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於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並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透過內部網路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後的監控中證實,小劉並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裡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後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並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援了小劉的請求,合同範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A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於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後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並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並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於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並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 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後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於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後果。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僱。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僱。

  退休年齡為: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

  四、其他不能解僱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

  一、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除非職工在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於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 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於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後,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5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並不等於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在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操作,否則違法規定和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需要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尋求網站的專業線上律師獲得幫助。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彷彿在平靜的湖面投入了一顆石子,在企業和員工中激起層層波瀾。一些企業領導因誤解、誤讀新法而憂心忡忡,勞動者對自己的合同和權益也有著這樣那樣的焦慮。為解決讀者們的諸多疑慮,本報特開設答疑熱線,讀者如有疑問、建議、投訴,可撥打本報熱線66538155告訴我們,我們將請有關專家為您答疑解惑。單位要我們重籤合同合法嗎

  陳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勞動合同法》馬上要實施了,但是現在單位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要求我們終止現有合同後和勞務公司簽定合同,這樣合法嗎

  專家指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嚴格依照現行的《勞動法》的規定來執行。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發生一些突擊性的裁減人員的做法,有些是不妥當的,比如解僱那些從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作,中斷他們的勞動關係;有些是比較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還有的是沒有到期,就勸員工自動辭職,把以前的工齡歸零。對照現在的《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是規模性裁員,就應當依照《勞動法》關於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工會發現有不妥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該予以糾正。勞動者本人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尋求司法救濟,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出現的這些情況有些是為了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些是對《勞動合同法》中比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確造成的。

  農民工的利益將如何保證

  農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體是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將如何保證農民工的利益

  專家指導:這個問題涉及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問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比《勞動法》有了很大的擴大,包括了所有的單位用工。《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都受本法調整。農民工雖然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但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中的一部分。農民工的一些權益問題也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

  一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廠等單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網路公司黃先生:在公司上班4個月了,還沒簽訂勞動合同,待遇約定也不明確,怎麼辦

  專家指導:在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後,此種情形將有明確法律可依,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勞動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新法,用人單位未在辦理用工手續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待遇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待遇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為職工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保安公司陳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單位沒給購買過社保,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專家指導: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不能成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陳先生:自己一直與單位一年一簽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將續簽第三次合同,到時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

  》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要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後開始計算,此前續簽的次數不算。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

  市民何先生:現在與單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單位在20xx年3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是否要分段計算

  專家指導: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則應當分段計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計算按當時規定執行,20xx年1月1日之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簽定合同,不籤的這幾個月有沒有經濟補償補償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只要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係,並不因沒訂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的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以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解僱了這個員工,那麼,自用工之日起到解僱時,這個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合同期間因為________事件,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和勞動紀律。乙方也承認自己的錯誤,同意甲方提前解除和自己的勞動合同。

  二、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與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給乙方交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其賠償金額。乙方也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四、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在____日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離職等證明。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10、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11、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9

  【案情】

  20xx年2月,江某(女)應聘某外貿公司的財務崗位,其在應聘表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的是“未婚”。隨後,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幾個月後,外貿公司發現江某在應聘時已經結婚。20xx年9月,外貿公司以江某隱瞞婚姻狀況構成欺詐為由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分歧】

  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完全出於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願。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什麼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財務崗位,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於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範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何謂欺詐?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製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通俗來說,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製造有的假相,後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製造沒有的假相。“隱瞞事實真相”

  有一個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也不存在“隱瞞事實真相”。因此,對於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真相”,也不屬於“欺詐”。就本案而言,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於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在本案中,外貿公司的“真實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外貿公司的這種要求既沒有在招聘時宣告也不符合法律關於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其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違背外貿公司“真實意思”的情形,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外貿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解除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應得到支援。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0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於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透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透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

  同志(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工種 )系我單位(單位法人程式碼:xxxxxx)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

  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合同一式六份:職工本人、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

  科、社會保險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通知乙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於年 月 日解除。

  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經濟補償金:____元人民幣。

  3、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事宜完成後,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3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後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僱)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三)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透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於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於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式缺少規範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式上的規範,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製為製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於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採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採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於“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於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並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係。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製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製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透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係。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誇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於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複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麼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什麼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我國1991年透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範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並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後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於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於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於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物件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採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並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鑑於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鑑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範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係的協調發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於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後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並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採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採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採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並說明理由的程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並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覆。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並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透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於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範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採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並採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透過稅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透過最佳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於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範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儘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於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於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係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並且能夠穩定勞動關係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儘快透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於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4

  存根________第________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員工聯)

  送__________本人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於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透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透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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