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投資委託合作協議

裝置投資委託合作協議

  裝置投資委託合作協議

  甲方(裝置提供方):

  乙方(被投放單位):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下醫療裝置(核磁共振)的投放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投放裝置名稱型號:

  二 產品序列號:

  三. 數量:

  四. 約定價格:

  五. 雙方合作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 甲方權利和義務:

  1、提供醫療裝置的使用說明書,提供的裝置必須是合法的醫療器械。

  2、負責裝置的日常維修和保養。

  3、配備專門的.裝置使用操作人員.並對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4、使用裝置進行經營活動,並按國家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取得收入。

  5、甲方提供以上醫療裝置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內,甲方負責進行裝置使用培訓及保修服務,裝置(核磁共振)所有權歸甲方使用和所有。

  七 乙方權利與義務

  1、必須按照裝置要求無償提供附合裝置要求的經營場所(包括水電、地坪、操作員住宿),並提供甲方辦公室一間,裝修、改造費用由乙方負責。

  2、經營期間水電費用由甲方負責。

  八 費用結算

  1、費用收取在乙方收費處辦理,次月10日為甲乙雙方費用結算日不得提前或延後。

  2、費用支付標準,甲方按上月淨收入10%上交乙方,作為管理費用。

  九 其他事項

  1、當甲方裝置進駐乙方安排的場所時,乙方必須出具裝置接收確認書並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和其他相關證照,手續的影印件。

  2、本協議需雙方共同遵守.如有單方違約.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付未違約方裝置相等的經濟賠償(政策因素除外)。

  3、對未盡事宜雙方本著雙贏原則另行協商,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具有共同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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