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書的範本
二手房買賣合同書的範本
二手房買賣合同
房產買賣合同
賣方: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於: 。
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產權證號: ,
登記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
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第 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於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及租賃合同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著於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著有賣方戶口,基於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後,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於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 30 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
第七條 【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付款方式】
買方於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於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並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一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 7 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覆日期屆滿之日起 7 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 10%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本合同與其他檔案的衝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二手房交易買賣合同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4 份,賣方 1 份,買方 1 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賣方(簽字): 買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雙方其他約定:
關於水、電、天然氣交接
1、交付方方只對以下記錄之前的水、電、氣使用額度承擔責任:
經雙方共同確認水電氣分戶表記錄,水錶交接讀數記錄截止於__________(噸),大寫:________________(噸);電錶交接讀數記錄截止於__________(度),大寫: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氣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於__________(立方),大寫: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對交接記錄之後產生的水電氣使用費用承擔負責,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對增加的水電氣使用負責。
交付方: 接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