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20xx年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絡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絡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
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範文字。
二、合同當事人委託監管機構對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的存量房地產買賣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確定;【 】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
四、房地產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產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該共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三)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出售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產權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房屋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鑑定。
(四)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閱證明,買受人應當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六)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出售,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和劃撥土地上非居住房地產買賣的,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房地產權證書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當事人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七)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的原有戶口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權益。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戶口遷移條款。
(九)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後,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並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帳戶內結餘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五、當事人在簽定買賣合同前應當查閱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一旦選擇了仲裁,就意味著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示範文字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和房地產交易服務受理處查閱。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受讓甲方擁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 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支弄】 號 室(部位: );房地產權證號為: ;房屋型別: ;結構: 。
(二)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 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 】方式獲得。
(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裝置(非房屋附屬裝置)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六)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計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裝置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為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 日未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仍未交接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委託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合同約定的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委託監管事項、內容、許可權由甲、乙雙方另行與監管方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約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甲、乙雙方與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願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將此條款劃去)。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 、 和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
補 充 條 款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圖及房地產四至範圍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二
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裝置、裝飾情況及處理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裝置: 裝飾: 關於裝置及裝飾費用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以上所列裝置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裝置和裝修費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需另外支付費用人民幣 元,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協議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一、關於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監管的轉讓價款解交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監管帳戶:
一、 年 月 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戶。
二、 年 月 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戶。
三、甲方同意乙方向 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用於支付轉讓價款的餘款,其中,商業性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遞交相關檔案並支付相關費用。乙方同意授權
銀行將其全部貸款劃入下列監管帳戶:
開戶人名稱: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帳戶:
開戶銀行: 銀行
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 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以現金解交監管帳戶。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的,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並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約定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二、關於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確認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處理如下:
一、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了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二、乙方於 年 月 日交房時向甲方支付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三、 。
附 件 四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其他費用的支付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費用,在轉移佔有前未支付和未結算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佔有後,使用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後,與乙方共同辦理水、電、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過戶手續。物業維修基金、水、電、有線電視、電話、燃氣初裝費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由甲方無償轉讓給乙方,乙方無需另外支付費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體金額由甲、乙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以各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附 件 五
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 和戶口遷移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租賃情況:甲方簽定本合同當日,該房屋已經租賃,甲方承諾已經於出售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乙方同意在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抵押情況:甲方購買該房屋時向上海 銀行申請了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合同簽定時,貸款餘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同意不可撤消地授權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 銀行申請提前還貸並提交規定的材料,甲方違約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戶口遷移:甲方承諾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 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甲方延期遷出戶口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元/日。
甲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絡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甲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絡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籤於:
乙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絡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乙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絡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籤於: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時,支付定金小寫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定金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即小寫________________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該房產將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信、使用;無欠帳。
八、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0000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九、將會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宣告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宣告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於違反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宣告
乙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當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經辦人: 電 話:
乙 方: 經辦人: 電 話:
丙 方: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為人民幣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願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土地稅由甲方承擔,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築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
聯絡地址:
聯絡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和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此,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類糾紛存在很大的分歧。
認為買賣合同無效的有之(無效論),認為有效的有之(有效論),認為合同無效但房屋可不予返還的有之(無效不返還論),一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使得很多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從而導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結果呈現很大的差異性,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公正帶來了不應有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就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這類糾紛作出正確、規範、統一的裁判不僅是當務之急,也是勢在必行。
對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是審判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首先必須面對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認識模糊,案子就沒法審下去。審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買賣。要搞清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農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對照該兩條規定,我們認定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是不容置疑的。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從理論角度來說,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對其房屋行使所有權,當然包括其中能充分體現所有權權能的處分權。再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現狀來看,據筆者所知,我國到目前為止,並無禁止農村居民出售自己農村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2條中卻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從上面法律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那麼,既然有賣就有買,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2、農村宅基地不能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
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會涉及房屋下土地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這個敏感的法律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為建造自住房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一種佔有、使用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這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就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明確規定。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按法律規定是受嚴格限制的'。這些限制性規定,雖不是針對農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於農村房屋與其所付著的土地緊密關聯性和我國傳統的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習慣思維,農村房屋買賣因此變得異常複雜起來。這種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認識,使審判實踐中不少審判人員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當成了左右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寶,並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那麼,農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呢?筆者認為,雖然在物理上和人們的習慣思維上,農村房屋與農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卻是分開規定的,他們是兩種各自獨立存在的權利,並無主從之分;而且目前我國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這兩種權利在發生變更時必須同步進行。人們之所以有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說法,是由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及相關學者理論的影響。這其實是對農村房屋買賣的一種誤解。因為,房、地同時轉讓、房地一體原則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而專門規定的特有原則;其他可參照此規定執行的情形,也只有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這種情況。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該原則所適用的物件和範圍都是特定的,其立足點為國有土地和城市房產,並非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而農村房屋和農村宅基地不同於城市房產和國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決定了我們不能盲目地套用這種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也必須執行房隨地走、房地一體、同時轉讓原則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限制流轉的規定並不必然決定農村房屋不能買賣。
總之,應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一、法律規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後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後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後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係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個合同關係都被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於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後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