供附強鋼管,如樓房建築於塔機距離超出部分需要加長鋼管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3、承租方負責對塔機司機的管理及日常的保養,承租方建立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

  4、出租方對塔機的日常維修,應在承租方休息期間進行,塔機小修一天內完成;大修三天內完成,每超出一天扣除當日租金,但對工地造成的損失出租方不予賠償。

  5、塔機司機操作按照塔吊司機“十不準”進行作業。

  二、承租方責任:

  1、承租方負責對安裝、拆卸塔機工作範圍內的電纜、房屋、人行道等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規定支搭防護措施,樹立安全提醒標誌。如果工地周邊有高壓電纜,工地必須在吊鉤下配置絕緣帶,並要求司機進行操作。

  2、承租方必須保證在塔機安裝前,電源設施齊全,配備專職訊號員,電纜線接到塔機前,配置配電箱和150安漏電保護器一個。

  3、在出租方塔機還沒能安裝完畢、現場除錯還不能正常運轉,私自提前使用,塔機所造成的機械損失和事故由承租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4、承租方負責塔機基礎製作,基礎預埋螺栓及地腳。附強所需建築上預留孔、附強預埋鐵件(預埋鐵件由承租方提供,承租方負責安排人員預埋)。塔機在退場,如不能按出租方提供的原數量及時歸還給出租方,承租方按照廠方規定的價格理賠給出租方。

  5、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塔機裝置產權歸出租方所有,未經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移動或處理出租方的塔機,更不能抵押或賣與他人。

  6、承租方由於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不按操作所造成機械裝置損壞和損毀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費用由承租方負責;塔機在安裝除錯後所有限位器都處於工作狀態,如承擔方私自調整塔機限位器和故意將線剪掉不使用限位器,發生一切責任事故和損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

  7、承租方必須做好防盜工作,因塔機零部件被盜引發的誤工損失;給出組方造成的財產損失,由承租方按價賠償。

  8、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無條件履行雙方約定的規章制度,若發生訴訟,勝訴一方所聘請的律師費、交通費、運輸費等費用全部由敗訴方支付。

  第八條、停工處理解決方式

  1、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停工,雙方協商解決。正常施工過程中因單方面原因(天氣變化、人為因素及施工方資金困難、開發商手續不全被近停工、秋收、收麥等)引起的停工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塔機租賃仍然按照每月租賃費計算月租金。

  2、承租方冬天年底停工,停機時間不計月租金。但停工時間不得超過60天;承租方必須書面或口頭通知出租方。雙方簽定停機時間協議方可生效,否則仍然按照月租金計算租賃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簽訂人: 簽訂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 篇3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施工中需要塔吊,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合同法中《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關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1條:租賃裝置概況

  序號

  裝置名稱

  型號

  數量(臺)

  吊鉤高度

  臂長(m)

  基礎方式

  1

  塔吊

  qtz6018

  1

  根據需要

  60

  予埋節式

  第2條:費用組成

  序號

  裝置名稱

  型號

  塔吊進出場費(元/臺)

  基礎預埋費(元/臺)

  月租費(元/臺)

  1

  塔吊

  q6018

  注:1、塔吊月租費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和每臺塔吊3個司機的人工費等

  第3條:費用的組成及結算方法

  3.1費用的組成原則

  3.1.1本合同各項費用是依據由乙方編制甲方審定的裝置施工方案,在參照了當期當地同類裝置市場租賃價格後雙方所商定的。若未發生3.1.2條款中所列各項,價格一旦確定,則合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減各項費用。

  3.1.2若發生下列內容,所增減的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1.2.1由於甲方原因,所租裝置改型或裝置引數增加或降低。

  3.1.2.2由於現場原因,原裝置施工已無法實施。

  3.1.2.3由於現場原因,裝置在報停後無法及時降拆、退場的。

  3.2停置處理

  3.2.1 塔吊進場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後,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裝置發生停置,則乙方按正常租賃費的50%計取費用。

  3.2.2 塔吊在租賃期間,由於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發生連續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處理,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費的50%計費;如果裝置發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費計費。

  3.2.3 如果裝置要發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計費。

  3.2.4 塔吊書面報停後,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裝置延期退場,則乙方按照正常租賃費的40%計費。

  3.2.5 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報停或啟用裝置。

  3.3費用支付

  3.3.1費用計取時間:塔吊從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專案經理部書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裝置驗收合格後,甲方沒有啟用該裝置,則從上述之日到正式啟用之日視為裝置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條執行。

  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應該及時組織驗收,非乙方原因,甲方應該在安裝完畢2日內同意驗收,否則,從安裝完畢後的第3天塔吊開始計取租賃費。

  甲乙雙方約定,裝置租賃不足整月的計費方法,按照相應裝置的月租費除以當月天數換算成的日租費,乘以天數。

  3.3.2 租賃費支付

  租賃費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遞交當月結算單,甲方經稽核簽字後於當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當月費用。

  3.3.3 裝置進出場費:裝置安裝驗收合格後,甲方隨當月租賃費支付乙方全部進出場費50%,裝置拆除後,隨當月租賃費支付餘下50%的進出場費。

  第4條 甲方責任

  4.1 負責審定乙方編制的《裝置安裝拆除技術方案》和其它涉及裝置正常使用的有關技術方案,方案一旦審定,雙方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甲方負責裝置的現場定位和基礎施工,達到方案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4.2 確保裝置進出場道路暢通和裝置安裝、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過程中的吊鉤以下的各種吊具由甲方解決。

  4.4 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和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任務交底。

  4.5 負責機械裝置在現場停置期間的保衛工作和機械裝置的防護工作。

  4.6 甲方負責協調與周邊的關係,保證裝置運轉不受影響.

  4.7 甲方無償為乙方人員提供工具房和宿舍,為乙方駐場人員創造飲食條件和取暖條件,飲食費用自理。

  4.8 提供滿足裝置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電源,一次電源箱距離機械裝置中心不超過5米,電壓確保在361v-399v範圍內,裝置發生的電費由甲方承擔。由於現場電壓不穩,造成裝置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維修費用。

  4.9 負貴搭拆裝置工作範圍內的安全防護和環保防護,保證達到相關標準。

  4.l0 甲方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雙方約定的用途和裝置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禁止違章指揮,甲方承擔違章指揮引發的安全責任。若未按雙方約定用途和裝置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並照常收取租賃費用。

  4.11 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足額支付乙方租賃費用。甲方無正當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費用,乙方可在遞交當期結算單25天之後暫停為甲方服務。

  4.12 裝置拆除退場前3日內,甲方應該付清全部費用。

  4.13 甲方對於乙方的任何罰款,甲方應該在罰款單開具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視為罰款無效.

  4.14甲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責任。

  第5條 乙方責任

  5.1 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和甲方的要求,編制塔吊技術方案。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裝置符合行業規定。

  5.2 負責裝置的進出場(進場運輸、安拆和退場運輸),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施工。

  5.3 根據甲方的工作負荷情況提供足夠用的塔司,如為滿足專案24小時施工需要,保證配備每塔3名司機。

  5.4 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技術達到行業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藉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於司機服務配合不按服務規範要求進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司機。

  5.5 定期對裝置進行維修保養,保證裝置的正常運轉,承擔裝置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維修保養費用。

  5.6 裝置發生故障後,乙方應迅速組織搶修,由於故障原因造成每臺裝置停止使用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否則,甲方有權扣除超過期間的相應裝置的租賃費,扣減費用按照日租費乘以超過期間天數的兩倍計。

  5.7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應遵守現場規章制度,聽從甲方指揮、安排。

  5.8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現場的塔吊進行管理。

  5.9負貴裝置司機操作過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5.10乙方承擔由於裝置本身問題或司機誤操作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6條 爭議

  6.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其它機構解決。

  第7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7.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方案變更、增項,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認可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雙方完成約定工作內容,費用全部結清後即告終止。

  第8條合同份數

  8.1本補充協議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儲存一份。

  8.2 本補充協議副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儲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 篇4

  出租單位(簡稱甲方):

  承租單位(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本合同第1條所述裝置(以下簡稱租賃裝置或裝置) 的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租賃裝置情況

  2、裝置交付

  2.1、約定交付時間和約定交付地點。甲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租賃裝置 交付到位 。

  2.2、裝置交付時,甲乙雙方應派代表清點裝置及附屬配件,並填寫交接清單,由甲乙 雙方代表簽字。雙方代表的簽字時間為實際交付時間。 3、裝置安裝與驗收

  3.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基礎製作圖紙和塔吊相關的技術資料。

  3.2、裝置安裝由乙方負責,拆立塔、裝卸車的機械費用自行承擔。

  3.3、安裝完畢後,乙方負責驗收工作、組織驗收資料並承擔全部費用。

  4、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

  4.1、乙方應支付甲方裝置租賃費 元(大寫: )。 租賃費計費方式:起重機在施工現場立塔之日起開始計費。

  4.2、裝置租賃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裝置月租賃費 為 元 (大寫: )。

  4.3、裝置租賃費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清。

  5、租賃裝置的維修、保養和執行

  5.1、乙方負責租賃裝置的維修、保養服務。租賃期間的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2、乙方應保證機械維護保養制度的落實,使裝置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機組應按照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做好裝置的日常檢 查和月檢,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存檔。

  6、裝置保管和風險責任

  6.1、從租賃裝置實際交付給乙方,到裝置交還甲方為止,這一期間裝置保管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6.2、租賃裝置正常執行前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並備案,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租賃 裝置發生意外事故後,最終賠付責任由乙方承擔全部負擔。 7.裝置交還

  7.1乙方使用裝置完畢,要求歸還裝置通知甲方。甲乙雙方在清點裝置以後要在交接清 單上簽字,各持一份。 8、合同生效與解除

  8.1、雙方合作過程中,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作補充。

  8.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價款支付完畢 失效。

  出租單位 (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電話: 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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