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

  甲方:丹鳳縣丹江流域汙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鎮 河段擔任河道巡查員。

  聘用期限為一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 日。

  二、乙方工作任務

  1、負責分管河段及其各主要支流的日常巡查,隨時掌握水

  質的變化和所有排汙口的汙染物排放情況。

  2、分管河流段及其各支流沿岸所有工業企業、旅遊業、畜禽養殖業、生活垃圾、生活汙水、採沙及其它可能影響河流水質的汙染物堆存、排放等情況。

  3、對於有可能造成水汙染的突發事件要在第一時間採取處臵措施並及時報告。

  4、定期向縣丹江流域汙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並完成辦公室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負責按時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為人民幣陸百元整。

  (二)乙方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四、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認真履行巡查職責,工作敷衍了事、致使某河段汙染問

  題突出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制止及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者造成嚴重

  責任事故的;

  2.乙方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

  (二)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五、乙方在巡查過程中必須樹立安全防範意識,確保個人安全,如因個人因素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留存一份。

  甲 方(蓋章)乙 方(簽名)

  年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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