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彙總六篇
實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彙總六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持續升溫,房地產交易的大幅度增加,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糾紛多因開發商欺詐或者房屋質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往往處於弱勢一方,開發商多利用其於資金和資訊優勢規避法律責任,致使中小購房者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更好的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中,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另外在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也對該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定。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無論於功能,性質還是適用上均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與之相關的問題,如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其與實際損害之間的關係以及其數額大小的確定等等,下面筆者將一一加以分別論述。
一、懲罰性賠償簡述
懲罰性賠償又被稱為“示範性賠償”或者“報復性賠償”,“就是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所確立的雙倍賠償原則為標誌的。該制度主要在美國法中採用,但是其影響力已超越國界而在全世界產生了一定影響,一般認為在民事賠償責任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懲罰是公權力行為,其行為的實行者和懲罰性賠償的利益均歸於同一主體,而民事主體地位平等,任何人無權對他人實施懲罰,而只能就實際損害向他人提出補償請求。但是補償性原則對於防範惡意的民事活動卻力不從心。而惡意的民事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利益,也破壞了社會賴以生存的交易秩序。為了減少糾紛和損害的發生,民事責任領域出現了具有制裁和預防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具有如下功能:
1. 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並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於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這就是說必須具備構成補償性賠償的要件,才能夠請求懲罰性賠償。如果行為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則受害人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精神痛苦或人身傷害。就這些損害的救濟而言,懲罰性賠償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第一,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並不能提供充分的補救。精神損害的基本特點在於無法以金錢價額予以計算,只能考慮到各種參考系數而很難確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來替代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訴訟以後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透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全部的補償。
2. 制裁功能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即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因為行為人具有嚴重的過錯並應當受到懲罰 ,過錯是懲罰性賠償的最重要根據。就這點而言是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最大的區別點,補償性賠償不具備制裁功能,其以損害填補為原則,儘管補償性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加害人的一種經濟制裁,但是這種制裁的效果並不十分明顯,而懲罰性賠償卻具有極強的制裁性,其透過強加給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該不法行為。
但須注意,懲罰性賠償又不同於行政制裁方式,因為它畢竟屬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的範疇。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給予受害人一種得到補救的權力,而沒有給予其處罰他人的權力。受害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以及獲得多大範圍的賠償,都應由法院來最終作出決定。
3. 預防功能
一般認為:預防是對懲罰性賠償合理性的解釋。因為補償性賠償很難發揮預防的作用,預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是指對社會大眾所能起到的預防作用,而特別預防則僅僅只是針對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懲罰性賠償透過對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而為社會大眾樹立一個“樣板”並透過這種方式預防該類行為再次發生,因此懲罰性賠償有時又被稱為“示範性賠償” .這就概括了懲罰性賠償的兩項重要功能:制裁和預防,就其兩者來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預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個方面,懲罰性賠償透過判令加害人承擔鉅額的賠償,而使受害人從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減受害人因為其被損害行為難以被證明或者即使證明了但數額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或勝訴的考慮。
二、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關係分析
關於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之間的關係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一,於此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存在,一種認為懲罰性賠償需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即懲罰性賠償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受害人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而且只有在補償性賠償成立的條件下,懲罰性賠償才能被適用,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相關,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數額太多,並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為基數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最終數額。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其不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沒有太大的聯絡,因為補償性賠償是基於受害人的損失而提起的一種賠償制度,而懲罰性賠償卻是因為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種賠償制度,兩者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對此做出相關規定,即買受人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相關立法對此持第一種觀點,即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而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時必須一併提出相關的補償性賠償請求,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補償性賠償是否成立,如補償性賠償不能成立,即便是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著不法行為,仍不能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懲罰性賠償的決定時,對賠償的數額亦要求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為參考基數來確定,而不能以出買人行為危害性大小來確定
三、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前文已經述及,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為基數,這是於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之一,因懲罰性賠償系由加害人對國家的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懲罰性賠償不能如同補償性賠償一般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
法律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作出了上限規定,即“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作出高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此賠償數額仍難以確定,對此有兩種觀點,一認為應當按照所謂“比例原則”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即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係,而不得超出該補償性賠償的數額太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本就因加害人的行為而作出,因而無須顧及受害人的實際損害或者加害人補償賠償責任的大小,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大小應以加害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的透過所謂“比例原則”或單純只考慮加害人行為的過錯程度來加以解決,因為社會生活的`無限複雜決定了無法透過簡單的標準來衡量,而應該從上述兩方面加以綜合考量。首先要重視補償性賠償數額,這是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其次也要考慮到出賣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如出賣人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並不大,但其欺詐行為較為惡劣,則可考慮由其承擔造成買受人損失幾倍的賠償責任(在所購房款一倍內),或者如因出賣人行為給買受人造成了較大損失,但買受人的損失並不是 主要由於出賣人的過錯所造成,則出賣人承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應小於買受人所受損失。
但需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為引數,而不能完全不考慮該數量。
四、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作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
性賠償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司法解釋雖然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有以下幾點仍需說明
1.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為法定情形,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變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懲罰性賠償並非當事人之間所承擔之責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為向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種責任的種類和範圍均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此種規定系民法中的強行性規定,而不能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種情形中加害人或出賣人須以故意為要件而排除出賣人因脅迫或過失所為行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初僅適用於因侵權行為人的惡意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僅適用於侵權領域。隨著時代的發展,該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領域,但其在合同法領域仍只適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一直是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因為該制度本身就是針對加害人的惡性行為而產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觀狀態惡劣,具有惡意以及不顧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才適用懲罰性賠償。
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卻是以嚴格責任一般原則,而過錯責任為特殊原則的違約責任制度,在這種歸責責任制度下,當事人違約並不以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其行為卻不具有可非難性,即不能施以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如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的兩類情形,一屋二賣和房屋買賣後又抵押的行為,司法解釋僅僅就這些行為作出說明,但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卻沒有作出規定。如行為人系出於過失或被脅迫而為,則適用懲罰性賠償實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
即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這是懲罰性賠償構成的客觀要件,亦是其事實基礎。
(2)故意
即一方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是出於故意,由此排除過失行為,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所列行為多為直接故意行為,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應是故意。
(3)損害事實
懲罰性賠償責任成立須以損害事實為前提,如無損害事實,則無法產生補償性賠償,無補償性賠償,則懲罰性賠償難以成立,因此損害事實亦是其構成要件之一,當然該損害事實數量的確認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計入此損害事實之中還有爭論,(由此亦能影響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但並不妨礙損害事實作為其構成要件。
(4)因果關係
即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於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並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鑑於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於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對於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於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鑑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麼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麼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四、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
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範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於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於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並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
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於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並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審判實踐中的幾點做法:
1、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質量問題,審理時把握“是否根本違約”這一關鍵。如果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違約情形的,可以判決退房並賠償損失。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案件是開發商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如一般質量問題、面積存在少量誤差等,這種房屋質量問題被發現時,多數消費者已經入住,有些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判決退房,會使雙方損失擴大,可判決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進行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上,著重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於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這類糾紛,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於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則可以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3、抓爭議的主要焦點。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當事人會有幾種乃至十幾種訴訟請求。在調解時,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調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審理的李某等商戶訴黑龍江長宏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糾紛一案,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有十一項,但經過與合同對比分析,合法的請求只有三項,而在這三項的合法請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預期交房違約金。抓住這個主要爭議焦點,法官有針對性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房屋買賣合同
出售方:
購買方: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州房地產買賣合同 中房置業 有限公司 制定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 居間方(丙方):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
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透過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
(二)房地產座落:
(三)房地產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四)隨該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裝置及裝飾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交房、租賃、戶口等其他關係)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權屬無爭議,在將房地產出售前,已經與其配偶及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協商一致,若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並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若與到
產權處和地稅局申報的過戶價格有衝突的,以本合同協定的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明確,甲方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對房屋及其裝飾、裝置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
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託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向小河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若遇特殊原因延長5個工作日),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到期未前來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按定金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處理。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相關稅費、中介服務費、水、電、燃氣、通訊費等與該房地產交易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約定支付。
第九條 若乙方採取貸款方式購買該房地產,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為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和銀行徵信符合貸款條件,如因乙方資料不屬實或銀行徵信不符合貸款條件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應使用現金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置業顧問:電話: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隨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裝置及裝飾情況
1, 甲方所售房價含:房屋維修基金、配套設施費、固定設施及裝修。
2, 以上所列裝置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裝置:
裝飾:
附 件二
付款協議
1, 乙方已於20xx年1月28日支付購房定金壹萬元整給甲方。
產權過戶之日,甲乙丙三方先到銀行驗資,查證乙方購房全款是否到位,產權過戶後,乙方見過戶收件收據三方立即到銀行,乙方將購房全款含定金在內共計人民幣叄拾萬元整(¥300000.00)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
3, 乙方已告知甲方購買該出售房需在銀行貸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
(¥110000.00),產權過戶之日,乙方先將貸款部分房款墊付給甲方,甲方開具收到購房全款收條給乙方。乙方在銀行貸款後,銀行放款到甲方賬戶,甲方將該筆款項還給乙方,由於銀行是放款到甲方賬戶,為保證乙方的資金安全,過戶之日,甲方到銀行重新開設一個單卡或單折賬戶,由乙方設定密碼,乙方儲存該賬戶,銀行確定放款之日,乙方先到銀行查證該賬戶無異常情況,則丙方通知銀行放款。
4, 賣售人或其共有人只要有一方收到售房款項則視為賣售方所有權利人收
到售房款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1.1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1.3.1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1.3.2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甲方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裝置,轉讓給乙方,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發生相關糾紛,其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需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甲方保證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重傷、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乙方心理不安的嚴重情況,不存在不正常輻射及其他致病等情況,若有,甲方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如果乙方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甲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履約定金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五條價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人民幣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不動產權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向乙方出具收據並簽字畫押。
乙方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項,甲方收款資訊如下: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不動產權變更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2、在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時,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九條承擔違約責任。
3、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附屬設施等相關手續辦理時間約定:
1、甲、乙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房屋交付前將其落戶於該房屋的戶籍關係遷出。
第八條共有產權人情況
甲方確認本合同所售房屋(有/無)共有產權人。
如果有,無論不動產權證上是否登記了共有權人,甲方需提供共有產權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按房屋總價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____%的違約金。
3、違約方要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
第十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轉移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由________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資格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委託/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於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__;建築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其餘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餘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條 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於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1、本合同文字為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簽約使用文字,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諮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貨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檔案。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聯絡電話: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 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