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電子版(通用5篇)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電子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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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1

  承租單位(甲方):

  合同編號:042

  出租單位(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且保證租賃裝置安全、有效地使用,經雙方協調,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提供qtz40塔機一臺40高度米(有效高度)甲方承建的:新莊贊成湖畔居住宅樓工程使用,工程地點為:55號,機械裝置進場時間為:年11月份。

  第二條:安裝相應扶牆,甲方應按說明或乙方書面材料書要求埋設附牆拉桿預埋件,並焊接扶牆耳板座(耳板座由乙方提供),甲方應提前壹周書面通知乙方安裝扶牆及塔機的預升。

  第三條:租賃期從機械安裝完畢並經法定單位檢測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日起至專案部報停日收回。辦理租賃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合格證明。

  第四條: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一、月租玖仟元/臺(8500元/臺),塔機配操作人員壹名,與年10月16號簽訂的兩臺塔機操作人員聯合配套工作。

  二、人工工資壹仟伍百元/月(1500元/月)(操作工應24小時在崗)有操作不當引起停機,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安裝除錯完畢,自檢報驗合格,交付使用,每達一個月即支付一個月租金,留一個月租金及操作工工資,待拆除後一次付清。

  第五條:進退場費的承擔方式為:壹萬陸仟伍百元整/臺,含安裝、拆除、運輸、汽車吊、預埋件,由乙方負責合格後報驗及費用、扶牆費由乙方負責。安裝除錯完畢,甲方支付乙方進出場費捌仟元。餘款在拆除拉走後付清。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應嚴格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裝置,指揮人員應持證上崗。

  二、每半個月應安排半天時間由機操工或乙方派出的修理工按說明書要求對租賃機械進行常規維護和保養。

  三、機械裝置如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操作工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上門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應按合同及時支付租金,否則乙方有權讓甲方停止使用裝置。

  五、甲方設計塔機基礎位置時,應考慮安裝撤卸方便,如遇無法或難以安裝撤除情況,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負責安排持有上崗證的操作工上崗,並讓操作工熟悉本租賃裝置的效能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負責提供安全可靠、效能完好的機械裝置及隨機工具。

  三、乙方應不定期派人上門檢修、維護租賃裝置(前三天通知甲方)。

  四、隨機提供壹份租賃裝置和使用說明書(租賃裝置退守場時有權隨機收回)。

  五、乙方收到操作工修理通知後,應及時派人上門進行修理。

  第七條:違約金條款:機械拆除後甲方必須付清所有尾款(包括撤場費),不得拖欠,否則乙方有權收取甲方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拖欠一天,支付拖欠費的1%。並有權繼續實際撤機日期前的租賃費。

  第八條:正式停機時間以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為準。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有關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訴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春節停機時間確定為實際停機天數。

  二、維修時間,一般維修時間每次不超五小時,如超出,甲方扣除這時間。每月累計或結束累計,重大維修超現24小時,甲方扣除所超時間的2倍臺班費及人工費。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補充條款: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其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派出的機械操作工應定人定機持有效證件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或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違反操作規程的作業命令及訊號不清時,操作工必須拒絕執行,違反本規定或機械故障或乙方操作工其他原因引發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賃乙方 噸吊車一部,具體事項如下:

  1、租賃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施工地點及內容:

  注:合同期滿後,若甲方需要繼續租用,並且雙方無異議,此合同自動延續生效。

  3、每日以一個臺班起算,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內按一個臺班計算,以駕駛員進出場時間為準,超過一臺班(即8個小時)的按國家標準,4小時以內為半個臺班,8小時以內為一個臺班。(以簽證單為準),非人為因素未能施工(如雨、雪、風等),按閒置臺班計算。吊車使用簽單,簽單人姓名 。

  4、付款方式:乙方吊車進出費 元,乙方吊車進廠甲方預付現金 元,每工作 個臺班付款一次,乙方吊車退廠前結清全部吊裝費。

  5、甲、乙雙方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施工,執行“十不弔”原則,甲方應配備合格的起重指揮(具有操作證),乙方吊車司機應有操作證方能施工,乙方吊車司機有權拒絕超出作業範圍的`作業,(作業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效能表一份)。由於對施工場地、地下設施情況申報不清而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6、責任劃分原則:吊鉤以上事故乙方承擔責任,吊鉤以下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7、如果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權停止吊車作業,誤工損失由甲方負責,拖欠租賃費、逾期,每日按所欠款的2‰支付違約金。

  8、吊車在工地上停置時,甲方負責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9、甲方負責乙方工作人員吃飯、住宿。

  10、乙方吊車如發生機械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技術人員搶修,因修車誤工,可扣除臺班時間,但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備註: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3

  承租方:

  租賃方: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條款願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點

  本工程為

  二、租賃方式

  承租方租用租賃方25T汽車吊壹臺,用於本專案施工,按月 元計算租賃費,不足一月按實際租賃天數計算。

  三、租賃起止時間

  以承租方通知開始使用時間為起始時間,承租方停止使用時間為結束租用時間。如因國家政策變化、戰爭、設計變更而中途停工,則租賃時間結束。

  四、承租方責任權利

  1.承租方提供工作面;

  2.向租賃方進行安全、技術、質量交底;

  3.提供動力燃料(專指柴油),租賃方辦理領料手續;

  4.安排租賃方的工作,合理組織協調生產;

  5.對不服從管理、不遵守承租方各項管理制度的租賃方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警告,直到罰款清退;

  6.向租賃方人員有償提供工作服、安全帽和宿舍。

  五、租賃方責任權利

  1.提供符合本專案施工要求的履帶式吊車,隨車提交各類證件、檢驗報告和現場檢測驗收報告;

  2.指派一名熟練的司機住工地,持證上崗,24小時作業;

  3.服從租賃方管理,遵守承租方各項管理制度,服從承租方生產計劃安排和排程;

  4.如不服從承租方管理,影響正常生產,則按每小時200元賠償承租方經濟損失。如被承租方清退,則租賃方自行承擔退場費用;

  5.進場非承租方指定型號、噸位的履帶吊車,承租方不予接受,清退出場。其進出場一切費用租賃方自行承擔,並賠償承租方的施工損失。

  6.保證吊車效能完好、正常使用。如出現因維修、保養影響了正常施工生產,則按20xx元/小時扣減租用費(按管理規定正常保養除外,但必須提前4小時告知專案部)

  7.屬租賃方造成的安全事故、造成承租方裝置、財產損壞,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8. 承租方負責裝置進出場安裝、拆卸(自備輔助吊車)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完工25T汽車吊出場後7天內,支付該車租用費的80%,餘款在其後的1個月內付清,乙方提供正規稅務發票。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款清合同終止。

  承租方: 年 月 日

  租賃方: 年 月 日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4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租用乙方吊車,為明確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 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吊車型別及數量:

  吊車一輛;

  施工地點:

  使用時間:

  二、租賃金和付款方式

  租金: 元月;

  付款方式:

  三、安全責任

  1.施工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甲乙雙方均有權阻止對方的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堅持實施吊車作業安全第一,高效工作的原則。

  2.吊裝作業前,負責向乙方吊車司機進行交底。嚴禁乙方私自幹超出作業 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專人指揮作業,雙方統一訊號確保作業,施工過程中若發生野蠻作業,乙方吊車機組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吊車因操作失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由乙方負全責。

  3.嚴禁吊車駕駛員酒後操作吊車,嚴禁吊車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等不法行為,嚴禁違章作業,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後果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出租期間內對出租吊車具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不得轉讓、轉租、變賣或抵押乙方的裝置,不得自行操作乙方吊車,如果因此發生事故或造成損失由承擔全部責任。

  2.按雙方約定支付出租費用。

  3.杜絕故意損壞或傷害乙方作業人員和裝置的一切不良行為。

  4.起重工(具有合格操作證)、鋼絲繩、枕木由乙方提供。

  5.甲方提供機組人員的住宿和就餐。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因施工情況特殊,乙方必須提供足夠操作人員,乙方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全天侯待命,隨時全力配合施工班組作業,不得怠惰。

  2.吊車使用期間,吊車施工所用的主燃油(柴油)由甲方提供,其它費用、油料一概由乙方負責。

  3.吊車操作人員必須服從工地領導的指揮,並遵守的有關規章制度。

  4.乙方提供的裝置必須保證執行正常,利用空閒時間保養裝置。如果裝置發生故障,乙方應立即組織搶修,或提供其他裝置,不能耽誤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車效能表一份,操作人員證件影印件一份。

  六、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定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5噸汽車吊車租賃合同5

  承租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在平等、自願前提下,本著配合、協作、互利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承租人(甲方)與出租人(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租賃裝置安全、有效地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塔吊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專案及附屬工程的部分割槽域

  2、工程地址:

  二、租賃裝置引數及費用:

  注:每臺塔吊的月租金包括租金______元/月、塔司工資福利及保險費10000元/月、維修包乾費1500元/月;進退場、安拆及檢測費包括進場及安裝費11000元/臺次、拆除及退場費11000元/臺次、地腳預埋節5000元/臺次、檢測費______元/臺次。

  上述價格為不含稅價,稅率暫定8%,最終以當地稅務檔案為準計算含稅造價,此稅費由承租單位代開代繳,出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承租單位辦理有關代扣代繳手續。

  三、租賃期間:

  出租方將租賃物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交給承租方使用之日起至承租方退租之日(通知乙方退場並停止使用之日)止,每臺塔吊平均租賃時間約五個月。

  四、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租金計算方式:按月租賃費計算。自安檢部門驗收合格並由承租方書面通知出租方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租賃費,不足一個月部分,每臺按:月租賃費÷30天×該月份

  實際天數計算。冬季停工期間不計算租賃費,約定冬季停工期為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租金計算標準:按元/(臺·月)為單位計算,該租賃費標準包括租賃物主機及全部配置租賃費,地腳螺栓和標準節、非標節及附著的費用,及消耗油料、潤滑油料費用和塔吊司機的工資及伙食費用。

  4.2租金總額:

  本合同租金總造價約31500元/臺.月_臺_5月_1.08(稅率)=______元;

  本合同進場費、安拆及檢測費為29000元/臺次_臺次_1.08(稅率)=______元

  合同含稅金額暫定為______元(大寫:整)。

  4.3塔吊進退場及安拆費包括的工作內容為租賃物進場、安裝、除錯、檢測驗收、頂升、拆除、退場等全過程工作,此工作由出租方負責且費用全部包含在進退場費用當中,承租方不再發生任何費用。

  4.4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自租賃物安裝並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租賃費,每月支付一次租賃費,當月的租賃費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至75%。租賃期結束後7天內結算完成,在之後的45天內支付至全部結算額的100%。在出租方提出付款申請時,必須向甲方提交代扣代繳稅金所需的資料。

  4.5租賃物進、退場費支付:檢測合格後,進場費及檢測費與第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退場費併入最後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

  4.6租賃物進、退場時間、地點和費用

  4.6.1承租進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之時起24小時內,出租方將租賃物運到承租方工地指定位置。自進場之日起三天內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且在建委驗收備案交付使用。

  4.6.2退租退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退租之時,出租方在4天內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

  4.7租賃物的維修

  租賃物的維修由出租方負責。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每月每臺累計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

  4.8租賃物的使用

  承租方在使用租賃物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因承租方違章指揮而造成的安全及機械事故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五、承租方、出租方責任及義務

  1、承租方責任及義務

  1.1保證現場租賃物安裝及操作所需工作面,積極配合出租方解決出租方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食宿問題,承租方無償提供每臺塔吊三人住宿床鋪,床上用品及伙食費由出租方承擔;

  1.2租賃物進場前提供工程現場平面佈置圖;

  1.3嚴格按出租方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基礎施工,向出租方提供真實的基礎施工資料;

  1.4對乙方編制的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包括塔吊基礎施工方案中涉及塔吊正常使用及現場配合部分進行稽核。

  1.5負責對租賃物周圍妨礙租賃物工作的電線、電纜防護工作;

  1.6提供租賃物須用的電源至塔吊專用箱(距離塔吊不超過30米);

  1.7負責提供滿足現場施工要求的訊號工;

  1.8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對於承租方違章指揮,出租方有權予以拒絕;

  1.9負責塔吊進場、退場工地以內通道暢通,提供進場、退場必要的工作面及安、拆條件;

  1.10由於出租方人員不能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承租方有權隨時要求出租方更換或增加操作人員,並不得給承租方造成損失。

  2、出租方責任及義務

  2.1提供新塔或近三年以內出廠的塔吊給承租方使用;提供釣鉤以上部分的鋼絲繩等索具(含維修及更換);

  2.2提供租賃物的機械效能和技術引數、資料並符合現行國家規範要求;

  2.3熟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條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編制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及基礎預埋施工方案,經乙方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為塔吊安拆、附著、頂升的順利進行而採取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3負責租賃物安裝,安裝完畢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提供國家及赤峰市驗收備案的各種資料給承包方存檔;

  2.4出租方配備的操作人員均須持有上崗所需的有效證件,應具備內蒙古有關行業管理要求素質及豐富的操作經驗,滿足本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需要,責任心強,聽從承租方的合理指揮、安排、現場協調;杜絕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的出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出租方自願交納罰款1000元/次,其中塔式起重機司機除具備操作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外,還要有一人有電工操作證,以便於租賃物的故障維修,滿足施工要求,以上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健康狀況;

  2.5嚴禁塔式起重機司機將塔式起重機交給無證人操作,如果發現,出租方自願向承租方交納罰款200元/次,並對由此造成的事故負全部責任;

  2.6出租方必須保證駐現場人員遵紀守法,遵守承租方現場的各種管理規定,出租方應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險,並將其可以證明確已投保的證明檔案提交承租方確認;

  2.7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方案及保障措施提交承租方稽核;

  2.8出租方配備塔式起重機司機不少於2人/臺,且未經承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2.9出租方要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和杜絕一切事故發生以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偷竊、違章、違法等不良事件,由於出租方原因造成施工中工程、財產、人身傷害(包括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出現安全事故,要按照規定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不得私自隱瞞,並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要求處理;

  2.10出租方提供機械裝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需要,提供24小時服務;如出租方未按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出租機械裝置或缺少有關裝置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施工,出租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承租方有權扣押出租方的進度款;

  2.11負責租賃物進場、退場工地以外道路的暢通,自行辦理運輸許可等手續;

  2.12出租方在接承租方終止日後4天內將機械裝置清運出場,承租方租用日期終止前一週提前通知出租方,明確塔式起重機退場的具體時間,該時間為承租方租賃終止時間,自收到退場通知之時起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退場拆卸及保障措施方案提交承租方稽核;

  2.13基礎預埋及附著部分承租方提前2日內電話通知出租方進行預埋,承租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2.14出租方每月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檢查兩次,檢查資料報承租方存檔;

  2.15為充分體現與承租方合作的誠意,當業主撥款不及時,出租方自願集中本企業財力、物力保證工程正常施工,也不會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由於出租方不能滿足工期、質量、安全等要求自願退出,按實際發生臺班數的50%結算,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但承租方不能因本條而改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質量約定

  7.1乙方安拆塔吊必須資料齊全,必須一次透過驗收,安裝質量達到合格。

  7.2乙方切實熟悉現場條件和圖紙資料,編制切實可行的塔吊安拆技術方案,並要求安拆人員熟悉方案,並監督執行。

  7.3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對塔吊進行驗收,雙方驗收人員在驗收資料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的塔吊。

  7.4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成都市現行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執行,嚴格按照塔吊說明書的要求操作。

  7.5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業管理人員,甲方在施工現場須配備專業工程師對塔吊安拆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提出糾正方案並予以糾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專業工程師的檢查,否則甲方有權下令停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未按承租方通知要求的時間、質量、數量提供租賃物而產生影響承租方施工進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出租方予以賠償,承租方可以另行選擇出租方。

  2、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超過4小時,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每月每臺累計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3、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時間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發生租賃物損失由出租方承擔。延遲時間超過3天以上,每延遲1天,出租方將向承租方支付1000元/天的場地佔用費。

  4、如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有轉讓、轉租或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同期租金10%的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

  本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蓋法人公章後生效,在塔吊租賃相關費用付清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乙方(蓋章):甲方(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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