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勞動合同模板
社工勞動合同模板
甲方:深圳市民政局
乙方:(社工機構名稱)
丙方:(用人單位名稱)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購買社會工作者為共青團深圳市委員會(即丙方)提供專業化服務事宜,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服務目的
第二條 服務群體
第三條 服務內容
第四條 購買人員數量
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的專業人員**名
第五條 服務標準(註明此標準是每人量還是全部的量)每名社工專業工作服務指標量,不得低於該名總工作量的70%。
第六條 服務要求
1、乙方應本著服務至上、誠信為本的宗旨,為丙方委派身體健康並符合合同要求的**名社工,同時需監督管理指導社工為丙方提供相關的優質服務。所提供的社工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原則上社工應當為已經取得助理社工師/社工師資格考試證書,或者為社會工作專業及與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社會學、心理學、法律、社會保障等)本科(含
本科)學歷以上;未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確需上崗的,可以聘為“社工員”(不得超過用人單位使用社工總數的20%),且購買經費及社工員的工資薪酬與註冊社工應有區別(具體按照社工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尊重服務物件的自決權、隱私權、知情權,保護其利益,接納服務物件;能運用專業方法和技巧,為丙方解決服務物件的實際問題,為丙方相關工作出謀劃策;
熱愛社會工作,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遵守職業操守及丙方的管理制度。
2、甲方統一督促乙方提供的社工要具備120個小時的培訓時間(20小時民政部門基礎培訓、100小時機構培訓),並在合同期內全部完成,乙方保證不定期的專業知識培訓。
3、乙方應與社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社工工資、交納相關的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第七條 服務期限、試用期及面試
1.本合同有效期從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機構應儘快安排社工上崗,若在合同有效期內缺崗一個月以上的,經核實將按實際缺崗時間扣除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用。
2.社工的服務試用期與社工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得累計計算。社工的試用期工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計算,與本合同的試用期無關。
3.新上崗社工需由乙方嚴格把關,丙方無需再對其面試。若社工與丙方要求不符,丙方可在試用期內要求乙方調換。
第八條 服務費用、支付方式
1.資助金額:按照7萬元/人/年的標準,資助大寫人民幣 元 (¥元)。(擬增加部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資金撥付:
(1)社工崗位服務經費的80%為“社工服務資助經費”( ¥元),乙方在2011年3月底前一次性提供甲方該部分資助經費的《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甲方將分一至兩次撥付給受託銀行託管並按月撥付給乙方。
(2)社工崗位服務經費的20%為“社工服務費”(¥元),乙方需提供予甲方該部分費用的合法稅票,甲方於2011年3月底前撥付60%,即¥元;10月底前撥付40%,即¥元。
第九條 勞動條件
1. 乙方社工按照丙方正常工作時間提供社工服務,並結合所在崗位的實際情況,每週須達到35小時工作時間。回乙方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與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衝突。社工工作時間與用人單位工作總時間應保持一致,原則上為7小時/天、35小時/周(但工作時間40小時/周內不視為加班,且因工作崗位特殊需錯時上下班的,不宜與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段保持一致)。
2. 丙方應保證乙方社工正常的作息時間和休假,合理安排其相關工作。如確需在雙休日和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加班的,須在徵得乙方社工同意並另行給予加班補貼的前提下進行,或者安排補休。因社工工作地點在用人單位,原則上其請休假以用人單位批覆為準;在不違反社工機構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社工經用人單位批覆即可請假,但應同時電話或傳真告之社工機構,並儘快報社工機構登記完善有關備案手續。
3.丙方在使用社工前,應明確社工服務地點。如果需要外派到深圳市以外的地方工作,也需要明確告知該社工需要到異地的具體地點、異地保險的購買、從事的社工服務內容等,與乙方協商一致後報甲方備案。
5.到2011年12月底前,允許社工每週有半天的集中督導時間,具體時間和地點由香港督導商用人單位和社工機構後相對固定下來。
6. 各用人單位應對見習督導的相關工作予以實際的支援與配合,共同加強對所在單位一線社工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 考核管理
1、丙方每季度對乙方提供的社工進行考核。在丙方進行的考核評估中(含試用期內),如乙方社工提供的服務未能達到協議標準或不能透過相關工作考核,丙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調換,經兩次以上調換仍達不到工作要求的(佔所提供社工15%以上),丙方可提出解除協議要求;雙方發生爭議的,甲方應予協調。
2、乙方負責社工業務管理、教育、培訓,並配合丙方對社工進行日常管理、考核等。
3、乙方應對派出的社工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和考核評估,以促進社工能力的不斷提升。
第十一條 責任劃分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撥款。若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能按時撥款,造成重大影響的均由甲方承擔責任。
(2)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指導、監督和審計工作。具體包括財務監督、服務指導、服務監督及綜合評估工作。乙方須配合甲方的工作。
(3)若乙方未按照協議將款項全部用於該服務開展,包括挪用、轉借、另作他用等,則乙方須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停止撥款,乙方應返還未按規定使用的款項;同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甲方終止本協議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撥付的全部服務資助款項。
(4)具體履約過程中如乙方和丙方發生爭議,甲方應承擔協調處理的職責。
(5)丙方若不當使用社工,或丙方讓社工所作工作超出社工專業服務範疇的`,甲方在調查取證確認事實後,有權直接調換該社工崗位。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收取甲方撥付的款項時,需提供給甲方正式的票據;
(2)乙方要嚴格按要求將代收代付的資助款項使用於社工工資薪酬、社工服務活動開展以及社工辦公經費等。對於款項的20%經費部分,乙方可用於機構的管理經費,包括場地租金、行政管理人員的薪酬福利、員工培訓、水電費和日常行政開支等。如不按要求使用的,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撥的款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臨時召回社工或解除合同並向甲方和丙方索要違約賠償金:
①甲方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的;②約定的服務內容發生變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③丙方對社工工作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的;④丙方無正當理由頻繁要求調換社工的。
3.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因乙方社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丙方造成損失,丙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2)丙方應尊重乙方社工及其工作成果,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環境。
(3)丙方應合理使用社工,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專業作用,防止社工行政化傾向。
4.合同延期:
本次社工崗位的合同是往年合同的延續,但在下列情況下除外:①對機構進行的年度評估中,未達A級標準的機構的所有社工崗位應重新進行統一招投標;②用人單位強烈要求更換社工機構的(經社工主管部門核實理由充足的);③市或區社工主管部門經過評估認為要調整具體社工崗位的(但原則上要從新增社工崗位中進行對等補充)。
若出現以上情況,則雙方停止履行合同或者視情況可重新簽訂合同。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該協議屬社會公益範疇,影響面廣,意義深遠,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管轄和保護;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其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內容,絕對不能擠佔、挪用資助資金,乙方如果發生任何違約行為,除按前述條款約定返還專案款外,還需向甲方支付資助社工服務款3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三方可協商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三方應另行以書面形式補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及甲乙雙方指定的資金監管銀行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