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通用15篇)

集體勞動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集體勞動合同1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勞動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感謝您的閱讀。

  本合同由(以下簡稱公司)與(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減少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提取福利費用、職工醫療費用、福利獎勵基金等,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定、標準、實施辦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等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應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政府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條例,並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會支援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援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積極舉辦培訓,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企檢視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先徵求工會意見,並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公司方能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檔案的會籤。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透過,審議通過後,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

  合同期滿前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支援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2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裡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裡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是多少,崗位是什麼,享受什麼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裡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裡,對於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於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裡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麼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係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字,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後,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覆,那麼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後也不會再弄混淆。

集體勞動合同3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x'x、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法定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援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x'x%的福利費用和xx%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 %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定、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第二十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支援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援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職業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革、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決定會議。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並依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調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透過,審議通過後,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援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援。

集體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任務,擔任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略)

  第四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資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學徒(熟練)期間的生活補貼為:________。乙方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乙方現工種工資為:________。

  2.甲方應按規定發給乙方工資性補貼。乙方的工資性補貼為其標準工資的____%。

  3.乙方的升級按有關規定執行。

  4.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規定付加班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為甲方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________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乙方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5.乙方的休假、探親、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6.乙方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方標準工資_____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_____個月的乙方標準工資。

  乙方按照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八條第5項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甲方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7.乙方標準工資的______%為乙方本人交納的退休養老基金,由甲方按月代為扣繳。

  8.甲方按國家規定,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教育與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上崗前培訓。

  2.甲方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3.乙方從事特種作業,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4.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年,否則乙方須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元。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3.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除試用期內和因本條第2款第(3)項規定解除合同以外,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甲方解除乙方合同,應當徵求甲方工會的意見。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6.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八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5)乙方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將視為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在本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約定情況除外: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______個月為限);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2.甲方可解除合同約定的情況:

  (1)乙方經批准出境定居的;

  (2)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

  (3)乙方有其他特殊情況。

  3.乙方在享受法定假期期間,以及_________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4.乙方除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以外,應徵入伍的,以及______情況下,可以同甲方解除合同。

  5.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住房的規定或補貼(住房公積金)為:_________。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因本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______。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蓋章)

  合同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合同鑑證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同要點

  城鎮集體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是指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特別提示

  簽訂與履行城鎮集體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除與履行全民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以外,還包括下列問題: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3)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實行計件工作的,也應參照此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計件報酬標準。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4)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條款,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及工資支付的形式、幣種。

  閱讀本文的人還閱讀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合同之三 日資企業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xx起至xx止,期限為xx。其中試用期從xx起至xx止,共xx。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在xx崗位,為x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xxx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x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x天,每天實行x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x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x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x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x%,病假工資為x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x元,撫卹費x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x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x月。

  (2)乙方的醫療費x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x。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x元,直系親屬撫卹費x元,其他費用x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x天,婚假x天,喪假x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檔案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於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x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x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x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鑑章)

  合同鑑證日期:20xxx年x月x日

集體勞動合同6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根據經營特點,採用的基本工資制度為下列第__項:①崗位工資制;②崗位效益工資制;③崗位薪點工資制;④崗位等級工資制。

  第四條 企業在確定工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

  第五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工資形式結合職工工作崗位,實行下述第__項: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④計時工資加浮動工資;③營銷收入提成。

  第六條 企業在保證執行市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下,確定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____元。

  第七條 企業職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為____元,上年企業工資總額____萬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考慮到當地釋出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情況,經與職工方協商,對本協議期限內職工工資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採用方法為下述第__項:①企業經營利潤每增長百分之一,職工工資按比例增長__%,企業經營利潤下浮則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當地釋出的工資指導線標準,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__%;③絕對額年增加____元。

  第八條 在職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按月足額髮放工資,並在每月__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或由銀行直接劃入職工個人工資卡)。如企業故意拖欠工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企業依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徵得工會或職工同意,並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12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如果受傷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收入計發工傷津貼。

  第十一條 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可協商變更,但每年不能超過一次。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為一年)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透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集體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准,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稽核批准,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於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並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後,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8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工作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別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第十一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 %的福利費用和 %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 %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經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花費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十九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一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集體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為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為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檔案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於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份健康的;

  (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於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鑑(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集體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方以下稱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經濟型別: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乙方(職工方以下稱乙方)

  工會組織名稱:

  全部職工人數: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甲方尊重並支援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徵求乙方意見。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字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釋出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透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變更工資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後進行。

  第十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以下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六條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第十七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第十八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第二十條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甲方按規定提取各項福利費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文化設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職工實行下列補充保險:

  (1)企業年金;

  (2)商業保險;

  (3)其他

  六、勞動安全衛生

  (甲方如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本節或以下列條款可刪減)

  第二十三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環境、設施、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崗位員工進行培訓,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和支援協助行政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落實職工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以保證職工在良好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七、女職工特殊保護

  (甲方如果開展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商,可簽訂《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另見附件。如未籤專項合同,可將附件作為本條。)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

  八、其他可供雙方選擇的協商內容:

  第二十八條其他協商內容:

  1.關於勞動紀律和獎懲

  2.關於職業技能和培訓

  3.關於保守商業秘密

  4.關於裁減人員

  5.關於涉及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

  6.關於經濟補償和賠償

  7.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新合同。

  第三十條對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條款出現;

  (4)企業被撤消、兼併或破產等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式辦理,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十、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各推薦名代表成立聯合監督小組,並訂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10日內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條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並在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集體勞動合同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

  同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經集體協商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單項、多項或者所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工資收入水平,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

  包括工時制度方式,加班計劃和限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等。

  三、 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時間、調休息安排、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專案、資金來源以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企業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經費的來源

  職工補貼和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

  包括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專案,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職工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六、勞動合同管理

  包括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式和辦法、經濟裁員的條件和辦法等。

  七、職業培訓

  包括職工上崗前和工作後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週期和時間表以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透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予以公佈。有效期五年,從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按簽訂集體合同程式進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2、集體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者企業生產工藝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4、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十、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認可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集體合同生效後,簽約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2、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資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年度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和補充。

  甲方代表: (簽章) 乙方代表: (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監督方: (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12

  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才簽訂的,涉及到一個企業全部職工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在到期需要變更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小編今天帶來“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一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有關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情形有: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關係到同一家公司所有勞動者的權益,當然要經過全部職工的討論才能簽訂、變更、解除。既然如此,有關集體勞動合同的每一個步驟都顯得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怎麼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條款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變更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另一方以實際行為予以接受,也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變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透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並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檔案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於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並使勞動關係複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並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於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於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透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於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透過補籤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是什麼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係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物件,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係之效力,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物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2.合同要素髮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髮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型別,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變更範本是什麼樣的?

  如果您遇到合同需要變更時,是否會發出這樣的疑問:變更合同怎樣擬定?下面小編將為您解開這個疑惑,華律小編將會在下文為您帶來合同變更範本,透過參考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變更範本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絡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型別:

  (選項:請在所選擇專案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範圍 06.現場稽核日期 07.初次/再認證(複評)稽核費 08.監督稽核費 09.認證標誌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範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複評)、監督稽核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併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後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什麼是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說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要進行變更,如果要進行合同主體變更必須原合同簽訂雙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關於合同主體變更的更多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小編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集體勞動合同13

  一、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的原則

  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之上的,所謂“平等協商”是指 用人單位指定的協商代表與工會選派的協商代表(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 推選協商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議的行為,同時,平等協商也是勞動 關係雙方就彼此之間權益及雙方關注的相關事宜進行溝通、交涉、談判和共 決的過程。雙方進行平等協商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 程式合法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這裡的法主要指《勞動法》和與勞動法相關 的配套法律、法規與規定。

  2、平等合作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係,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W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透過脅迫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 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勞動的義務, 才能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 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4、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兼顧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會在代表職工同企業進行協商談判時,既要 維護職T的合法利益,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把改善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 與企業的發展結合起來。公有制企業要在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基礎 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非公有制企業要在勞資兩利的基礎上建立協調 穩定的勞動關係,使企業和職工雙贏。

  5、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在集體合同的協商過程中,雙方應保持良好的合作態度,不能採取強制 方式或過激行動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見。當雙方意見僵持難以形成統一 時,可暫時休會,期間必須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二、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的主體資格問題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的人員,分為用人單位的協商代表和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第一,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 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由其書面委託單位中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對於協商代表,用人單位可以委託本單 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 方協商代表的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作為協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單位,可派出協商代表 的主體還可為:僱主或僱主代表組織;小企業組成以進行平等協商為目的的 區域性、行業性企業聯合會組織。

  第二,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徵求職工意見後選派。未建立工會的, 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 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同時,職工一方亦可以委託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 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是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式選派,否則將導致程式違法。

  2.集體協商代表的選任原則和人數問題

  集體協商代表的選任原則關係到集體合同協商程序的快慢和協商效率的高低,選任協商代表在集體合冏前期工作中極其重要。

  集體協商代表選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是人數平等原則。人數平等是指職工一方協商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人數應對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數增加,相應的對方人數亦應增加,從而體現協 商的平等。

  二是雙方均有委託權原則。均有委託權原則是指協商雙方均有權委託專業人士或其他具有專門法律知識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 以提髙協商的效率,同時賦予雙方委託權以體現協商待遇公正原則。

  三是專業人數限制原則。專業人數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可以委託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委託人數不得超 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時,任何一方的首席協商代表必須由本單位 人員擔任,非本單位專業人員不能擔任首席協商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外,協商代表還應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正直的人品、敏捷的思維,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等。

  集體合同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相當,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為三人以上, 原則上一方協商代表數為奇數較好。法律對協商代表具體人數上限沒有明確 規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如《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中規定了每方協 商代表為三至十名。協商代表人數應根據雙方情況合理確定,否則將導致談 判變成“開大會”,降低效率,且往往拿不出有效方案。在協商中,如果一方 無理由提出增加人數,超出合理範圍,另一方有權拒絕,並可以書面向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3.協商代表的職責和義務問題

  第一、協商代表的職責。

  協商代表是根據用人單位方或職工方的指派或選任代表一方利益進行協商活動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協商代表通常應當履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責:

  一是參加集體協商,真實反映本方意願,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方的利益,並且在協商中如實地反映出來;

  二是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協商中,協商代表應當與本方人員積極溝通交流,以便獲得相應的資訊,更好 地代表和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

  三是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是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是及時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

  六是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七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協商代表的義務。

  作為協商代表,除了應當忠實地、積極地履行作為代表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是答覆義務,即對對方協商代表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應當予以答覆;

  二是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由於各方協商代表在協商過程中會接觸到單位經營的有關資訊或相關的商業秘密,因此法律規定,協商代表應當遵守國家 以及企業有關保密的規定;

  三是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集體協商的情況和資料的義務。協商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對方提供協商所必需的、合理的情況或資料;

  四是兼顧企業、職工的利益的義務。集體合同的協商應當從企業的實際出發,進行集體協商,要兼顧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實現利益平衡;

  五是尊重對方的義務。協商中任何一方應尊重對方協商代表的人格和意見,不得采取歧視性、脅迫性行為。

  4.協商代表的保櫨問題

  此處所講的“協商代表的保護”主要是指職工方代表的保護法律、法規之所以要強調和保護協商代表,是因為職工方協商在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企業發生利益衝突,有時會出現用人單位對協商代表打擊報復的情況。但是,這種利益衝突及引發的矛盾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協商代表個人產生的,因此法律必須對保護協商代表作出規定,以達到平衡。具體講,法律、法規對協商代表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終止的延長保護。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 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 之時。

  勞動合同解除的保護。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協商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其 勞動合同,除非發牛以下情形: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 章制度的;嚴重矣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

  崗位調整的保護。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

  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T作崗位。

  需要提醒的是,雖然法律法規對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了規定,但是職工還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自我保護。在擔當協商代表期間,一方面要學會在履行其職責時,更多地依靠工會組織和協商代表群體的力量,儘可能地採取有理、有據、有節的方式進行協商,避免因正常協商程式而造成的矛盾; 另一方面,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和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也要敢於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集體合同的內容

  在確定集體協商代表後,協商雙方應確定協商議題,協商議題應當針對 集體合同的內容確定&《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作了列舉:“(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 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 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對於上述各項內容,依據其性質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為實體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 培訓等方面。這些內容是集體合同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 方之間的切身利益,具有實質性意義,是集體合同協商雙方關心的重點。

  第二種為程式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 合同的稈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等方面。這些內容有 關集體合同生效、履行及爭議發生時的處理,亦是集體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三種為保障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對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査及相應 的組織、人員職責規定,還包括違反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四、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式

  1.提出協商

  用人單位和工會方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等,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合同規定》規定,應在20日內作出。

  2、確定協商代表

  雙方確定協商後,如果是首次協商或原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已經到期,則雙方應當確定相應的協商代表。

  3、起草議題,草擬集體合同

  在此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徵求勞動者意見。雙方都應廣泛進行意見的收集與調研,注意聽取 勞動者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促使最終簽訂的集體合同能夠切實符合用人單 位的實際情況。

  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和資料的收集。具體可劃分為用人單位外部 資訊和內部資訊。企業外部的資訊資料,包括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法方面的 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勞動就業和T.資報 酬、安全生產和社會保險等涉及協商內容的各項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有關 物價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價位和當地職工的生活消費價格指數 等資訊資料;地區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工資增長水平和其他勞動標準、 勞動條件的情況。企業內部的情況資料,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目標任 務和具體的計劃指標、勞動生產率和人均收人水平、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 管理辦法。跨國公司還要注意企業文化和企業理念、本公司在其他國家的企 業的經營狀況和職工收人等情況。

  擬定議題,草擬集體合同。收集有關資料及資訊後,雙方應確定協 商議題以納人協商會議時的討論範圍,同時可以草擬集體合同,議題和合冏 文字可由一方草擬,也可由雙方共同指派代表草擬。

  商定具體協商方案。在確定協商議題後,雙方應確定協商方案,方 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協商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事項;協商議題及其說 明;協商的原則和程式;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等。

  4、進行協商

  在做好上述準備工作後,雙方即可進行正式協商。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

  代表輪流主持,通常應按以下程式進

  5、宣佈會議議程和紀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要 求提山回應;

  6、雙方代表發表意見進行討論;

  雙方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 簽字確認。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可協商中止會議。

  7、職代會審議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形 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這是集體合同簽訂的法定程式,未經審議,集體合同無效。職工代表大 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方可獲得透過。

  簽約與稽核集體合同草案透過職代會審議後,應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並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字一式兩份報送 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勞動保障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字起15日內若未提出異議,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15日內提出異議,應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雙方收到後,應對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過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並再次提交文字送審。

  集體合同的公佈集體合同生效後,應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的全體人員進行公佈。

集體勞動合同14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透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字;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字;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字;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說明

集體勞動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 簽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屆_______次職代會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援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排程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資訊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透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資訊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援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週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透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透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佈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佈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