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樣本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樣本

  篇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編號: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該同志與我單位協商一致,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篇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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