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優秀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優秀範本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優秀範本一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證號 xx )

  甲、 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勞動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 甲、乙雙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終止勞動關係。

  三、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同補償金為x個月工資(按當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資計算)合計:xx(小寫:xx元)。

  四、 本協議自簽字日起生效。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執一份。

  甲方:xx公司 乙方簽字:

  (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書範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年__月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優秀範本二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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