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上海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買受人(甲方):
居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買賣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有意向購買房屋事宜,經過初步協商,雙方都認為有繼續協商的必要和實際成交的可能,故起草並簽署該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居間標的物
乙方將座落於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的房屋推薦給甲方:
(一)房屋權利人 ,房屋性質: ,結構: ;
(二)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 平方米,實際可使用面積 平方米,具體包含 。
(三)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 】方式獲得。
(四)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裝置(非房屋附屬裝置)及裝飾情況由乙方在第六條中予以一一列明。
(五)出賣人(房屋出售方,下同)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 由乙方在第六條中予以一一列明。
(六)該房屋內的戶口情況 ;
(七)其他: ;
乙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完全屬實,且沒有遺漏。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 乙方應積極認真地把該房屋的真實情況及出賣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介紹給甲方,並將與該房屋有關的重要事實如產權性質、產權有無爭議、戶口情況等在本協議中列明,重要情況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若在與出賣人談判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居間資訊中有虛假或不真實的資訊時,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約定居間服務費總金額的50%作為違約金,並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2.乙方應積極努力的做好居間介紹,協調雙方意見,尤其是房屋價格、房款支付方式及日期、登記過戶時間、房屋交付、附屬設施歸屬等,若因上述事實買賣雙方未達成一致導致交易未完成,乙方無權收取任何費用。
3.乙方應協助買賣雙方辦理貸款、簽訂買賣合同、登記過戶、產證辦理、房屋交付等相關工作,待房屋產權轉移至甲方名下,辦理出產權證書,且完成房屋交付並辦理完交付手續,即視為乙方居間完成。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自乙方完成所有居間義務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應付的所有居間服務費。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約定:
乙方居間服務費按照成交房屋合同價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在 時由甲方向乙方預付,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及相關合同約定的所有的居間服務和義務之日起三日內,該筆預付款始轉為居間服務費,此前,該筆預付款的所有權仍為甲方所有。
2、居間未完成時預付款的退還:
在簽訂本協議後若買賣雙方無法對買賣條件達成一致,或甲方因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不符合購買條件或非因甲方原因無法完成交易或合同無法履行完畢時,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書面告知後3天內將預付款全部返還給甲方,否則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誠信原則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果甲方未透過乙方就該房屋而與出賣人私下自行成交,則甲方仍應按照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約定數額的居間服務費。
第六條 房屋交易相關事實
1.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將該房屋固定裝修,維修基金,煤氣初裝費,有線初裝費,隨房附送給甲方。贈送的傢俱家電具體如下:
2.買賣雙方於甲方辦妥《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後 個工作日內至物業處辦妥維修基金的更名手續;並對水、電、煤氣的戶名進行更名。
3.
第七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貳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絡方式:
物業顧問: 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