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中小學校教職工聘用合同
公辦中小學校教職工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通常為聘用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
乙方:_______(通常為被聘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任)崗位及職務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任)乙方在_____崗位工作,並聘任____________職務。
二、聘用(任)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____年。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為_____個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約定之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工作職責、內容和工作條件
1.乙方的工作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體工作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對本崗位任務和職責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任務。
5.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乙方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6.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此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工作規程和紀律,有權對甲方的違規安排提出批評、申訴、檢舉和控告。
四、工作報酬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按月核發乙方應得均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補貼。
2.乙方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工資支付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方約定的其他勞動報酬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及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制定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自覺遵守甲方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甲方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楚、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乙方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甲方按國家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後代繳,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按規定記人個人賬戶。
2.乙方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女教職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醫療期滿或痊癒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時,由甲方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醫療費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喪假、產假、寒暑假等。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待遇。
七、聘用(任)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和變更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2.本合同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經甲、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任)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聘用(任)條件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嚴重違反學校制度、工作紀律、違背教育教學紀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讀職、營私舞弊、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違反教師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5)嚴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執行的;
(6)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責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與乙方解除聘用(任)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且不伺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任)合同的。
6.甲方因學校調整佈局或減少人員編制時,可依程式精簡人員。乙方被按程式合理精簡時,乙方應該服從。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條第5、6項規定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
(4)患癌症、精神病等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疾病的;
(5)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試用期內;
(2)考人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6)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7)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承擔專業技術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員,如其提前解除或終止聘用(任)合同,可能給甲方帶來教育教學實驗和研究專案終止、引發智慧財產權糾紛造成較大損失的,在聘用(任)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未具備時,不得提前解除或終止聘用(任)合同。
11.甲方依據本條第3、6項及第5項的第(1)、(2)目解除合同時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1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續本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13.甲方因教育教學狀況發生變化,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合同有關條款內容,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14.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訂立後,不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解除。
八、違反合同的責任
1.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大小及後果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賠償的具體標準協商確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人被聘用(任)者人事檔案一份。本合同約定事項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或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無效。
甲方: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意見: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 批准單位: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公辦中小學教職工聘任合同的內容,涉及到《教育法》、《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教育規章、政策檔案的有關規定,籤仃前,雙方都要熟悉相關規定,使合同的內容儘可能既合理又合法。
2.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合同要體現的一個重點,必須貫穿在整個合同中。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作了概括性規定;《教師法》作了詳細規定。根據《教師法》第7條的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根據《教師法》第8條的規定,教師應當展行的義務是:(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草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甲方不得在聘任合同中約定教職工個人繳費內容。第一,不得對新招錄的教職工收取財源建設基金、保證金等費用;第二,也不得在錄用後向教職工收取試用期風險金、培訓費、抵鉀金、保證金等費用;第三,在實行聘任制過程中,不得把繳納集資費、接受學校借貨等作為聘任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