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車輛租賃安全合同
運輸車輛租賃安全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輸車輛租賃安全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運輸車輛租賃安全合同1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良好、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
3.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4.按時交納養路費、運管費、保險費。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效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任何車輛外觀及對車體的改動,應事先爭得出租方的同意。
5.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及年檢、二維。
6.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盜搶時,應協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8.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9.租賃期限內使用過程中的'過橋費,停車費由承租方承擔。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標準與租賃期限
車輛牌號:____________
租金標準:____RMB/月
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牌號:_____________
2.租金為每月人民幣_____元整。
3.乙方在每月十日前支付上月的費用,如乙方逾期十天未付,須按日加付其租金3%的滯納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後,須在三天以內提供有效的,正式的發票。
4.乙方須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在合同到期後甲方須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
2.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提供虛假資訊。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活動的。
3.不按車輛效能或操作程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4.未經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5.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如協商未果,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簽字蓋單自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出租方與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地址:
代表人:
簽署日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承租方: 地址: 代表人: 簽署日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運輸車輛租賃安全合同2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____
出租方:____貨運公司
承租方:____建築公司施工三隊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製板用。承租方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裝置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 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 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 (蓋章) 承租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