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

2015年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___ 年 ___月__ 日就_____ 場地租賃簽署《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下稱原合同)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作為補充協議:

  1、乙方應於合同簽署之日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租賃履約保證金和首月租金。合同期滿後,如乙方結清所有費用,按約交還場地並經甲方檢查租賃物業內原有裝置設施無損,且乙方不存在違約情況,甲方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開出的履約保證金髮票,在辦理退履約保證金時交回甲方,若遺失需按履約保證金總額的6%向甲方補交稅金,並由乙方出具收據,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繳納租金僅為場地租用費用,不包含稅費、水費、電費、通訊費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使用物業經營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和法律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須與甲方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相關規定。

  3、在租賃期內,乙方需要對場地進行裝修或對場地結構進行改造,必須將施工方案及圖紙報甲方稽核並書面同意後,由乙方向政府的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報建手續,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動工。同時,需向甲方提供場地裝修效果圖、工程預算書、消防工程報建圖紙資料、吸排水系統分佈範圍圖、電器、電路、燈光、照明分佈圖、線路圖、工程驗收竣工圖和結算資料等。在不改變場地主體結構的前提下,委託有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切實按公安、消防、規劃、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的要求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後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裝修改造的工程費用和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工程完工後,未獲規劃、公安消防部門批覆同意使用前不得投入使用,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租賃期內,乙方應守法經營,並始終為租賃場地的安全生產、治安、防火、計劃生育、衛生責任及場地內設施裝置維修責任人,應做好場地的防火及安全措施,按章放置防火器材、裝置。乙方為本物業場地新承租人或經營者的,原電錶後的全部電線和用電裝置,由乙方自行負責鋪設或根據物業管理安全規範要求全部拆除,乙方須按有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重新安裝新的電線和用電裝置。如因乙方疏於履行上述責任造成甲方或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責全額賠償並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5、甲方負責出租場地主體結構的修繕,乙方負責房屋內配套附屬裝置設施的維護、保養、維修及更新,排水排汙裝置設施的維修及疏通,並妥善使用場地及公共設施,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清理和清洗飲用水池、排水管、排汙管、廁所、化糞池;及時更新門窗璃,五金小配件、總電錶後的電線、電源開關、燈頭、插座、總水錶的水管、水龍頭;負責場地室內外場面批蕩和天花板的粉飾;負責消防水泵等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更新。如因乙方原因引致場地設施、裝備損壞或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使用場地不慎或者人為造成場地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6、在租賃期內,乙方如需對外簽訂涉及甲方權益的法律檔案,必須報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原合同和本補充協議,並保留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7、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沒收乙方的租賃履約保證金,要求乙方結清費用,並無條件收回場地,甲方無須就乙方對承租場地所投入的資金及裝修作任何補償,並有權要求乙方按剩餘租期租金總額的50%補償甲方:

  (1)乙方拖欠租金、拖欠水費、電費、通訊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逾期超過30天的;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房屋用途或擅自轉租、分租的;因乙方原因造成場地結構損壞經場地安全鑑定部門鑑定場地存在安全隱患的;

  (3)乙方違法經營的;

  (4)乙方無法定或約定事由無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 (5)乙方違反租賃合同其它條款,經甲方要求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

  8、合同期滿或因乙方過錯導致合同提前解除時,乙方應繳清租金及相關應付費用,並於合同期滿前、甲方發出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內搬走房內物品並交還場地,房屋內一切鑲嵌於建築物結構的裝修物無償歸屬甲方,甲方無需對乙方裝修及其它投入進行補償。9、租賃期內,如遇甲方企業改制、遇自然災害或國家政策房屋被徵用或拆除、拆遷包括但不限於未有徵用、拆除、拆遷公告但政府有關部門(含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因城市規劃改造、城市環境整飾、三舊改造等原因須徵用或拆除房屋時,甲乙雙方應無條件解除合同,雙方互相不作補償,互不追究責任。有關部門給予甲方的'有關征用拆遷場地的一切補償,全部歸屬甲方,與乙方無關。

  10、租賃期內,甲方有權按甲方上級部門要求改變該場地的使用功能,收回場地自用,則本合同提前終止,但甲方應向乙方作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最高限額為:(1)合同剩餘租期少於12個月,按合同剩餘租期的月平均租金額計算,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該剩餘租期的租金總額;(2)合同剩餘租期超過12個月以上的,按合同剩餘租期的月平均租金額計算補償,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12個月。

  11、按本補充協議第9條、第10條規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提前終止的,乙方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條件搬出該房屋。

  12、如乙方不按本補充協議第8條、第9條、第10條約定的規定期限內搬出該房屋的,甲方有權採取適當措施收回房屋並處置房屋內物品設施。乙方則須每月按合同約定最高月租金標準的叄倍向甲方支付房屋佔用費,如該房屋佔用費低於房管部門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佔用費則按房屋部門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並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13、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租及延長合同期限,乙方須按本協議第8條的規定將場地按時交還甲方。

  14、合同期滿後,如甲方對物業的承租方進行公開招租工作,乙方可按甲方有關公開招租規定申請參與競租或投標。

  15、本補充協議作為原合同的補充,如與原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16、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份,甲、乙方各執壹份,送上級主管部門及租賃管理部門備案壹份,送壹份給廣州產權交易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日期:___ 年__ 月__ 日 日期:____ 年__ 月__ 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