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程車租賃合同附承租須知範本

北京市計程車租賃合同附承租須知範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賃車輛狀況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 型號車輛 輛(車輛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顏色為 色,車輛發動機號為 ,廠牌號為 ,車架號為 。

  2、該車輛車牌號為 ,行駛證號為 。

  3、甲方負責提供給乙方狀況良好、裝置齊全的車輛,並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稅訖、檢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1、租賃期限為 。租金: 個月計人民幣 元;押金:計人民幣¬¬_____元。即乙方接車時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車輛租金和押金總計人民幣 元。

  2、乙方接車時需向甲方提交約定駕駛員身份證、北京市戶口本和駕駛證(準駕車輛與所租車輛類別相同)及其影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資料應保證真實有效,否則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超過3日。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出租方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之後,將所租賃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為準。

  5、提供車輛應當適用,行駛證、養路費齊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自主選擇欲租車輛。

  2、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3、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按期如數交納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6、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7、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9、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押金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提供的車輛保險種類包括:盜搶,第三者責任,司乘,不計免賠,車損,風檔璃,自燃。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租賃期限截止時止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擔保條款

  保證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義務負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從保證人簽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滿後兩年。

  八、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貳年,本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對承租方的每次租賃均負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擔保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當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承租方(簽章) : 出租方(簽章) :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經辦人:

  年 月 日

  汽 車 承 租 人 須 知

  為了租賃車輛的安全運營,也為了您的切身利益,請您記住以下條款:

  1、除《車輛交接單》註明的駕駛人員外,無出租方的書面許可,不允許任何人駕駛您承租的車輛,否則,承租方需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

  2、駕駛人須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且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與租用車輛相符。

  3、您承租的車輛須在北京市界以內地區使用,若確需駛出上述範圍,務請取得出租方書面許可,交納10000元押金,否則相關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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