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常見格式與注意事項

停薪留職合同常見格式與注意事項

  停薪留職合同常見格式

  甲方:XX公司 乙方:XX

  地址: 聯絡方式:

  乙方原系甲方市場部助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薪留職期限從X 年X 月X日起到X年X月X 日止,共為三個月。如因特殊情況而延期的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條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協議,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協議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六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活動,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第八條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條 本協議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公司 乙方:

  日期:

  注意事項

  1.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 54號檔案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可以變更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該怎麼交?

  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係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合同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麼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3.停薪留職受傷的可認定為工傷嗎?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職,只是留給他回來時的一個工作崗位,是否原崗位,企業有權決定,停薪已在事實上說明他在留職後沒有從事原單位勞動,所以才不支付工資。其次,工傷保險費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的,既然已經停薪,工資總額中當然不應該包括“工資”。

  4.單位有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從事的職業嗎?

  無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從事的職業,只要是國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個人可以做出選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屬合法的經營,單位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應以國家的法規、政策為準。

  5.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係解除能否得補償?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停薪留職”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對勞動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抱無所謂態度,甚至不辭而別,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影響。用工單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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