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包月租賃合同範本

停車位包月租賃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位於舜泰廣場2、6號樓北地上臨時停車場,共計42個停車位出租給乙方作為車輛停放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內容,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包月使用:

  1、使用期限 壹 年,自 2012 年 07 月 02日起至 2013年 07月 02日止。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日內將該車位交付給乙方使用。

  2、使用期限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乙方應在租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租的書面申請。

  3、使用期滿,甲方決定提前收回所計程車位的,應提前 30 日書面告知乙方,保持車位的完好狀態,交還甲方。

  二、包月費、押金及支付方式;

  1、包月費用標準為160 元/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 :一年付 。

  2、包月費用每 壹年 支付一次,於付款月起用日 10天前支付下一次包月費用;本合同有效期內包月費用不予調整。

  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全部包月費用共計80640元(大寫捌萬零陸佰肆拾元整)。

  4、包月使用期內每個車位藍芽卡押金為100元/車,由甲方開具卡押金收據,使用期滿後如不繼續使用則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押金。(備註:如藍芽卡丟失,押金概不退還。)

  三、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乙方提供車位作為車輛停放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包月費的0.1%作為違約金。逾期達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延遲期間包月費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

  2、如甲方需提前收回該車位的,甲方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據此解除合同的,按實際日期計收使用費用。

  3、在使用期間,自然損壞產生的場地維修及檢修費用由甲方支付,人為損壞(包括乙方損壞)場地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責支付。

  4、甲方僅負責向乙方提供停泊車輛使用地的場地,甲方對乙方的車輛不承擔任何保管責任;如乙方所停泊的車輛有任何損失或被人為損壞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四、乙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賃期內,乙方除將所使用車位用於停車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車位,乙方已交的包月費不予退還。

  2、乙方必須將車輛按車位停泊好並做好防盜措施,如發生任何車輛遺失或損壞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包該車位。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向第三方轉包該車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4、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與甲方同時簽訂,並自行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

  五、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車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授權人: 授權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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