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菸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協議書

捲菸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協議書

  捲菸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協議書

  第一條 技術訣竅和培訓的內容及質量保證

  第二條 付款

  第三條 額外義務

  第四條 終止

  第五條 一般規定

  附件a 技術資料

  附件b 技術服務

  附件c 增加菸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的專利證

  本技術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由雷諾士菸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辦公室設在香港新鴻基中心二十五樓,商業登記證號為:6906775-00g-12-b(以下簡稱“雷諾士公司”),和華美捲菸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辦公室和營業地點為廈門湖裡工業區(以下簡稱“公司”),於1986年3月3日達成和簽署(雷諾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時合稱“雙方”,或單獨稱為“一方”)。

  鑑於雷諾士公司已獲得雷諾士菸草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授權,向第三方出售關於增加菸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的技術和訣竅;

  鑑於公司有意獲得這種技術和訣竅;

  鑑於雷諾士公司願意根據雷諾士菸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公司和廈門捲菸廠及廈門經濟特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之間於1986年3月3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公司出售此種技術和訣竅。

  為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 技術訣竅和培訓的內容及質量保證

  1.1 本銷售合同的主題是使用雷諾士公司和它的關聯公司所擁有的,與利用作為浸漬劑來增加菸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有關的技術和訣竅的權利,包括一切規格,作業週期資料等,以及包括與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例如試車手冊和操作手冊(在本合同的附件a中詳細列出)。下列美國專利(這三篇專利作為本合同附件c)更詳細敘述了有關的技術和訣竅:

  (a)美國重新頒發專利第 號,題目是“增加菸草填充能力的處理工藝”;

  (b)美國重新頒發專利第 號,題目是“配有料流分配系統的多層容器”;

  (c)美國專利第 號,題目是“增加菸草填充能力的分批處理工藝使用的回收系統”。

  (上述技術和訣竅,以下用代號“g-13c”來表示)。

  1.2 雷諾士公司將按照附件b的規定提供技術服務以及指導開車和開車後初期操作,有關此種技術服務費用應作為雷諾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份。

  1.3 雷諾士公司應在它的關聯公司,即雷諾士菸草公司設於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溫斯頓一塞勒姆市的設施中的g-13c工廠,或在雷諾士公司自行選擇的另一間g-13c工廠,提供操作和保養培訓。公司人員接受培訓的最適當時間,將由雷諾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諾士公司的設施進行的此種培訓, 估計可在兩個(2)至三個(3)星期的時間內完成。派遣受訓人員所需的在國外的一切費用由雷諾士公司支付並應作為雷諾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份,有關的其餘費用由公司負責。

  1.4 公司應挑選合理人數的具有適當資歷的人員,包括一名操作員和一名工程師,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設施接受培訓。受訓人員中,至少應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語。

  1.5 雷諾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檔案。一切檔案均僅有英文字。

  1.6 雷諾士公司應提供在公司的工廠中初期必需的培訓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確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藝,該培訓費用應作為雷諾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分。培訓人員的數目,以及他們派駐公司的工廠進行安裝和試車培訓的時間長短將與公司商討後由雷諾士公司決定。此種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活費應由廈門捲菸廠提供,作為主合同中所規定的該廠向公司認繳資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對有關g-13c在本合同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協助,應由雷諾士公司諮詢協議的形式提供,其條款和條件將以書面形式商定。

  1.8 雷諾士公司應根據第1.8.2條的驗收測試程式保證提供給公司的g-13c裝置達到第1.8.1條所述的規格和效能。

  1.8.1 規格和效能

  g-13c裝置生產能力為每批處理 公斤菸絲,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於

  ,每批處理時間不超過 分鐘,菸絲水份為 (溼度以雷諾士公司的標準為依據),f11消耗量少於kg/批。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工作區域空氣中的f11含量通常小於ppm。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膨脹菸絲的填充能力將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將使用雷諾士公司標準檢測方法測定。

  1.8.2 驗收測試程式

  第1.8.1條規格和效能的鑑定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a)雷諾士公司將選擇一批某種種類的菸絲用於質量測試。

  (b)在g-13c裝置從製造廠運往公司前,雷諾士公司將在g-13c裝置上加工四批上述選定的菸絲(含適當水份)其中的二批四盤皆裝入菸絲,另二批為一盤裝入菸絲,其餘三盤裝入煙梗,以確定每一批菸絲填充力的平均增加比例。

  (c)如測量結果每批菸絲的填充力增加的平均比例符合第1.8.1條確定的合適範圍,即該g-13c裝置達到規格和效能的要求,公司則應向雷諾士公司提供驗收合格證書,確認該g-13c裝置達到規格和效能的要求。

  (d)雷諾士公司應在進行驗收測試程式前至少60天通知公司,如公司願意可以派出代表自費前往觀察考核程式。

  第二條 付款

  2.1 考慮到公司購買使用g-13c工藝的權利,公司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 萬美元向雷諾士公司支付總金額  萬美元。該款以匯款形式匯入由雷諾士公司指定與中國銀行有業務聯絡的國外銀行帳戶內,第一期款項將於g-13c工廠開始作業之後十二(12)個月到期應付,此開始作業日期應由雙方書面同意確定。

  2.2 雷諾士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按中國稅法應繳納的,與上面第2.1款所述有關的任何稅金,均應由公司為雷諾士公司預扣和代繳;公司這樣為雷諾士公司預扣和代繳的任何此種稅金,均應由雷諾士記入貸方,作為公司部分清償上面  第2.1款規定應向雷諾士公司付款的一部分。 公司為雷諾士公司這樣代繳的一切稅金, 均應在繳稅日期後十(10)天內向雷諾士公司提出書面報表。這種書面報表應附上以雷諾士公司為抬頭人的政府正式收據原件,並應書明為哪一筆特定付款繳納該項稅金。

  第三條 額外義務

  3.1 為了使雷諾士公司願意向公司出售g-13c工藝,公司同意對此種技術和訣竅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這些技術和訣竅,且已書面同意對此種資料加以保密的公司高階人員以外,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這些技術和訣竅。此外,公司同意,它將只在它的工廠中使用此種技術和訣竅來生產捲菸,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這些技術和訣竅,也不得授予這些技術和訣竅的許可證。

  3.2 有關g-13c工藝的非專利技術改進的有關資料,雷諾士公司應向公司免費提供。公司也應在對等條件下向雷諾士公司提供類似的資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有人鑑於公司使用g-13c工藝,且此種使用符合雷諾士公司或它的任何一個關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指導,而向公司進行據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犯任何人的權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訴訟時,則雷諾士公司在接到公司的書面請求時,應在此種控告或法律訴訟中進行辯護,並由雷諾士公司自行負擔這方面的費用。公司應將任何關於此種據稱為侵犯的宣告,控告或訴訟,威脅控告或訴訟,迅速以書面形式通知雷諾士公司。公司有權委託公司選擇的顧問律師在任何此種控告或法律訴訟中作為公司的代表,由公司負擔這方面的費用。

  3.4 雷諾士公司和公司同意盡最大努力獲得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條 終止

  4.1 本合同從第1頁書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終止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在本合同終止時,公司將有責任繼續支付按第2.1款規定欠雷諾士公司的一切款項。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規定的公司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不得由公司加以全部或部分轉移或轉讓。

  5.2.1 如果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之間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盡力透過友好討論來解決這些爭議。如果在六十(60)天內不能透過此種方式解決爭議和令雙方滿意,則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屬下的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來仲裁該爭議,但是有如下規定;

  (a)任何此種仲裁的一切程式均應同時使用華語和英語進行,並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編寫此種訴訟的每種抄本。

  (b)應有三(3)名仲裁員, 他們均應能操流利英語, 但其中有一(1)名應操流利華語。

  5.2.2 一切仲裁裁決都應為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同意接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並應採取相應的行動。

  5.2.3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5.2.4 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仲裁訴訟時,本合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支配和據以進行解釋。

  5.2.5 任何仲裁裁決均應由對受裁決方行使司法權的或在受裁決方擁有資產地區內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來加以實施。

  5.2.6 在根據本合同或為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訴訟,為實施任何仲裁訴訟的裁決而進行的任何起訴,在雙方之間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中,各方明確放棄以主權國家豁免權作為辯護,明確放棄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機構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為基礎的任何辯護。

  5.3.1 在發生不可抗力時,則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誤的期間內,本合同雙方或合營公司各方的合同義務應暫停和自動延長,延長的時間和此種暫停時間相等,無須為此付出費用或受罰。在本合同內,不可抗力的定義與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況延續到超過六(6)個月的時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掛號郵件向另一方發出通知,無須辦理其它手續即可撤消及終止本合同。

  5.3.3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通知受影響的其它方,並應提供有關發生此種不可抗力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

  5.4 按合同規定應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規定的一切報價,信件或通知,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出,並且用航空掛號信加以確認,迅速發到或寄到有關一方。按本合同規定收到這些通知或通訊的日期應被認為是航空信郵戳日期以後的十二(12)天或發出電報或電傳以後的二(2)個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訊均應發往下面列出的適當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地址為止(視實際情況而定):

  公司:華美捲菸有限公司

  (地址和電傳號以後再用書面通知)

  雷諾士公司:香港港灣道30號

  新鴻基中心二十五樓

  雷諾士菸草國際(亞太)有限公司

  電傳:hx74345

  5.5 除非本合同雙方正式授權的高階人員簽署的書面檔案明確宣佈,並特別指明本合同,否則本合同的條款不得修改,放棄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不要求對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規定,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此後任何時間要求此種履行的完全權利,同樣,如果任何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不應被認為放棄追究此後對此種規定的任何繼續違反,也不應被認為放棄此項規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解釋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稱為對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應由於另一方的行動或不採取行動而負責任或受約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字和英文字簽署生效,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作為以上各點的憑證,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它們各自正式授權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書明的日期簽署本合同。

  華美捲菸有限公司      雷諾士菸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 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劉維燦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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