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業種植(水稻)買賣合同書

吉林省農業種植(水稻)買賣合同書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吉林省農業種植(水稻)買賣合同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水稻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水稻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水稻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水稻的種植面積為 畝,並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水稻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水稻,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 元。水稻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為年月日;交貨地點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水稻種植的資訊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匯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蟲害,提高水稻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種子 元1公斤;化肥元1袋;農藥元1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溫、寒流、乾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郵編: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