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注意事項與法律規定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注意事項與法律規定

  什麼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秘密技術轉讓合同違約責任

  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是確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妨礙技術秘密合同順利實施的一方給予相應的懲罰。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該條的規定,轉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轉讓技術[包括1]沒有全部轉讓;2]沒有按約定期限轉讓;3]逾期轉讓超過兩個月的法定規定;4]提供的技術秘密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而造成受讓方的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洩露技術秘密,在合同約定的範圍以外或者不按約定的方式使用技術秘密,使受讓人遭受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的侵權糾紛,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用,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範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或者不補交未交的使用費或者不支付違約金。應承擔補足應交納的費用和違約金,拒不支付的,應退還出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停止實施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並賠償因此而給出讓方造成的損失。

  2、超越約定範圍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停止違約行為,並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洩露技術秘密,轉授使用方法等給轉讓方造成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秘密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 違反約定擅自許可 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 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 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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