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5篇)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5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 年 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於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專案包乾總金額共 元(人民幣¥ 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後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並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係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年 月 日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

  提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甲方額外支付乙方個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甲方支付乙方( 乙方)於 年 月 日加入XXXXX有限公司(甲方)任職 。現甲、乙雙方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甲方額外支付乙方個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甲方支付乙方個月工資,月工資支付標準為稅前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發放乙方在職期間作為兼職計劃生育工作者的計劃生育三年度達標獎金 元。

  三、具有和其他在職員工平等參與20 年度獎金分配的權利。

  雙方同意從 20 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本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xx年xx月xx日;

  2、乙方應當在xx年xx月xx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xx年xx月xx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xx年xx月xx日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現住址:

  聯絡電話:

  因為電子商務對票務代售點衝擊巨大,甲方面臨經營困難。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 ____年____月__ 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 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並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1200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0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收條

  今收到 _支付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即《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協議約定的總金額)總計人民幣¥__1200_____元(大寫:_壹仟貳佰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到人身份證影印件:

  簽字確認: 日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因甲方自身__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由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二條 因為是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金:____元;

  賠償金:____元。

  第三條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依法履行了各自的義務,並且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

  第四條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訴求。

  第五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於20xx年1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後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於20xx年5月29日入職,在公司工作0年6個月23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1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於20xx年12月24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12月24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併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xx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姓名):簽字:簽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於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後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於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入職,在公司工作________________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1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於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併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8

  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是否能根據之前購買的失業保險,要求領取失業金呢?對於不少勞動者來講,這都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首先回答您的是有新法規出臺,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20xx年6月29日出臺,20xx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影印件;身份證原、影印件;戶口本原、影印件;銀行存摺原、影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視窗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xxx公司乙方: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記錄如下:

  乙方在年月日因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雙方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於

  2、乙方完成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並結清在甲方企業的一切往來賬款(含財務掛賬);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根據乙方伍元肆角叄分);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為:由甲方一次性將經濟補償金款項存入乙方薪資銀行賬戶

  4、乙方同意其式統一核算,並隨甲方統一發薪日發放;乙方的社保公積金繳納至年月,甲方正常承擔單位繳納部分,乙方按政策規定及比例承擔個人部分;年月起甲方不再承擔乙方社保公積金費用。

  5、乙方承諾:離職後不洩露此協議的內容,保守甲方經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任何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場合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若違反,甲方將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並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甲方承諾:不洩露此協議的內容,其它公司聯絡做背景調查時回覆乙方為正常離職;若乙方求職中需要推薦信,甲方將配合提供;乙方辦理社保公積金相關事務時,甲方積極配合;甲方以後有相應的崗位需求,乙方有意向重新向甲方企業求職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考慮優先錄用乙方;

  7、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乙方均無權就本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一事向華工鐳射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乙雙方均已瞭解協議的法律含義,甲方已明確告知乙方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權利,雙方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

  8、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兩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了一致性的意見。雙方確認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性質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為 年 月 日,工資結算截止最後工作日,社保及公積金截止到 年 月。

  三、在公司規定的離職截止日期前,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擅自不到崗,將按公司規定視為曠工;曠工超過2個工作日將以嚴重違反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為由被開除。此種情形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補償金。

  四、乙方在職期間的年假已經休完,在職期間的各種福利待遇已經享受完畢。

  五、甲方願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費用:

  1、根據乙方在甲方處工作年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為N+1個月的工資,計 (大寫 )元;

  鑑於乙方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已達十七年,現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四個月工資的特殊津貼,計 (大寫)元。

  以上兩項共計人民幣 (大寫)元。

  3、支付時間為工作交接完成後十五日內,支付方式為透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打入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卡里。

  4、本協議簽訂之前甲乙雙方均已瞭解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上述費用包含了乙方所應得的法定經濟補償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可能享有的其它經濟性權益、乙方的一些未結費用以及乙方與甲方存在一些爭議但在解除合同時已經達成一致性意見,可是又不宜於明確列出的其它費用等,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已無任何勞動糾紛。

  5、如果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交接,則甲方有權暫扣乙方的上述費用,直到乙方完成工作交接之後再行支付。

  六、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皆負有保密責任,雙方皆不得擅自洩露。乙方對在職期間所接觸到的甲方經營資訊,負有保密責任。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散佈對甲方的任何負面資訊或評論。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於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於20__年1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後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於20xx年5月29日入職,在公司工作0年6個月23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1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於20xx年12月24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12月24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併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xx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姓名):

  簽字:

  簽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日期:xx年xx月xx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

  7、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8、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於20xx年1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乙方自簽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承諾在簽定協議書後的當天內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職,在公司工作0年6個月23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標準和具體金額為:

  (1)依據相關法規定,支付給乙方1個月的工資,合計金額: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一切離職手續,在12月24日公司發薪時,已經將補償金和12月份的薪資一併結清。

  (3)乙方離職甲方實際還應扣除乙方應承擔20xx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積金的個人部分、乙方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此經濟補償涉及工作期間的所有勞資權益含合同、工資、休息休假、補償、加班等。雙方費用已結清,無任何勞資糾紛。同時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表明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事項。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4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5

  (一)案例

  一名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要按照他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17年零半月,但這名員工在公司只工作了6年零半個月,請問,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二)分析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這項規定,應把握兩點:

  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併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 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併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公司也只 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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