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技術顧問聘用協議書

兼職技術顧問聘用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擔任兼職技術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並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崗位及職責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本公司的兼職技術顧問,負責公司的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和研製、技術革新和改進、技術的保密和管理、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等。

  二、聘用期及工作時間

  聘勝時間總計為期三年,自2010年11月01日開始起算至 2013年 10月31 日止。合同期滿,雙方協商重新簽訂。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彈性工作時間,但需保持通訊暢通。甲方提前三天召集乙方開會,乙方無特殊原因,須按時出席。

  三、聘用報酬及工作費用、社會保險

  乙方的報酬為每月的月薪 5000 元(人民幣),由甲方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如因工作需要,而發生的差旅費、招待費等,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作為公司專利的主創人,應享受專利帶來的收益。由乙方主創專利的收益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1%進行提成;1000-5000萬元的部分,按0.5%進行提成;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按0.25%進行提成。以上專利收益的提成均為稅後。

  鑑於乙方是兼職工作的原因,甲方不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四、技術成果及歸屬

  乙方主要為甲方提供和研製等技術諮詢。乙方在甲方兼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

  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的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用於申請權利保護、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乙方在離職後無權在繼續使用該技術或轉讓該技術。

  五、保密責任

  1、乙方兼職職期間的保密義務,乙方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承諾承擔下列保密義務:

  (1)乙方在兼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

  (4)乙方承諾,在甲方兼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並不自營與甲方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不為他人類似經營提供任何建議;

  2、乙方離職之後的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兼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承擔如同兼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該按照損失的大小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經雙方籤蓋公章後生效。因履行本合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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