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審查借款合同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為了賭博、吸毒、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的,法律不予保護。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4、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社會集資或者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儘量要求提供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1、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債務人償還借款的經濟實力,由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下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① 國家機關(國務院專門批准的除外);

  ②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

  ③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但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④ 公司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企業;

  2、抵押、質押

  (1)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① 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② 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③ 林木;

  ④ 航空器、船舶、車輛;

  ⑤ 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

  (3)以下幾類財產不能抵押:

  ① 各級國家機關的財產;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既有保證人又有抵押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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