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固定資產外匯借款合同模板

信託投資公司固定資產外匯借款合同模板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託投資公司固定資產外匯借款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號:

  借方:

  貸方:

  經借、貸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本貸款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條款,不得單方毀約。

  第一條 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為外匯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的具體用途必須是借、貸雙方確認的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專案。此貸款項下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 貸款幣種及金額幣種:

  金額:

  第三條 貸款用途

  此筆貸款用於借款方經 (批准單位) 號文批准的 專案。上述的有關批准檔案應作為此貸款合同的附屬檔案交貸方存檔備查。此筆貸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貸款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專案上使用。

  第四條 貸款期限

  第一筆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第二筆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第三筆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第四筆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第五條 起息日與到期日

  本貸款合同第四條中限定的起息日與到期日的規定如下:

  起息日 本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資金自貸方賬戶劃出之日為該筆資金的起息日,自該日起對劃出的資金開始計息。

  到期日 本貸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日為借方將償付資金匯至貸方賬戶之日。如借方在規定的到期日未能將規定償付的金額劃至貸方賬戶,則按逾期處理,借方應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條 利率與計息結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b)浮動利率: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 )計算。(a)、(b)兩項,只能選擇一種。對於(b)項,利率浮動在每期固定利息結算日進行。

  2.計息結算

  利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每 個月結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為固定結算日。借方在結算日應償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劃至貸方賬戶,則貸方自將未償部分金額轉入本金複利計算。

  第七條 貸款手續費

  本合同規定貸方將向借方收取貸款手續費。手續費率為本合同貸款總額的 %;貸款手續費借方應於第 個計息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與該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條 計息寬限期

  本合同規定該筆貸款每筆發生額自起息日起有 個月的計息寬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個月不支付利息。寬限期內利率不變,但遇結息日時不復利計算。寬限期結束後自第 個月開始正常計息,如該月有固定結算日,則自起息日起至該固定結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該日支付;如該月無固定結算日,則該月的20日定為寬限期後的第一個結算日,結算方法與固定結算日相同。

  第九條 固定資產保險

  該固定資產貸款項下形成的固定資產由借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無論是人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資產滅失或損壞,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貸方支付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第十條 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2.按外匯貸款慣例,此合同項下的貸款不能提前償還,如借方因故需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許可。對不經貸方許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實際提前償付金額總額 %的承擔費。

  3.借方確因正當理由而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請,並準備必要的材料以便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貸款部分,貸方將不予罰息。貸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後貸款將按逾期處理。

  第十一條 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檔案都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材料(包括技改專案或工程建設進度的材料、裝置進口或購置方面的材料、裝置投入執行或工程完工後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資料等等),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實行關、停、並、轉時,借方保證最遲於上述事件發生之前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與貸方之間的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在債務轉移的過程中,借方應向貸方出示並送交其主管部門或發包方的發文或有關檔案),但接收債務的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字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無論何方、亦無論何種原因、以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執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規定加收罰息。罰息利率規定為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或未經貸方展期認可而發生不能按期還款情況時,貸方最多給予借方 天的還款寬限期。如在寬限期終止時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應付款項,則自寬限期終止日的第二天開始,貸方將對借方未償還款項部分的金額按每日 %的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則借方給予貸方 天的寬限期。超過寬限期,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貸方罰取借方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未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將透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在訴訟期間,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計息,直至裁決內容提出新的利率為止。

  第十三條 擔保

  本貸款由以下單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擔保:

  1.

  2.

  3.

  4.

  上述的擔保檔案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條款內容的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字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字使用語言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文字。如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的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一切內容解釋以中文文字為準。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 貸方: 信託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簽章: 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經辦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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