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關聯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關聯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關聯,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聘用合同的範圍廣些,如僱用關係也可用聘用合同,而勞動合同僅是隻勞動關係,當然有些僱用關係也用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圍繞這一問題各方意見較為對立。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責任或義務,因此,聘用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權利與義務常常發生不對等。國家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責任和義務,而且,這種國家要求具有強制性,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將會受到懲戒處置。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其性質本身也是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一般來講,企業職工是不承擔公益責任的。

  3、爭議處理時審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由於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法律意義,在涉及人事爭議時,對事業單位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審查,不僅要以合同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對其"特別權利關係"進行審查,而企業的勞動者對此點審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權利不同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較為完整的主體權利。而事業單位在與個人簽訂合同時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體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權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現在用人的許多環節上,事業單位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許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編制確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辦理進人手續要受到政府規定的`程式控制,否則便不能發生正式的人事法律關係;事業單位在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酬上,權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來自政府的財政控制。因此,事業單位用人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於合同性質不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具體條款上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對公職義務的規定,以及對人事管理程式的專門要求上。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性質與工作人員的管理特點,聘用合同條款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履行國家公益職責的義務。

  ——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時要按國家編制指導或計劃進行。人事關係要經過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式之後才能正式確立,人事關係的消除也要經過相關規定的程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國家財政預算的調控。

  ——規定公益責任違約專門條款。發生人事爭議時,審查範圍不限於合同規定的內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時,還要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履行公益職責和義務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違約方及其責任承擔。

  綜上所述,對兩種合同的區別要從本質上去把握,這樣才能深刻地理解兩種合同的不同管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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