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專案合作開發協議

旅遊專案合作開發協議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本旅遊專案合作開發協議由上述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鑑於:

  1.甲方擁有X X市X X路X X號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可用作開發旅遊觀光專案。

  2.乙方是專門從事主題公園開發的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擁有豐富的開發經驗和知名的旅遊品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雙方優勢互補,強強聯合,加快旅遊專案的開發建設,現就甲方開發旅遊專案的雙方合作事宜.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合作方式:

  1.甲方投入x x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投入人民幣x x元。

  2.該專案以甲方名義進行開發經營,乙方派出專業團隊參與該專案的經營運作。具體是:以甲方名義成立旅遊專案開發投資中心,由甲方派人任主任,負責該專案的規劃、報建、合約、財務和預結算及總體專案開發事宜;乙方派人任副主任,以乙方為主、甲方為輔負責該專案價值人民幣x x萬元(x x萬元)工程量內的工程組織、工程招標、施工管理及營銷。

  第二條 合作內容:

  1.甲、乙雙方合作將旅遊專案開發建設成廣東頗具特色的主題公園,為廣東市民提供一個度假休閒的勝地。

  2.甲、乙雙方將以旅遊專案的合作為基礎.充分發揮雙方的優勢,實現優勢互補,為合作開發更多的“短、平、快”專案,為雙方的合作創造更大的效益。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專案的土地是出讓土地,功能為旅遊度假用途.容積率為x x,專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均可分割出售並可辦理獨立的房地產證。

  (2)甲方負責辦理該旅遊專案開發經營所需的全部政府手續。

  (3)甲方負責監管該專案的`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實際投人進行全方位的監控,一旦發現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該協議。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負責開發投入人民幣x x元.並於x x個月內完成並驗收相應工程。

  (2)乙方負責專案的工程組織、工程招標、工程隊的選定和工程隊的施工管理。

  (3)乙方負責旅遊專案的營銷策劃及營銷組織。

  (4)乙方應幹協議簽訂後x x日內支付現金x x萬元定金於雙方開立的銀行共管賬戶內。如果乙方能夠正常開工,甲方可在正常開工x x個月後同意乙方將該款項用於本工程相關專案。其餘資金分三期到位,平均每x x個月的月初應到賬x x萬元。

  (5)乙方必須保證工程進度及投資款的投人符合甲方之要求。

  (6)乙方必須保證投人資金是自由資金,乙方不得依據此協議要求任何第三方帶資施工,否則視為違約。

  第四條 利潤分配:

  1.該專案所產生的利潤,甲、乙雙方按X x: x x比例分成。

  2.本條所指“利潤”是該協議地塊旅遊專案的銷售收人在先行支付政府稅費、銀行貸款本息、工程建築、公共設施費用本開發投資中心共同的日常管理費用和營銷費用、及依照相應法律、法規應計提的費用後為可分配的淨利潤。

  第五條 合作時間:

  雙方的合作時間為xx年。但是如果乙方未能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應工程量及乙方未及時在雙方銀行共管賬戶記憶體人xx萬元的協議定金.則雙方的合作屆時自行終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違反本協議約定.或無故終止協議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協議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協議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視為違約。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略)

  第七條 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專案合作開發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協議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後本協議才能終止。

  2.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應承擔原協議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雙方透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透過提起訴訟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二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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