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勞動合同精選15篇

無固定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無固定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無固定勞動合同1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並連續不間斷工作,那麼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並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入職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援。

無固定勞動合同2

  其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

  這種情形與前面第一種情形怎麼區別,這是很多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疑惑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裡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意義絕非是說用人單位原來都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現在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而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此之前,該單位實行的都是“鐵飯碗”。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與之類似,這裡指的是國企改制打破鐵飯碗,要求重新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度是為了加強用工的靈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加嚴格。在這種情形下(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除了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外,還需要另一個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連續工作滿十年,也不要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單的說,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只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法律不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不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它情形,確定是否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其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性解除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包括四個條件:

  一,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開始計算。如果施行前已經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次數不計入“兩次”內。如果連續簽訂兩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條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

  三,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者沒有明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3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外,還考慮了市場經濟下企業對勞動力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合理流動的需求。

  3種情形已經邏輯地包含了原《勞動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勞動法》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作為一種情形羅列。

無固定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

  姓名:

  住所:

  性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 :

  (主要負責人)號碼:

  聯絡人住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x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

  至xx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xxx。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x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

  乙方的工作地點xxx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x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xx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xx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xx。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xx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xxx元/月( x元/周);

  2、計件工資:xxx (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為成立);

  3、其他形式:xxx 。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x元/月(不得低於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日(或周)。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xx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xx作業,可能產生xx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xxx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xx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雙方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5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求籤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即: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勞動者希望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本人沒有要求籤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對這一制度認識模糊,實踐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誤區,本文作者將做全面分析。

  二、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0條規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並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規定:“關於續延勞動合同的問題,要認真執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兩種用人制度存在的差異。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工的利益。”

  7、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9號)

  第1條規定:“關於簽訂和續延勞動合同問題。對於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做出一些特別規定。”

  從上面內容可知,簽訂無固定期限既要具備客觀條件,又要具備主觀條件,客觀條件是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十年,主觀條件是勞工雙方都願意簽訂該合同。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無固定勞動合同6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預設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需訂立哪種型別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後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7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本市(縣、區)辦公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_____省(自治區、市)_____市_____縣(區)_____鄉(鎮)_____村(街)

  本市(縣、區)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為:

  第二條試用期約定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勞動崗位和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種(崗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乙方能夠勝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工作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從下列a、b、c中選擇;無論採用何種標準,每月工資總額均不得低於專案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按月工資標準計算勞動報酬,每月工資為¥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

  b、按工日工資標準(1工日=8工時)、根據乙方實際工作計算勞動報酬,每工日工資為¥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

  c、根據乙方完成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為:

  第五條甲方應按本合同附件樣式製作記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為計算工資的原始憑證。甲方應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對乙方每天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量)等在記工考勤卡上予以記錄;甲方專案部應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對記工考勤卡上的記錄進行稽核、確認。

  第六條對於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列入當月工資支付給乙方。

  第七條工資按月支付,具體支付、結算方式為

  (從下列a、b中選擇;無論採用何種支付、結算方式,每月支付額均不得低於專案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每月日前結算付清上月工資;

  b、每月日前支付¥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餘款按如下約定結算支付:

  第八條工資發放方式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銀行代發:甲方為乙方在銀行開立工資結算賬戶,工資發放均透過此賬戶進行;

  b、現金髮放:甲方直接向乙方發放現金,乙方本人憑身份證原件領取並簽名確認。

  四、工作時間

  第九條工作時間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人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休息2天。

  b、甲方根據建築業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報勞動部門備案。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方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以及雙方約定執行,具體如下:

  六、勞動保護

  第十一條甲方應按照國家和行業勞動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改產、生活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和各項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甲方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業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2、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證、資格證、上崗證、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竊、打架鬥毆、賭博等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甲方(用人單位)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勞動者)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8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黃金年齡期”的勞動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都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續,則不能延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裡,續延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勞動者初次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範圍比較廣泛。除了一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等情況,不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外,都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業務骨幹,一般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有利於職工長期積累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無固定勞動合同9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勞動合同10

  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勞動合同12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

  J某於22年9月與其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一年執行。宣判後,公司通知J某解除勞動合同。J某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雖然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但緩期執行中仍能在單位上班。因此,詢問崇文區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J某諮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緩期執行期間能否保留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所有形式,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別於其他勞動合同,但它仍然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只要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緩期執行,緩期執行是量刑的一種,被緩期執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潛力。因此,公司與J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無固定勞動合同1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

無固定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員工)

  名稱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________。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________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周);

  2、計件工資:________(_____%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不得低於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__日(或周________)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盛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並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________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盛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盛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雙方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盛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1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

  性別___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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