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9篇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9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賣方) 乙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於( ),產權所有人( ),產權證號( ),房屋建築面積( )㎡,使用性質:( )。

  二、該房價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先交付( )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 )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 方: 乙 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產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 號 室 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 途

  2、該房屋的產權證號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 )、劃撥( )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 )元, 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為:於 前,支付甲方房款 ;

  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甲方將戶口於 年 月 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 的違約金。

  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 方承擔,營業稅由 方承擔,印花稅由 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 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房人):張惠,女,身份號:************。

  乙方(購房人):李華,女,身份證號:*************。

  丙方(房產中介):瀋陽市于洪區某房產中介

  甲乙丙三方於XX年5月1日簽定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由乙方購買甲方的位於瀋陽市于洪區某某街55-7號331房產。原協議其他約定事項中的6項作廢,現變更為以下條款:

  1、甲乙丙三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明知瀋陽市于洪區某某街55-7號331房產已經發生區域變更,由於洪區變更為皇姑區的事實,具體地址以變更後的地址為準。

  2、甲方的保證義務。第一、甲方應保證出售的該房屋具備合法的“瀋陽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沈房權證,保證該房房產證將來不能被撤銷或該房產被變更為鄉產權。第二、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稅、費(包括但不限於採暖費、水電氣、電話寬頻有線物業費等)。第三、甲方保證該房無抵押、查封等強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否則當乙方發現該房屋存在甲方無法保證的情況時,乙方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後 日內退還收取的乙方所有費用,否則發生延期退還還將額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違約金 元整,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還需賠償乙方損失。

  3、在甲方和該房產都具備本合同約定的上述條件無任何瑕疵時,甲乙雙方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甲方保證沒有兩套售房的稅,若有甲方承擔該稅,其他交易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在更名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 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餘房款,如乙方延期支付還將額外支付甲方延期付款違約金 元整。

  4、在乙方更名過戶後如需甲方配合乙方辦理相應稅費的變更手續的(包括但不限於採暖費、水電氣、電話寬頻有線物業費等)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不配合導致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5、在本協議簽訂後 個月內如果該房還無法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將自動解除,甲方應於和同解除後 日內退還收取的乙方所有費用,否則發生延期退費甲方還將額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違約金 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過程中負責提供政策諮詢和相關代辦事項,具體中介費的收取方式為;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時丙方一次性從乙方收取中介費貳千元,如是因本協議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導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費由甲方在合同無效、解除當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協議三方自願訂立,認真遵守執行,此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簽約地點: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庫房七棟(建築面積66平方米),折價xx年9月日燕興紙品廠將上述庫房、樹木移交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於同日一次付清應付款項26000元。

  本契約一式三份,賣方燕興紙品廠、買方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鑑證單位北京市第九律師事務所各儲存一份。

  賣方:燕興紙品廠(蓋章)

  買方: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蓋章)

  鑑證:北京市第九律師事務服蓋章)

  992年7月28日訂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於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於不當得利返還。於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並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後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並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係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

  1。關於《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於《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並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係,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係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於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後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後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於受制於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於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於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係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於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於係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新法優先於舊法? 係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於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範為特別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規則,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並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於禁止性規範,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係爭合同適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儘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於諸如係爭合同等型別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對係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註釋民法學關於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於係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於舊法的規則,對於係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範?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係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於係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於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係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並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於係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於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係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於,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範。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係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於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係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係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係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係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於係爭案件,的確不當。

  3。係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係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係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於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於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於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後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採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於係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係爭案件不應採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係爭案件中不能採用這兩個方案,因為係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係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於“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係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係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採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係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於《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於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於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並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於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麼,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麼,該合同歸於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應當得到支援。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麼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於附解除條件,因係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並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徵。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於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係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係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於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係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四)關於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係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佔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於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佔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後,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係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於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並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佔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援。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後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於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係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佔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於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併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係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係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係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係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於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係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專案,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裡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麼,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於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係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佔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於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係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並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範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麼,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於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於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援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係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餘論

  1。關於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於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於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於丙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於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麼,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係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於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於,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係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於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係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於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援。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買賣下列房屋: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建築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

  經雙方設立條件如下:

  第一條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給甲方,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甲方應將上列價款付與乙方,乙方收到全部價款後,應將房屋在一個星期內騰出交給甲方。

  第三條 本契約簽訂後,甲方應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未經市有關部門及乙方同意,不得對上述房屋加層和改建。

  第五條 房屋基地及底層獨用園地屬國家所有,僅供甲方使用。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甲方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繳付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不論甲方住進與否均歸甲方。並按照管理和維修費用分擔原則,按月由甲方承擔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在兩年內屬於原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保修;屬於人為的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其中一份作產權登記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於 (以下簡稱為該商鋪)商品房壹套,雙方已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1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登出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房人:_____ 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_____ ___

  買房人: _____ 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_____ ___

  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雙方透過110得知,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經過協商特簽訂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願將座落於 的房屋(平米)連帶在的車庫( 平米)賣於乙方,空口無憑,立字據為證。

  第二條 該房屋帶車庫的房價款共計人民幣整( 元)。

  第三條 甲方將房屋和車庫按實際面積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該房屋帶車庫的房價款。甲乙雙方都不得因後來房價的變動向對方提出補償要求。

  房屋協議簽訂生效後雙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將10倍房款賠償,自此,乙方擁有房屋所有權,政府的一切房屋補償歸乙方所有。

  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需各種證件。(所需任何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

  1、.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號XX棟XX室

  建築結構:(鋼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築層數:

  房屋戶型: X房X廳

  建築面積:

  套內面積:

  房屋用途:(住宅、商業或其他)

  2.該房屋的所有權為甲方所有,房產證號碼XXXXXXX,現將該房屋產權權轉讓給乙方

  3、簽定本協議時甲方承諾,自乙方繳納訂金之日起,開始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將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直到辦出《房屋產權證》為止。

  二、房屋價格及付款方式:

  1、價格: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後,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離該住房,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或其他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損失。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利益受損方的相關經濟損失。

  六、雙方願按國家《合同法》規定履行責任。未盡事宜,雙方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願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房管部門一份,乙方如辦理貸款,需給銀行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證人:__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項:

  1、首先到房管局查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有無抵押;

  2、簽訂合同必須到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公證;

  3、買方可要求將買房款項委託房管局進行“資金安全監管”,辦完房產證後才劃給賣方。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注意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鑑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鑑別房屋產權證真偽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鑑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鑑別房屋產權證真偽的最保險方式是到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2、需要對售房者有準確的瞭解。

  購房者應當檢視房產證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如果售房者與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則應當瞭解售房者與房產所有人之間的關係,要求售房者提供證明檔案,並親自向房產所有人核實。

  此外,購房者應當詳細瞭解並核實房產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檔案。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替其簽章。

  3、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基本情況必要的瞭解。

  這主要包括房屋的實際面積和機構與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以及顯示的房屋結構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亂建或破壞房屋結構的問題;該房產用途是否與購房者購買後的用途相符等。

  4、購房者還應當詳細瞭解並核實房產是否抵押、租賃或被司法機關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通知抵押權人,並就解除抵押確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則應考慮放棄購買或就此與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進行交涉(非專業人士難以把握)。

  5、如購買的房屋是公房、已購公房或,應瞭解這些房屋是否獲准上市交易、預購公房是否需補足有關費用、公房原單位對房屋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已購公房參加房改房時同住成年人的意見等。軍隊等單位的房屋,由於其特殊性,應特別注意單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有疑問則不宜購買。

  6、購房者還應瞭解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裝置(非房屋附屬裝置)及裝修的詳細情況。

  7、估算稅費負擔。二手房買賣的稅費規定較多、較複雜,累計各項稅費金額也比較大,估算稅費負擔是十分必要的。根據國家規定,購房者應承擔契稅、印花稅,售房者在一定條件下應承擔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根據買賣房屋的性質以及各地的實際情況還可能發生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手

  續費、交易管理費等稅費。此外,買賣房屋的性質、面積大小、用途、辦理產權登記時間長短等因素還可能使得契稅的稅率發生變化。買賣雙方可以根據擬交易房屋的實際情況,向專業人事或有關部門具體瞭解稅費的專案、稅率.

  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手房在購買不到五年要多交一個營業稅和個稅的問題.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應注意的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具備: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於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聯絡辦法,以免受騙。

  二、標的。即雙方要進行交易的二手房,這是合同的關鍵。要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裝置設施等情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共有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字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貸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說明。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免責;擔保的形式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寫明是採取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若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寫明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 在二手房買賣中,因每位買方和賣方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質和責任等不確定因素,使得房屋買賣糾紛很容易發生。為了讓房產買賣行為順利,減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時間的糾紛發生,這裡分別為買賣雙方在5個環節支招。

  賣房者主要有掛牌、收定、簽約、收款、交房過戶等五個環節

  一、掛牌時明確委託方式和期限。賣方大多數情況下會透過中介公司予以掛牌出售。賣方在掛牌時除明確掛牌價格外,還應明確委託方式和掛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讓自己的中介人員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來,但最後簽約的肯定是他人;所以,賣方不要輕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謹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後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對此要慎重。房子賣了,定金轉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買方毀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時,中介公司卻要求分賣方一杯羹。

  三、簽約時要注意三點。一是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如實告知買方,最好在合同中寫下來;二是提供“三項證明”,即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即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後拿到房款。

  四、儘量取得放款承諾。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餘款待過戶後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後、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

  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

  五、交房過戶時避免違約責任。交房和過戶是賣方的兩大義務,需買方配合。當出現買方因種種原因不予配合時,賣方應書面催告買方,同時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證明,避免日後違約責任。

  買房者主要有下定、調查、簽約、付款、收房過戶等5大環節

  一、下定時要明確議價期限。下定時要明確中介公司向賣方進行議價的期限,保證議價不成時及時拿回款項。與中介簽好居間協議後,要拿份協議原件。在中介議價成功後,應要求中介將賣方簽署的協議和賣方籤的定金收條轉交給自己。

  二、注重實地調查。簽約前,買方應作些調查,首先到房屋實地考察,瞭解房屋的居住情況、相鄰關係、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收費等情況。其次,買方應至交易中心查詢該房屋的產權情況,有無抵押、租賃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該房屋內戶口情況。最後,如需貸款還應事先向銀行諮詢貸款條件和可貸成數。

  三、簽約前多查相關證件。比如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等等,以確保賣方具有合法資格。同時,買方付款應與賣方履約掛起鉤來,比如簽約、交房、過戶等環節當賣方完成後再相應付款,並且約定賣方違約時買方可相應推遲付款的權利。最後,為保證資金安全,最好能採用資金監管。

  四、付款後要收取收據。房款支付後,應由賣方出具收據。除非賣方明確授權,中介一般無權擅自收受房款。如約定部分房款支付用來償還銀行登出現有抵押登記的,該筆資金一定要監管或者由買方支付至賣方的還貸賬戶並告知原有銀行直接劃撥,以避免賣方挪用導致無法過戶。

  五、收房過戶要驗收。買方接收房屋時,應根據合同驗收設施裝置的移交情況。在過戶前,儘量避免裝修房屋,以防過戶後發生糾紛使買賣複雜化。房屋過戶不僅包括產權過戶,還須注意水電煤話等他項過戶。如該屋內有戶口,要敦促賣方及時遷出。

  下面是購買二手房注意事項的權威建議,特轉來:

  隨著各地住房制度改革程序的加快,二級市場的開放力度不斷加大,二手房買賣日漸紅火,二手房由於具有位置好、價格低的優勢,被眾多的消費者青睞,但是,舊房買賣畢竟不像新房那樣一目瞭然,購買二手公房上當受騙後的追索和賠償難度要比新商品房難得多。因此,在選購二手房時,要特別注意產權、房屋結構等問題。

  ★一、弄清二手房的產權情況

  在舊房交易中,產權證是最重要的。由於房屋不同於其他日用品,價值量巨大,法律對房屋的保護主要是對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進行保護。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權屬,凡是產權有糾紛的,或是部分產權(如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共有產權、產權不清、無產權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適都不要購買,以免成交後拿不到房屋產權證,同時也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特別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在驗看產權證時,一定要檢視正本並且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此產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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