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徵
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徵
1.合同標的物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
不同於在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供的一定的技術意見、技術知識。
2.合同標的物是現有的技術方案。
不同於開發合同中技術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
3.合同標的物必須是已經權利化的技術成果。
所謂權利化,包括取得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及技術秘密成果權等權利。
技術轉讓合同由下列四種具體合同構成:(1)專利權轉讓合同;(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知識延伸:
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如何支付,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指當事人將合同價款一次算清並全部一次性支付。這種方式下,交易風險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對轉讓方較為有利;但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合同,這種支付方式簡捷便利,能及時結清。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
指受讓方將技術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與期限支付給對方,作為支付給轉讓方的價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交易風險,在那些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前景穩定、技術價格較高的技術交易專案中經常採用。
(4)提成支付。
附加預付“入門費”方式,指受讓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價款,稱為“入門費”,其餘的價款則採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這種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擔交易風險,又可以給已為技術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轉讓方一些固定的補償,適合於履行期長、技術價格高、技術水平高的技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