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離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離退休人員):
名稱: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本協議所稱離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二、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包括:(在此列明按乙方的技能結構和素質可適合並可能從事的工作內容,並可採取“包括但不限於”的表述方式)。
2、協議期內,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按照上述第1點的範圍安排乙方在某個階段內的具體工作內容。
(提示:對於聘用人員,甲方可否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由甲方單向變更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不需要考核或者協商?——在民事僱傭關係中,從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仍然需要對變動事項協商一致,但在法律上對未經協商而單方變動時產生的法律責任與勞動法領域的責任不完全一樣:勞動法中的後果是,變更無效,職工享有解除權並由單位承擔法定的經濟補償責任,或職工可主張繼續按原有約定繼續履行;民事僱傭關係中單方變更協議條款的後果是,按雙方過錯程度和對方的主觀選擇,可產生被撤銷、被變更或被認定無效三種後果,如導致實際的可被證明的損失,變更方要進行賠償,如有約定違約金,則還要承擔違約金支付責任。但採取約定可能的工作內容範圍的模式,可以避免上述違約情況的發生。)
四、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任務實行責任制,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時間一般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工作需要,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的安排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提示:甲方可否根據工作需要不經協商安排退休聘用人員加班加點?——一般不要在字面上過多地與勞動法意義上的工作時間相比較,建議側重於強調乙方的工作責任制,並可對延時工作和休息日節假日工作約定適當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可比照勞動法領域的標準執行,也可以按雙方協商的能接受的標準執行,即可低於勞動法標準。如果確實需要按綜合計算工時模式安排工作,可以直接比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具體體現形式約定工時條款,不定時工作制的類推。)
五、聘用報酬:
1、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勞務報酬。
2、乙方每月勞務報酬比照甲方的(填寫在職職工的勞務報酬分配製度的名稱、生效日期)執行。
3、甲方實行年薪制(所謂的年薪制,就是甲方按月向乙方計發勞務報酬,其中崗位勞務報酬及各項津、補貼全額髮放,不作預留;效益勞務報酬則按根據當年經營業績情況並按不高於年效益勞務報酬的70%進行預發,待下年度根據甲方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年終勞務報酬清算,多退少補,月度預發,年度按甲方經營實績結合個人全年考核進行年終清算。
(提示:對於一個退休反聘乙方實行年薪制是否適用?——民事僱傭關係中可由雙方進行約定)
(提示:能否與該聘用人員約定此年薪制中的效益勞務報酬包乾了加班勞務報酬,並加班勞務報酬折算後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勞務報酬標準?這樣,甲方在合理安排加班的前提下,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勞務報酬?因為該崗位其他非退休聘用人員,均為合同制職工,合同制職工的加班勞務報酬按崗位勞務報酬計發不實行包乾制,如該聘用人員實行加班勞務報酬包乾制,他以加班勞務報酬計算同工不同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部門會否受理並支援該聘用人員的申訴主張?——效益性勞務報酬中,完全可以劃出一塊作為上文中所提及的加班補貼性勞務報酬,並與乙方約定,加班補貼性勞務報酬按月平均核發,年終結算,多退少補;此處不存在與勞動關係的職工之間的同工同酬問題,因為目前法律對勞務僱傭未強制執行勞動法同工同酬的'制度;勞動仲裁機構不會受理民事僱傭產生的糾紛,即使受理,也是按原勞動保障部的規定,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來處理,而不會直接適用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
4、乙方加班勞務報酬、假期勞務報酬及特殊情況下的勞務報酬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提示:如約定聘用人員不執行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是否合法?——法律對勞務僱傭形式下的受僱人,未規定必須適用帶薪假和探親假等勞動關係的職工才享有的假期待遇)
六、其他待遇
1、甲方不承擔乙方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可新增甲方出資為乙方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險之類的約定。
2、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傷或患病需要治療的,其接受治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方按其勞務報酬的60%支付其待遇,超過一個月乙方仍無法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甲方可停止支付該待遇,並有權解除本協議。醫療費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因在甲方工作原因直接導致其患職業性疾病需要治療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執行。
4、乙方在工作時間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5、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提供乙方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相關紀律:
1、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處理並有權向乙方追究賠償責任。
3、乙方因個人行為導致甲方財物損毀滅失,按照國家民事規定應向甲方賠償損失;乙方因個人行為導致第三人財物、人身傷害的,按照國家民事規定應自行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甲方鑑於各種因素為乙方向第三人墊付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甲方對乙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追償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全額扣取乙方勞務報酬、向乙方收取有關款項等等。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1、協議期限屆滿,本協議終止。
2、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解除。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
4、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適用《勞動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中有關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醫療補助費等)的規定。
5、(對特別惡劣的單方不誠信解除或終止協議的行為可在此設定違約金條款,免得乙方在甲方生產經營的關鍵時刻擅自解除或終止導致甲方生產經營損失;當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所以,在對乙方設定違約金條款時,必然需要對甲方自身設立對等的違約金條款。)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各項真實、合格、有效的證件及資料。若乙方提供的證件及資料有虛假、欺騙等現象,甲方將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2、乙方要嚴格遵守甲方的《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如實填報有關計劃生育的資料,如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行為,一經查實,甲方將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3、(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是否需要30天的提前通知期,在此可由雙方約定,但法律無強制規定)。例如: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協議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如未提前通知對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為:有實際的具體的經濟損失金額的,以該金額為限;無法確定具體金額的,則以解除本協議前上個月的乙方勞務報酬總額為基數,按一方未提前通知的天數折算賠償金。
4、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確實已熟知甲方之規章制度,並承諾自覺遵守。協議期間,如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政府的法律法規,甲方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解除聘用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5、“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乙方在簽定本協議時,必須明確應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如因乙方疏忽、失職或不按操作規程,造成甲方財產、安全、綜合治理等方面出現險情或事故,甲方可即時解除本聘用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並保留追究乙方賠償責任的權利。
6、乙方在本協議期內,甲方可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在第三條第1點的工作內容範圍內,按第三條第2點方式安排乙方某個階段的具體工作內容,其待遇標準由甲方根據其從事的工作內容性質,比照甲方的《……薪酬制度》中相應工作內容的報酬標準水平幅度調整。乙方確認已知悉並接受甲方的《……薪酬制度》中所有與本協議第三條第1點的工作內容範圍的相關報酬標準水平幅度。
7、勞務報酬發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後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務報酬。
十、其它:
1、甲方所訂立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2、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民事規定執行;
3、本協議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簽名):(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公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乙方確認已於年月日收到雙方簽字蓋章後的本協議文字。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