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用6篇)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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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1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後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僱)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

  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透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於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於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式缺少規範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式上的規範,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製為製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於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採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採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於“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於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並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係。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製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製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透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係。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誇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於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複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麼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什麼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

  我國1991年透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範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並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後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

  由於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於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於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物件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採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並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鑑於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鑑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範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係的協調發展。

  (一)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於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後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並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採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採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採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並說明理由的程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式:

  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並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二是應當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

  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覆。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並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透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於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範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採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並採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透過稅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透過最佳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於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範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儘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於裁員的進行。

  結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於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係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

  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並且能夠穩定勞動關係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儘快透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於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2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範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於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式:

  (一)經過工會程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並非適用於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式:

  (一)經過工會程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範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並非適用於所有員工

  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於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3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

  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檔案,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

  (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裝置,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

  (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影);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

  (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願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並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

  (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式

  特殊程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後義務程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20xx年xx月x日   20xx年xx月x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1、本合同期限型別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為試用期)

  3、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擔任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在受僱於甲方期間應始終保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務,履行職責。

  4、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業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公司實行:

  ( )標準工時制度

  ( )不定時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如需加班,須經主管上級批准。公司將按公司的規定給加班員工一定的報酬或調休。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按照標準工時制度的原則確定工作量,不再執行加班的規定。

  第四條乙方享有中國政府規定的公休、節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勞動節放假三天,國慶節放假三天。

  第五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1、甲方按乙方的職責、績效進行報酬分配。乙方試用期內,月收入為試用期滿後,月收入為。本收入包括國家規定的各類津貼、補貼。乙方在受聘期間必須遵守收入保密制度。

  2、甲方可以根據業務財務狀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調整乙方的工資和收入。

  3、隨著崗位變動,乙方根據甲方工資標準享受新崗位的薪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住房、失業和醫療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第八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享有中國政府規定的婚喪假、女員工孕期產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將給予乙方紀律處分,嚴重者公司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①乙方不能滿足甲方在招聘時的用人要求;

  ②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上級有權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勞動教養的;

  5、乙方因個人原因喪失目前工作需要的專業資格,如司機喪失駕駛執照,財會人員喪失會上崗證等;

  6、甲方因業務經營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內容,乙方在被提供轉崗機會後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個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為對甲方造成名譽、形象、業務上等損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間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合同解除後,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賠償的權利。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能力的。

  第十九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在未辦妥解除合同手續之前,乙方不得擅自離開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

  2、被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3、與甲方出資培訓、購房補貼等有服務期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查實乙方在受聘於甲方期間或在辦理解聘手續期間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索乙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甲方商業秘密包括:

  1、計劃、專案,方案,銷售、市場廣告、產品開發、財務等有關的資訊。

  2、甲方人力資源方面資訊,如人力資源政策或計劃。

  3、其他甲方有合作義務保密的其他公司資訊。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得在受聘於甲方期間的任何時間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向第三方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將在受聘期間甲方提供或乙方獲得的屬於甲方的財產、檔案及客戶、代理商有關的記錄歸還給甲方(如涉及甲方經營的檔案、資料、圖紙、磁帶、磁碟、筆記等),不得自行轉讓他人或銷燬、帶出。

  第二十四條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不得洩露在受聘期間獲得的商業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顧問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請求並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根據當地勞動法規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條款:

  第三十條雙方確認依照下列通訊地址互相送達有關文書。如一方需更改以下資訊,需及時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則責任自負。

  甲方:

  地址:

  電話:

  聯絡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戶籍地址:

  電話(宅)

  電話(戶籍地址)

  緊急情況聯絡電話: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篇6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僱。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僱。

  退休年齡為: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

  四、其他不能解僱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同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具體內涵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中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合同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合同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透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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