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融資租賃協議

委託融資租賃協議

  編號: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註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企業。其註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為了開展租賃業務,願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並委託受託人代理相關事項。

  2.受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託人提供融資租賃代理服務並協助劃轉租金。受託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

  3.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願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係指委託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以委託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協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係指受託人營業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係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費”: 係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費。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係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檔案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檔案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對任何檔案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 除影響受託人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受託人的義務或加重受託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託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託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託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 委託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託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式,並向受託人提交了受託人所需的所有檔案資料;

  (b)委託人已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並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 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該資金帳戶應主要用於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託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並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託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託人需要稽核的檔案,承租人保證該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託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檔案,並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託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託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並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 委託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透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並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效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後果。

  4.3 委託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註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委託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託人發出付款通知,以使委託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 承租人確認委託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並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並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後附屬於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於委託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於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 對租賃物的品質、規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送達、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 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效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註所有權標誌,委託人(或委託人委託的代理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託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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