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汽車租賃合同2016

長春汽車租賃合同2016

  甲方(承租方):(同車人親自簽字)

  聯絡電話:

  乙方(出租方):加措

  聯絡電話: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友好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包車內容和時間: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同意向甲方出租 輛證照齊全並且整車執行情況良好的正規旅遊車 ,車輛型號: ,座位數: 個,車牌照: ,司機: ,身份證號碼: ,駕駛證檔案號: (在副證上的號碼),保險證號碼: 。

  2.甲方一行租車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預計),共計 天(預計),租車車費 元/車,每車乘客 人(不含司機),不足整天按整天計算;甲方包租乙方車輛及駕駛服務完成全部行程。

  3.具體行程見附件 編號為:20130*****

  4.付款方式: 包車總費用為:¥ (人民幣 元整)。甲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 ( 人民幣 元整)作為承租本車輛的訂金(加措 建設銀行拉薩宇拓路支行4367 4240 5763 0107 560)。在合同簽定後行程開始的前一天,甲方應向乙方預付包車總用的 %,即¥ ( 人民幣 元整)作為預付款,安全返回拉薩的當天,甲方向乙方付清餘款,即¥ ( 人民幣 元整)。

  5.行程不能私自改動,更改行程須甲、乙雙方同意,私自改動,合同自行作廢。若甲方要求改變路線和景點且發生天數和里程的增減變化,按每公里 ¥ 元核算相應的租車費用增減額。

  6.甲乙雙方不得在車輛租期內私自搭乘人員(特殊情況:急救人員和部隊人員除外)。

  7.非駕駛員出現意外情況,甲方不得私自駕駛車輛。

  8.若因司機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乙方協助甲方處理相關事宜,甲方自願購買自助自駕旅遊意外保險,按自助自駕旅遊意外保險相關條例進行賠償,甲方不再另做賠償。

  第二條: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合格車輛,駕駛車輛的司機應有良好的駕駛技術,並且熟悉各種路況。

  2.乙方駕駛員應著裝整潔,行為端正,談吐文明,應保持車輛整潔。

  3.駕駛員在途中應隨時檢修車輛,若有安全隱患應立即解決;甲方應在行駛過程中隨時監督車輛的`執行情況,若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制止,直到安全為止;若駕駛員不聽勸阻,甲方應立即舉報並有權拒絕上車,由此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車輛如果發生中途損壞,乙方司機應按損失最小的原則,立即提供相應的應急措施,及時修理解決;無法修理的應立即重新安排相同或更高規格車輛進行替換,耽誤的行程順延,租車價格不變。

  5.租車費用包含:租車費、司機勞務費、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維修費、返回空車費等所有產生費用。

  6.此費用不包含:騎馬、娛樂、吃住、門票、觀光環保車費、一切進山費、換乘車輛車費、珠峰進山費、發票稅金、司機吃住等。

  第三條: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應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 此次租車食宿由甲方安排,並由甲方提供司機的食宿,標準與甲方食宿相同即可。

  3.甲方已明知高原旅行的風險。如因甲方身體疾病(包括心臟病、呼吸道疾病、高原反應等)引發的醫療費用、傷亡費用等等,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所有責任;甲方已明確知道此類事件保險公司不會賠付,甲方自行承擔風險。

  4.由於甲方原因造成提前完成行程,所收費用不退,提前退團、終止合同必須繳清全款,同時寫上自願離團證明。

  5.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甲方應尊重駕駛員的工作,不能要求駕駛員做不利安全的舉動,不能影響駕駛員的安全行駛,不能強迫駕駛員改變行程,及疲勞駕駛等,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6.由於不可抗力(如塌方、修路、道路或橋樑中斷)造成的延誤不被認為是雙方責任,時間和行程順延。

  A.原地滯留等待道路修通:甲方負責司機吃住,乙方不收取甲方滯留期間的租車費。

  B.甲方要求乙方改變線路(不願意等待道路修通),最後目的地一致:甲方需向乙方付清簽訂合同時規定行程的餘款。

  C.甲方提前終止合同必須付清全款。乙方不再負責甲方安全保障和一切費用,合同自行失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為止。具體行程見附件 編號為:20130*****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司機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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