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產品買賣合同

鋼材產品買賣合同

  甲方:XX公司(買方)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責任公司(賣方)

  法定代表人: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大型型鋼

  品種——角鋼

  規格——∠30×30×3”,即邊寬為30毫米、邊厚為3毫米的等邊角鋼

  質量——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如分層、結疤、裂縫等,角鋼不得有顯著的扭轉。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1)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按部頒標準執行;(3)按企業標準執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50噸

  2.計量單位——噸

  3.計量方法——每米重量=0.00785*(邊寬+邊寬-邊厚)*邊厚

  4.價格——每噸4200元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

  角鋼成捆交貨、其捆紮道次為10層、同捆長度50cm。角鋼裸裝交貨,運輸和儲存均需注意防潮。產品的包裝物,由供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啡客有限責任公司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1)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公路運輸

  4.到貨地點——常德高職院旁邊

  接貨單位——明遠有限責任公司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2)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准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於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託收結算金額中衝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驗收方法

  產品的質量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2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2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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