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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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HR必知的勞動合同管理全攻略

  [BT2]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需要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及合同必須明確的其他問題,即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法定條款和協定條款兩部分。

  1.法定條款是指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協定條款是指不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確定的內容。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協定條款可以分為必要條件和補充條件兩種情況。

  (1)必要條件是指法律、法規雖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些條件,缺少它勞動合同不應當能成立或者履行。如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性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工作條件等。

  (2)補充條件是指勞動合同成立非必需的條件,有沒有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但當事人一方提出,雙方一致同意作為勞動合同條款的,合同內容要加以確定。勞動合同的協定條款,無論是必備條件還是補充條件,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確定

  1.企業中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各佔一半,一個企業應該有一半的勞動力是固定的。

  2.訂立勞動合同,同時要注意合理地撇開期限檔次,這樣保證企業既有相對穩定的員工隊伍,又有合理流動的勞動人員。

  三、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

  2.協商一致的原則。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

  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具有上述第(5)、(6)、(7)項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

  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衝突時,應服從不得解除的條件。

  4.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除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

  ______________公司(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試用期及錄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 乙方工作部門為______職位,工種為_____,乙方應經過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甲、乙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七天通知對方或以七天的實際工資作為補償。

  (二)試用期滿,雙方無異議,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勞務工,甲方將以書面方式給予確認。

  (三)乙方試用合格後被正式錄用,其試用期應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

  第二條 工資及其他補助獎金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本企業的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按月發放。

  (二)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員)會同人事部門,有如下情況,甲方將給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如模範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生產和工作中的突出貢獻,技術革新、經營管理改善,乙方也可由於有突出貢獻得到工資和職務級的提升。

  (四)甲方根據本企業利潤情況設立年終獎金,可根據員工勞動表現及在單位服務年限發放獎金。

  (五)甲方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狀況,向乙方提供津貼和補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的要求補助之外,甲方將不再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其他補助津貼。

  第三條 工作時間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每天為八小時(不含吃飯時間),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週工作時間不超

  過44小時,除吃飯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

  (二)乙方有權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節假日工作,在徵得乙方同意後,須安排乙方相應的時間輪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半年後,可按比例獲得每年根據其所擔負的職務相應享受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時,經甲方認可的醫生及醫院證明,過試用期的員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資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包括變更日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可做不連貫的變更,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援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四條 員工教育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經常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及社會法制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第五條 工作安排與條件

  (一)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 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對女員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提供相應的保護,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為乙方支付醫藥費用、病假工資、養老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費用。

  (二)甲方根據單位規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次)。

  第八條 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的員工又不能改換其他工種。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換其他工種。

  (3)乙方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根據企業有關條例和規定應予辭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乙方因觸犯國家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二)符合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府、法規,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進行治療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或以一個月的工資作

  為補償,解除合同的程式按企業有關規定辦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准後生效。辭職員工如是由企業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合同規定年限的,應賠償甲方一定的培訓費用。來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透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和企業的《員工手冊》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如觸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違反《員工手冊》和甲方規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員工手冊》等規定,分別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因乙方違反《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造成本企業利益受到損害,如企業聲譽的損害、財產損壞,甲方根據嚴重程度,可採取一次性罰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違反合同規定,貪汙受賄,嚴重翫忽職守或有不道德、粗魯行為,引起或預示將引起對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的嚴重損害,乙方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種種,甲方有權立即予以開除,並不給予“合同補償金”和“合同履約金”。乙方貪汙受賄或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完全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本企業的商業機密訊息。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在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企業、團體以及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團體兼職。乙方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業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檔案資料,包括通訊、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第十條 合同的實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經________討論制定,報經___________批准,用____________文字書寫,內容以中文為準,合同解釋權屬本公司人事部。

  (二)單位《員工手冊》、《員工犯規及警告通知》及其他經濟紀律規定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經簽定,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有關規定牴觸時,按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合同自簽定之日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_____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短期聘用合同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

  乙方:姓名

  甲方聘用乙方為短期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員工手冊辦理。

  第二條 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

  第三條 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一)甲方公司總部;

  (二)甲方的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三)甲方在內地省份機構及境外機構;

  (四)應出差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乙方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並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

  派。

  第五條 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七小時,每週五個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六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應予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七條 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併為乙方投保。

  第八條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薪酬,乙方的工資待遇為每月

  元人民幣。

  第九條 乙方在醫療費用報銷和勞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員工一半的待遇。

  第十條 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於次月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

  第十一條 甲方對乙方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等五種。甲方對乙方的懲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除名等五種。

  第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萎縮或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工作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合同終止時,甲方增發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調離時,乙方須按員工手冊辦理有關手續,且甲方不予增發一個月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以後自動失效。若甲乙雙方同意,可於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同意以市勞動局為第一仲裁機關。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

  簽約代表人:(簽字)

  乙方(姓名):(簽字)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地址:

  聯絡方式:

  員工正式聘用合同

  訂立合同書人甲方:

  乙方: 姓名

  甲方聘用乙方為正式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有關人事管理制度辦理。

  第二條 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

  第三條 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一)甲方公司總部;

  (二)下方的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三)甲方在內地省份機構及境外機構;

  (四)應出差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乙方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並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篇二:勞動合同試用期全攻略

  勞動合同試用期全攻略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內,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有助於用人單位防範用工風險,也有利於勞動者防範勞動風險。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覆約定試用期,反覆試用,此為“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於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於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儘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崗或升職後,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3≤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小A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為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

  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說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2000元(3000×4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控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中,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制定清晰、具體的錄用條件,不僅為用人單位解除與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據,也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實體控制

  錄用條件是應聘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條件。錄用條件的設定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麼必須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讓勞動者知曉。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錄用條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標準,用人單位將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

  錄用條件應當包括資質條件、工作能力條件以及專業道德條件三方面的內容。資質條件主要包括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技術職稱或資格、外語水平等硬體要求。對於所有的勞動者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不負競業限制義務等具有共性的錄用條件,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於每個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學歷要求、技能要求等,應單獨設定。

  用人單位通常可以設定如下一些常用的錄用條件: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仍在限制範圍之內;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不按約定時間到崗;入職後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二)試用期解除的程式控制

  1、明示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製作《錄用條件確認函》,也可以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應採取書面說明的方式。

  3、經過工會程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可見,解僱員工的最終決定權還在用人單位手裡。

  4、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這一點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並送達勞動者,這也意味著試用期評估也應當提前,儘量不要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才進行,要預留出充裕的時間。

  篇三:勞 動 合 同(新)

  勞 動 合 同

  甲方(單位): 乙方:

  簽訂合同時間: 年月日

  甲方訂立本合同的前提條件:

  1、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登記註冊的獨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或組織機構;

  2、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乙方訂立本合同的前提條件:

  1、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且與原單位無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或自由職業者;

  2、非違法在逃人員;

  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職業病史及遺傳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下述第種情況:

  1、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 為止。

  乙方應在年 月 日前到公司參加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共計7天時間)。培訓期間,由乙方自行承擔生活、交通費,乙方確認甲方在培訓期間為乙方付出了培訓費,如在培訓期間未到達公司要求或本人不適應崗位培訓,雙方均有權結束培訓。為此,培訓費的問題參照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辦公室/生產車間)工作,工作地點為甲方辦公場所和乙方開展工作所應到的場所。

  雙方特別約定:基於甲方的經營需求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健康情況和工作期限,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職責範圍,以及基於上述調整而進行的崗位待遇調整。

  第三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崗位:

  1、因甲方經營管理需要;

  2、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績效考核結果,可以變更崗位;

  3、乙方在醫療期、產期無法從事原崗位;

  4、其他原因導致確實需要調整崗位的。

  第四條 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配合公司的整體安排。若乙方無故不到新的崗位就職,視為曠工,甲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五條,甲方可在下述範圍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1、公司各部門之間;2、公司所屬的分公司、辦事處;3、公司在客戶處設立的崗位工作。

  第六條 乙方受聘於甲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應盡責盡力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全職或兼職地受僱於他人或自營從事與甲方業務相關的工作,如果乙方擅自從事上述活動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對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到的甲方商業秘密材料及其他相關資訊必須承擔保密義務,不得私自留存、洩露或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等資訊牟取私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度)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國家及地區規定執行;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根據甲方的生產或經營情況,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時,甲方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重慶市有關勞動法規之規定給付乙方加班費,加班工資必須由部門主管、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公司總經辦稽核、總經理批准後生效。乙方確認甲方在三月之內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給予調休後,甲方不另行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 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實行輪班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彈性工作制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足額支付乙方上月度工資。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重慶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乙方按照崗位的不同,工資薪酬按照以下第項執行

  ①生產系統(生產流水線、打磨工):乙方的工資薪酬為崗位工資+加件獎(任務目標獎)+全勤獎,崗位工資依據乙方當日完成定額和班組技能評定綜合發放,加件獎(任務目標獎)和全勤獎由甲方依據乙方每月的工作情況、加班加點情況、出勤情況和表現等業績考核情況綜合發放,甲方支付給乙方每月的工資中包含了加班加點工資,乙方確認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②職能部門(總經辦、財務部、品檢部、技術部、裝置部等):乙方的工資薪酬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全勤獎,崗位工資依據乙方當日完成工作目標和部門考核綜合發放,績效工資和全勤獎由甲方依據乙方每月的工作完成情況、出勤情況和表現等業績考核情況綜合發放,甲方支

  付給乙方每月的工資是以完成工作目標為結果的工資,乙方確認因本人未完成工作任務而自行加班等情況,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乙方在試用期月的工資為不低於重慶市武隆縣最低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任務目標獎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第十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資、婚假、喪假期間的計算基數按以下第 3 項計算:

  1、按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計算基數;

  2、按集體合同確定的基數;

  3、按重慶市武隆縣每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1、乙方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負擔個人所得稅,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對單位工資水平或者薪資系統進行調整時,可以根據單位業績、市場行情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及能力,自主決定對乙方工資待遇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以及重慶市的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環境,以保障乙方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五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十七條 對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依照規定對乙方作出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勞動合同,並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重慶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公司的發展,同步改善集體福利和乙方的個人福利。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同意甲方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經雙方協商,可透過另行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方式,變更本合同服務期限,並約定違約責任;

  4、發生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乙方同意並接受: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偽造學歷、各類資質證明(證書)的;

  (2)偽造簡歷和個人經歷,或者隱瞞違法犯罪個人經歷的;

  (3)隱瞞病史或受傷(事故)經歷的;

  (4)隱瞞患有傳染性、精神性或其他嚴重疾病的;

  (5)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的;

  (6)在試用期內,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達到工作目標或工作要求的;

  (8)拒絕完成甲方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的;

  (9)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1)一個月曠工3天(次),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次)的;

  (2)一個月內遲到、早退、脫崗、串崗達累計4次以上的,

  (3)一個月內受到客戶2次投訴,全年累計被客戶投訴5次的;

  (4)發生工作錯誤、工作失誤,情節嚴重的或雖情節不嚴重,但經累計五次以上批評教育而未改正、改進的;

  (5)受甲方警告或多次教育全年累計3次的;

  (6)在甲方工作區域內打架鬥毆、聚眾生事、賭博的;

  (7)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8)一個月3次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或全年累計3次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9)消極怠工或在員工中搞不團結或造謠惑眾,危害甲方利益與甲方制度,煽動員工消極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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