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聘用合同模板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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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於           部門從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採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聘方採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於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採用第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並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採用鬆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七)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檔案、資料等資訊,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衝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後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當局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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