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的合同

有關勞動的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勞動的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勞動的合同1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

  案例

  四川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林某,在沒有徵得公司批准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公司追究他的違約責任,為此他與公司“鬧”上法庭,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有人把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稱為“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其一,賠付金額之高在我國餐飲業還從未有過;其二,國內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之大也是第一人。

  該餐飲公司已有上百年曆史。1999年,某集團公司將其從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始在成都開店。幾年時間,在成都,該餐飲公司的名聲就到了幾乎無人不曉的地步。

  20xx年初,從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廚師林某得知自己的師傅升任餐飲公司的行政總廚後,找到師傅幫忙,並在師傅的幫助下,進入餐飲公司,當上了一名初級廚師,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業上是個有心人,勤奮好學,很快從眾多廚師中脫穎而出。20xx年,林某獲准進入餐飲公司研發團隊從事餐飲公司菜品的學習、研究和開發,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後,隨著林某廚藝不斷提高,他不僅躋身高階廚師之列,還當上了廚師長,成了餐飲公司的中堅力量,月工資也由原來的5000多元上漲至1萬多元。

  20xx年,該餐飲公司進行連鎖擴張。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與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即《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林某為該公司顧問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林某負責餐飲公司菜品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餐飲公司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還約定,在聘用期內林某年薪30萬元,公司還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2 0L的雅閣轎車。除此之外,公司還許諾根據經濟效益將給林某以豐厚的年終獎金和提成。預計林某10年的總收入可達近500萬元。

  餐飲公司與林某在《聘用協議》中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違約金。”

  隨後,餐飲公司為了讓林某更安心地工作,還把協議中約定提供的雅閣轎車換成了檔次更高的寶馬轎車。

  然而,不到一年時間,林某與餐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發生了衝突。公司要求對全國各分店廚師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而林某卻希望他負責的分店的廚師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為他認為自己的人更便於管理。並且,林某還認為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對他不信任,進行“牽制”管理,他無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離開了餐飲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檔餐飲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遂於當年8月30日以林某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林某償付違約金250萬元。

  同年12月30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裁決書,認為林某違反協議約定,在未得到餐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單方面離職,其行為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嚴重損害了餐飲公司的利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林某違約後,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仲裁委裁決林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和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隨後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最後認為,林某與餐飲公司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協議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到餐飲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三十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林某負擔。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審判決書。拿到判決書,他的心裡很不平靜,儘管他曾在餐飲公司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但時間不到一年,自己所掙的錢遠不夠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對他來說,如同天文數字。為此,6月3日,林某向當地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20xx年9月,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事後,法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規定,林某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協議約定,且必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而聘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本案中的這個廚師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遠遠高於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同時他擔任的職務,涉及比較重要的技術領域,那麼與這個高報酬相適應的,當然就應該是高風險。承擔250萬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不違反公平的原則。

  此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在當時,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只有《勞動法》,而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長期以來受民法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一些地區認可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但也有些地區認為,在勞動合同關係中,一般的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所以法律應當側重於保護,關於普通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的違約金約定,應當考慮勞動者具體的收入,不宜規定得過高,如果規定得過高,勞動者一方有權利要求予以減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對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的規定是:“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況:(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也就是說,上述關於違約金爭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北京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支援的違約金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林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即30萬元,而不是250萬元;而如果本案發生在上海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條款,認定該協議無效,進而根本不支援企業要求林某承擔違約金的請求。

  由於我國各地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關於該違約金的地方規定差異很大,從而很可能出現各地處理同一問題的結果不唯一性。面對這種混亂狀態,擺在《勞動合同法》面前的問題是,國家應該怎樣看待違約金?違約金在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應做怎樣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的特點,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規定,如果允許違約金成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會對勞動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違約金,就等於忽視了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有關勞動的合同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專家解讀】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合同期滿;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退休條件);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蹤;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消、解散。

  【應對策略】

  1、正確理解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情況的被刪除;

  2、正確對待和使用勞動合同的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運用;

  4、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把握和理由把握;

  5、重視終止合同書的送達問題;

  6、特定員工的合同不得終止;

  7、慎重對待發出通知後的撤消問題;

  8、終止意向調查表的使用,明確終止的提出主體;

  9、慎重使用老農民工和注意合同的約定。

有關勞動的合同3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辦法》規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崗位擔任 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 元,每月工資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 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雙方簽訂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4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後,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使維權陷於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於雙倍工資的索賠,簽定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結合我們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上百個相同案例經驗,簡單談談,給勞動者一些提醒: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檔案、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經過多年的經驗,從上百個案件中操作中總結出一套如何有效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運作方案,我們將針對每個勞動者的具體案情,設計出具體的索賠維權方案。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採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採納。作者:張峰律師--勞動仲裁律師 未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有關勞動的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

  單位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期限為: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地點: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的工作崗位為,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的工作崗位和工種。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並按調整後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___________.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八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6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建築工人一般與建築企業的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範本一

  合同編號: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 ,本市(縣、區)辦公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街)

  本市(縣、區)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為:

  第二條 試用期約定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崗位和工作內容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種(崗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乙方能夠勝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工作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從下列a、b、c中選擇;無論採用何種標準,每月工資總額均不得低於專案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按月工資標準計算勞動報酬,每月工資為¥元(人民幣大寫: );

  b.按工日工資標準(1工日=8工時)、根據乙方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勞動報酬,每工日工資為¥元(人民幣大寫: );

  c.根據乙方完成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為:

  第五條 甲方應按本合同附件樣式製作記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為計算工資的原始憑證。甲方應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對乙方每天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量)等在記工考勤卡上予以記錄;甲方專案部應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對記工考勤卡上的記錄進行稽核、確認。

  第六條 對於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幣大寫:)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列入當月工資支付給乙方。

  第七條 工資按月支付,具體支付、結算方式為

  (從下列a、b中選擇;無論採用何種支付、結算方式,每月支付額均不得低於專案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每月日前結算付清上月工資;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幣大寫:),餘款按如下約定結算支付:

  第八條 工資發放方式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銀行代發:甲方為乙方在銀行開立工資結算賬戶,工資發放均透過此賬戶進行;

  b.現金髮放:甲方直接向乙方發放現金,乙方本人憑身份證原件領取並簽名確認。

  四、工作時間

  第九條 工作時間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人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休息2天。

  b.甲方根據建築業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報勞動部門備案。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以及雙方約定執行,具體如下:

  六、勞動保護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行業勞動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cj146-20xx)。

  第十四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甲方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2.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證、資格證、上崗證、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竊、打架鬥毆、等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確保勞動條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5日內,甲方要與乙方進行工資結算,並一次性付清所有未發放工資。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規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發放工資,且未徵得乙方同意的,除須全額補發工資外,還應按每天¥元(人民幣大寫:)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自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發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其他:

  十、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法律法規、本省規定有牴觸的內容,按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範本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 資質等級:

  在川通訊地址: 郵編:

  乙方: 性別: 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村

有關勞動的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應聘人):職務:聯絡電話:

  性別: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甲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駕校實際情況,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本合同從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願受聘在駕校教練員崗位從事教練工作,並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和義務。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較強的責任心。

  2、嚴格遵守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態度好。

  3、具備完善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較高。

  4、具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半年以上駕校駕駛從教經歷及相應車型駕駛經歷。

  5、能夠按照教學大綱規範施教,對待學員熱情,服務周到,教學過程中能夠使用禮貌語言,學員滿意率達到90%。

  6、當期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因教練員的原因考試不合格的學員,應在一個月內補考合格。

  7、訓練期間愛護車輛,無事故發生,無學員投訴,無違紀現象發生。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3、乙方不得自行購車掛靠在宜春市其他駕校,與甲方產生業務衝突;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要求經濟賠償。(本條款不受合同其期限限制,長期有效)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乙方在甲方處服務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甲方確保乙方年收入不低於30000元人民幣(含基本工資+補貼+福利+獎金等),乙方在受聘期內基本待遇等同於目前駕校其他教練待遇,補貼及福利按階段性發放,獎金統一在年底發放(甲方將根據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發放獎金),如果乙方在遵守協議後,每月所發的基本工資及階段性補貼、福利、獎金加起來未滿30000元年收入,甲方將為乙方補足所差金額。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准應徵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後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係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乙方應當保證學員期間,學員考試合格率為%,如果達不到該合格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考核。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籤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願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試用期(有/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

  第四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標準為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五條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專案為 。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9

  由於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具有身份上、義務上和經濟上的從屬性,這種從屬性導致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顯處於一種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也就決定了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藉此研究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殊性

  首先,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反勞動合同而未給違約方的經濟損失。其次,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要受到勞動法律規定的約束,還要受到集體合同內容和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約束。因此,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最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國家強制干預性較強。當事人不能自由地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且法律直接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規制。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項損害發生後,如果該損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就會面臨由其它人承擔的問題。這時,法律將賠償損害作為一項法律責任,歸於某人承擔,就是歸責。”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此種根據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關於勞動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我國學界經歷了從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適用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到對其區別適用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並用的過程。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必須在主觀上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三、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諒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為主,以其他為輔。

  首先,繼續履行。對於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並且在客觀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應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可以賦予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其次,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通說認為在我國違約金兼具賠償性和懲罰性,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我國《勞動法》未對違約金這一違約責任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卻被普遍使用。

  最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勞動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條件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主要為金錢賠償。我國現行勞動法對違約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了一定規定。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完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法律建議

  首先,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為勞動合同履行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僅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未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是令人遺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筆者強烈建議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列入《勞動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對誠信的重視。

  其次,明確和系統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義務的一般條款。法律一般會透過合理而明確的權利義務配置來實現一定的立法目標。“勞動合同構建長期的債務關係,很明顯它也是僱員生存的經濟和社會基礎。”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未就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進行體系化規定,不能適應司法實踐千變萬化的情況,造成適用法律的不便,建議加強對此的立法。

  最後,明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違約責任制度的設計和建立則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達到勞資雙方的平衡與和諧。我國勞動立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較散,未能建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散見於法律各章節之中,未能充分發揮違約責任制度的救濟作用。構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關鍵的要素。不明確歸責原則,就無法將違約的責任歸結於哪一方,對違約的救濟也無從談起。歸責原則還決舍約責任的成立要件、雙方的舉證責任、免責事由和損害賠償的等等,因此,歸責原則的設計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有關勞動的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保潔服務專案達成協議如下:

  一、保潔服務專案及費用

  乙方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甲方位_________市_________的辦公區域(或家居)進行保潔服務。保潔專案及核算費用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雙方權利: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保潔服務享有監督權和檢查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3.合同履行完畢,乙方享有在協議的時間內獲得服務費用的權利;

  4.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施工方案(主要是涉及安全方面工程)進行服務的權利。

  雙方義務:

  1.甲方有為乙方服務提供便利的義務,以保證乙方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合同履行完畢,甲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3.乙方應保證其保潔產品的真實性,維護甲方的權益的義務;

  4.乙方應當保證其服務質量的,工程完畢應主動邀請甲方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部分,乙方應進行重新處理,直到甲方滿意為止。

  三、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待乙方施工完畢後,甲方應在48小時之內用現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四、爭議解決方法

  如果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者合同履行完畢之後,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對爭議進行解決:

  1.透過雙方友好協商;

  2.透過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

  3.向________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議,可經甲乙雙方補充說明;

  2.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保潔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通常為用工學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通常為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淨化校園環境,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校園部分割槽域的保潔工作達成一致意見,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________等____人擔任學校的保潔工作。保潔崗位的設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潔形式為日常保潔,保潔時間為甲方的每個工作日。時間春冬季為________,夏秋季為____________。

  3.保潔區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潔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常用保潔工具,但不常用的專用保潔工具由乙方自帶。

  2.甲方應建立保潔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排除保潔區域內的安全隱患,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3.乙方要嚴格遵守保潔工作操作規程尤其是高空作業和危險區域工作規程,確保勞動安全。

  4.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應支付加點工資。加班加點的時間要符合國家規定。

  第四條 保潔費用

  1.保潔費暫定每人每月(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甲方按月支付保潔費用,承包協議生效後,甲方於________支付給乙方。如遇節假日特殊情況,付款時間可提前或延順,但時間必須在_____之內。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加班工資按每人每天____元支付,加點工資按每人每小時__元支付。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由________繳納;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當按要求履行本保潔合同,完成工作任務。乙方工作人員要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與此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如果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違反相關紀律和規程給甲方工作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1

  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範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範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審議並透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幹,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籤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籤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籤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於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5、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範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範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緻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鑑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後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後病假合併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並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專案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後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1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4.6.3.2 由於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有關勞動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並委派乙方到(以下簡稱丙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其中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第二條 工作崗位、工作職責:

  1、具體工作崗位及其工作職責由丙方與乙方在崗位合同中確定。

  2、丙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和工作表現,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以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在乙方自願的基礎上,丙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並且按國家的相應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費。

  第四條 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丙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規定的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和工作條件。

  2、丙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向乙方提供防護用品。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月工資為人民幣元。

  2、乙方的獎金、津貼,按丙方有關制度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2、乙方的工資待遇由丙方支付(或由甲方代為支付);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丙方的標準執行,由丙方承擔。

  3、乙方不享受甲方員工的一切待遇。

  4、乙方在工作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乙方醫療期。

  第七條 勞動紀律及獎懲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乙方,甲方、丙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丙方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丙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丙方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解除合同,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丙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2)丙方宣告解散。

  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關勞動的合同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方______使用者______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協商同意,簽定服務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一、甲方______使用者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規定以外的勞務負擔。

  2、向乙方提供與甲方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讓乙方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4、負責保護乙方安全。

  5、按月付給乙方工資元。

  6、乙方在服務過程中,因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和經濟賠償的要求,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壓錢和物以及毆打、威逼等侵權行為。

  7、不得擅自將乙方轉換為第三方服務,不許將乙方帶往外地服務。

  二、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自願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

  2、熱心工作,文明服務,遵守公共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

  3、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時要跟甲方______使用者______說明外出原因。不帶外人去甲方住處,不準私自翻動甲方物品,不參予甲方家庭糾紛。未經甲方答應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責任自負。

  4、服務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均由自己負責。

  5、有權拒絕,轉換為第三方服務,或帶往外地服務。

  三、合同解除:經雙方同意後,可以解除服務合同。

  四、本合同經雙方商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訂立後馬上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4

  楊某於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於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後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託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於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鑑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後,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於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應籤卻未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於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並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並不適用於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籤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於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援。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援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於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並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後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並沒有支援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於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於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注重程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並沒有採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於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並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於用人單位應當儘量規範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有關勞動的合同15

  疑問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若用人單位既不支付2倍工資也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會受到什麼懲罰?

  很多人肯定會說申請勞動仲裁,但實際對勞動者來說申請仲裁的維權成本太高,先不說錢就是收集資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沒有更好的實際可用的辦法呢?

  疑問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嚴重的標準如何衡量?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勝任的標準如何衡量?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疑問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若勞動者上個月有請假,扣除假期工資後只領到200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還按此實發工資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是合同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是不是說若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就可解除勞動合同了?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若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或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疑問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2倍經濟補償是不是就等於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疑問六: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條的違約金是何標準?

  疑問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若員工有請假,是否只計算其實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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