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4篇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4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2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一處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座落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所有權證證號為 的房產贈與給乙方,該贈與是對乙方個人的贈與,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第二條 自本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甲方的義務,甲方有權在該房屋居住。

  第三條 乙方在第二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房屋處分、轉讓,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否則其處分、轉讓、抵押等行為無效,甲方有權撤銷贈與,收回房產。如因上述行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贈與房產的,乙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該房產市場價款。

  第四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利益的。

  第五條 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3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從附義務贈與的概念特徵、效力、合同雙方的義務以及合同的解除對附義務贈與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附義務的贈與的概念及其特徵

  生活中經常遇到某人將某物贈與他人,同時要求受贈與人履行一定的義務,這就是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徵在於: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二、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詳見後述)。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並轉移所有權。儘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並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假疵擔保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4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係,乙丙雙方為夫妻關係。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三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贈與標的物

  20××年甲方購買住宅樓一棟現贈與乙方。該住宅樓位於 ,面積為 。

  二、贈與生效的條件

  1、該住宅樓僅贈與乙方個人,不與乙方丈夫及孩子發生任何關係。贈與行為在住宅樓房權證所有權人僅為乙方一人情況下生效。

  2、丙方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具體包括乙丙雙方離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贈與行為在丙方書寫簽署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宣告(附協議後)後生效。

  三、贈與的撤銷

  1、所贈房屋房權證上出現乙方以外的人,贈與合同撤銷。

  2、乙方對甲方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合同撤銷。

  3、丙方違反其所書寫簽署的《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宣告》內容,贈與合同撤銷。

  四、贈與的收回

  乙方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贈與標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自願放棄房屋產權宣告書

  宣告人: ,男, 出生,現住 。

  本人自願無條件放棄該房屋(位於 )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房屋繼承權。且在本人妻子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該贈與房屋產權全部份額歸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願無條件放棄上述產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特此宣告。

  聲 明 人:

  身份證號: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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