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租賃房屋位於,房屋總面積,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原因,方請求終止該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年月日簽訂的《》,上述合同租賃期計至年月日,之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應於年月日前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設施裝置等。返還前,乙方會同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裝置、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乙方承擔返還租賃房屋之日前的水費、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租賃房屋內原有的基礎裝修、設施裝置、物品等,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以合同的傢俱清單附件為準)。乙方撤出租賃房屋後,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四、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逾期達五天,甲方有權強行收回租賃房屋並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其他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衝抵乙方所欠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六、原合同終止時,如果上述事項均無異議,則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中的房屋押金人民幣仟佰元整(¥)全額歸還乙方,並返回當月剩餘房費人民幣仟佰拾元整(¥);
七、原租賃合同終止後,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同意就原租賃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2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原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依()_________號仲裁書,已成為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房屋的業主,並有意自用該處房產,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與原房主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承租上述房產的租房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終止,甲方於當日退出承租房產。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來一直未能與其聯絡上,故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的房租甲方已提存至_________公證處。
3、上述房租依乙方與原房主的轉讓協議,應全部或部分歸乙方享有,但至今該房租仍在原房主________________處,且_________尚有_________________元押金未轉交給乙方或歸還甲方,鑑於上述情況,甲方承諾協助乙方取得其應得的房租,乙方承諾儘快歸還甲方_________元押金。
4、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房屋交接手續,完成交接手續後在本協議上籤章。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3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終止雙方於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於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後的剩餘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三、乙方須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在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及水、電、煤氣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同時結清包括上述補償在內的相關費用。如乙方不能按約定
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願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後,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4
原告:,性別:,年 月出生,籍貫:,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絡電話:
被告:,,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C小區 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後補交上。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藉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後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後,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5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於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20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築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於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後,原告又於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儘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併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 年 月 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 市 區 街 號樓,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於二零一三年1月1日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總面積約為: XXXX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裝修,改造,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XXXX,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於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____市______區_____街____號____________小區__號樓第__層,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___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9
一、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可在以下情況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
(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麼自達成書面協議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條件的,那麼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麼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0
賣方: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經紀方: 地址:
賣方與買方透過經紀方的居間服務於 年 月 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了關於 市 區 物業(以下簡稱該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現經三方友好協商,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均同意按以下第( )項履行:
(一) 賣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1、賣方須於簽署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將定金_________)退還買方。
2、賣方同意賠償買方幣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3、賣方同意補償經紀方損失幣元整(小寫: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二)買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1、買方同意支付給賣方幣_________)作為賠償。
2、買方同意補償經紀方損失元整(小寫:_________),並於簽署本協議時付清。
3、買方於年日搬離房屋,交還房屋鑰匙,並結清相關費用。
二、未按期履行合同解除義務的,以拖欠金額為基數按日 ‰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三、自本協議履行完畢之日起,三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終止,三方均不得再就上述合同追究各方責任。
四、雙方就本協議提供以下帳戶作為收款帳戶:
賣方戶名: 開戶行: 帳號:
買方戶名: 開戶行: 帳號:
五、本合同一式叄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賣方、買方、經紀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經紀方: 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1
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所地:xxxx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於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築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x30.6平方米x5元/平方米x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xx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於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後,原告又於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儘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併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2
1、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房屋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房屋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經房屋租賃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房屋租賃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制得利是不應補償的。
二、經過房屋租賃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由於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於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2、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房屋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在合同終止時歸出租人。現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歸屬如何確定?
如果房屋租賃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時添附物歸出租人的,則該約定屬於關於添附物歸屬的附條件的約定。即以房屋租賃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給出租人的條件。因此,根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則,如因出租人違約而致條件不能成就的,則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參照上條,要求房屋租賃出租人賠償。如果因房屋租賃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房屋租賃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但是,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參照上條規定處理。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3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4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是指房主因房子變賣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把房屋租住給租房者,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我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_____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證號________號,現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產房,依照法律規定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乙方放棄購買,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鑑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房屋登記管理機關:(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鑑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15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有以下後果: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三)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雙方約定解除,也可以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因一方過程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話,那麼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究竟有過錯的一方是按照什麼標準來賠償對方呢?有關房屋租賃合同賠償的相關內容,您可以具體諮詢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