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借款合同
公司向個人借款合同
借款方:
貸款方:
借款方因擴大經營活動,流動資金出現短缺,向貸款方借款,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目的,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種類:流動資金借款
第二條借款用途:貨款流動資金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每年,付息時間:。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壹年,自 月年民幣元(大寫)
2、還款期提前如下:
若提前還款則以 年 月 日起,根據實際借款的天數計算,每天( %/360) 計算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公司的貨款回籠資金
2、還款方式:現金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公司全部財產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 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 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0.05%每天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 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 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貸款方按利息所得借款方按國家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貸款方、借款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號碼:
貸款方:(簽字)
身份證號:
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