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聘用合同協議書樣本
醫院聘用合同協議書樣本
用工單位(甲方) 地 址:
勞動者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終 止 ,其中試用期為 月 .
二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主要從事 工作。乙方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
三 工作時間
第三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實際工作需要,甲方施行綜合工時計算制。
四 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五條 試用期內,乙方的每(日、月)基本工資為 元。轉正後,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 元,原則上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
第六條 實習的期限和待遇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當乙方參加甲方的具體施工或行政工作時,同時享受崗位工資及相關補助,此崗位工資和相關補助的標準由甲方統一制定。如乙方未參加甲方的具體施工或行政工作時,僅享受基本工資。
第八條 特殊情況的員工不適合本節的以上條款,以甲乙雙方約定的工資為準,即上崗後,每(日、月、年) 元。
五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
1. 甲方有依法制訂和修改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的權利。
2. 甲方有分配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的權利。
3. 有檢查、考核乙方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的權利。
4.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有關規定,決定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並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
5. 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企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須的勞動條件的義務。
2. 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並提供社會保險福利的義務;
3. 創造條件提高乙方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的義務;
4. 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5. 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
六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
1. 有依法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的權利;
2. 有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
3. 有參加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4. 有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乙方的義務
1. 服從甲方的組織管理,積極生產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義務;
2. 有接受甲方管理,服從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的義務;
3. 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4. 有熱愛企業、維護企業榮譽、保護企業財產、愛護生產裝置的義務。
七 社會保險與福利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規定的比例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乙方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
第十四條 乙方因工受傷或致殘在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按唐山市《市勞險[1995]5號》檔案的第三、四、五、六條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作期間的勞保用品,參照同類行業,結合甲方實際情況發放。
第十六條 乙方其他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甲方所在地以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及延長變更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1. 在合同期間,任何一方毀約、違約,另一方均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對方的相應責任。
2. 甲方破產時可以終止合同。
3. 國家有關部門或有關政策不允許甲方繼續經營時,可以終止合同。
4. 人力不可抗因素(如戰爭)出現,可自行終止。
5. 本合同期滿時,可以無條件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接觸勞動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間;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c、有營私舞弊、貪汙受賄行為的;
d、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f、其他對甲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3.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間;
b、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手段限制乙方人生自由強迫其勞動的;
c、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製服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d、乙方要求調離企業,經甲方以書面形式同意的。
4. 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d、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乙方因工受傷或致殘治療期間;
b、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c、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及延長變更
1.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終止後,如雙方同意續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2. 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六年以上,如雙方同意續延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 甲方依照條例裁減人員,六個月之內,如需錄用新的同性質的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可延長合同期限至規定的假期結束。
5. 對合同期滿,但因工受傷或致殘的職工在治療期間或停工醫療期未滿時,可延長合同期限到治療結束或停工醫療期滿時為止。
6.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時,甲方可變更合同調整其薪水。
九 雙方特別約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併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有侵佔、挪用、貪汙受賄行為或以其他形式損害公司利益時,甲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乙方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又不具備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擅自離職的,除賠償甲方的損失和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外,還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培訓費的賠償金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計算。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內,在未被專案選用時或冬閒無工作的情況下,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到其他單位就職,並仍享受甲方提供的基本工資,但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通知隨時返回甲方上崗工作,否則按本合同的第二十三條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職或離職後必須無條件嚴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
十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以執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六條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以致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 其他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第二十八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辦法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承認並認真遵守。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有關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