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應用委託開發合同
APP應用委託開發合同
委託方(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受託方(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雙方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委託乙方開發 (以下簡稱“本軟體”)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所使用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交付檔案”指在本軟體開發完成後乙方需要交付給甲方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程式檔案、編譯前的原始碼、資料庫檔案、操作手冊、產品製作原型圖、技術開發文件等。 第二條 專案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開發可以在 作業系統下執行的軟體,軟體需求,app應用開發的欄目架構及相關功能開發細節,由雙方協商確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條 履行期限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的次日起 個工作日內完成本軟體開發並交付軟體和相關檔案。乙方可提前交付,並協助甲方進行軟體的測試、鑑定工作。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
本次專案開發費用合計為人民幣(幣種下同) 元(大寫: ),甲方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4.1 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元(大寫: );
4.2 乙方實現軟體功能需求,提供功能演示,甲方驗收完成後日內向乙方支付剩餘款項 元(大寫: )。
4.3 乙方收款賬號資訊如下: 開戶行: 開戶名稱: 賬號: 第五條 驗收
乙方完成本軟體開發工作後,甲方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逾期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驗收標準詳見附件)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6.1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提出的本軟體需求及內容不含有反動、黃色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 (2)按時向乙方支付開發費用,逾期支付需負違約責任;
(3)支付完成所需款項後,即獲得本軟體的全部所有權;
(4)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開發成果驗收。
6.2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雙方確定的功能需要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保證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執行報告;
(3)當甲方增加或者修改需求時,乙方有權利增收開發費用,具體數額及開發時間由雙方另行協商;
(4)檔案交付後提供 個月的免費維護服務,此維護僅包括軟體bug的修改及相關程式碼技術支援。但是甲方未經乙方私自修改程式碼致使軟體執行出問題除外;
(5)乙方在檔案交付後提供1年的免費技術諮詢服務、技術支援,確保甲方應用程式訪問暢通; (
6)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允許將甲方的營業資料及提供的任何資料、專案創意、專案整個檔案以任何方式洩露給第三方。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約定
7.1 甲方與乙方未結算本合同費用之前,本合同乙方開發的app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包括原始碼、程式、檔案、文件資料等)所有權和版權屬於乙方,甲方對該app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包括原始碼、程式、檔案、文件資料等)不享有任何權利。
7.2 甲方將本合同費用結算完畢後,乙方將app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包括原始碼、程式、檔案、文件資料等)轉讓給甲方。未經許可,乙方不得公佈檔案、原始碼,不得複製、傳播、反編譯、出售、出租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相關的程式、檔案、原始碼和反編譯等。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 甲乙雙方應對在履約過程中獲悉的對方之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合同期限的約束,一直有效。
8.2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複製出售或以任何形式洩露給第三方。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9.1 因專案開發存在技術障礙或者市場障礙,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本協議。
9.2 任一方想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
7天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無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並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由此引起甲方的損失。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甲方每逾期付款一天,應按照乙方開發費用的 %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10.2 乙方未按時交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將扣除開發費用的 %作為補償,如因甲方未提供相關技術資料、除錯環境支援、需求溝通不明確等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付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0.3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協議下任何條款被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另一方因違約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本合同對違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 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2.1 甲方、乙方確認,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溝通可採取面談、電話、傳真和電郵的`方式,本協議所載的雙方聯絡地址、電話和電子郵箱均為真實、有效的聯絡方式。雙方確認,一經向對方傳送電郵,即視為收到通知;一方按本協議載明地址所發出的書面檔案,自發出之日起七日內視為送達,無論是否簽收或拒收。
12.2 甲方指定本協議的聯絡人為 ,聯絡電話: ;乙方指定本協議的聯絡人為 ,聯絡電話: 。甲方、乙方指定的聯絡人為履行本協議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均分別代表甲方、乙方。
12.3 如任一方的聯絡方式有改變,應在3天內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3.1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附件系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3.3 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釋本協議。
13.4 本協議一方延遲或未能行使本協議下的權力、權利或救濟不應作為對任何該等權力、權利或救濟的棄權。
13.5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在任何適用法律下被認定為全部或部分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應(在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從本協議中被排除,但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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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