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提前終止《租賃協議》協議書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2006年6月21日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由甲方將位於貴昆路709號(原阿拉鄉阿拉村寶恩儲貨場)房屋及場地整體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從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13年6月30日提前終止《租賃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租賃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2013年6月30日提前終止雙方於2006年6月21日日簽訂的《租賃協議》。

  二、基於提前終止《租賃協議》,乙方之前在此場地空地上建蓋的.廠房、倉庫,合計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_______ 元給予乙方補償,合計補償款________元,此補償款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全額補償款一次性交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補償款後將屬於乙方生產經營用裝置設施及其附屬品搬遷完畢,將場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還給甲方。

  三、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不按協議條款執行的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支付全額補償款3倍的違約金。四、在《租賃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後,甲乙雙方各自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六、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於2006年6月21簽訂的《租賃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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